主要職能
(一)組織起草安全生產綜合性地方法規和市政府規章草案;擬訂安全生產政策和規劃;指導協調全市安全生產工作;分析和預測全市安全生產形勢,發布全市安全生產信息,協調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
(二)承擔全市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責任,行使綜合監督管理職權;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各區、縣(市)政府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市政府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工作的具體組織實施,監督、檢查、通報安全生產控制指標執行情況。
(三)承擔工礦商貿領域(煤礦除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按照分級、屬地原則,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煤礦除外)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以及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的管理情況;負責監督管理職責範圍內工礦商貿企業(煤礦除外)的安全生產工作。
(四)承擔職責範圍內危險化學品經營和非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生產經營準入的管理責任;負責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工作。
(五)承擔工礦商貿作業場所(煤礦作業場所除外)職業衛生監督檢查責任;負責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違法違規行為,指導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的檢測檢驗工作。
(六)制定工礦商貿行業(煤礦除外)安全生產地方標準和規程並組織實施;監督檢查重大危險源監控和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
(七)負責組織市政府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督查工作;根據市政府授權,組織、協調、開展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和辦理結案工作,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八)負責組織指揮和協調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綜合管理全市安全生產傷亡事故和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統計分析工作。
(九)負責監督檢查職責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以下簡稱“三同時”)情況。
(十)組織指導全市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組織實施並監督特種作業人員(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煤礦除外)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煤礦礦長安全資格除外)考核工作;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和職業安全培訓工作。
(十一)指導協調全市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工作,監督管理安全生產社會中介機構和安全評價工作;負責安全生產專項資金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協調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和註冊管理工作。
(十二)承擔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煤礦除外)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的責任,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市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
(十三)組織擬訂安全生產科技規劃,指導協調安全生產科學技術推廣工作。
(十四)監督管理全市鐵路無人看守道口的安全監護工作。
(十五)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十六)負責市安全生產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七)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安監局設11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宣傳、保密、信訪、政務公開等工作;承擔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財務、經費、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二)綜合處。
指導並監督檢查各區、縣(市)政府和市直有關部門安全生產工作;負責文化、體育、教育系統和商業、旅遊、糧食、供銷社、餐飲服務等行業及流通領域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全市安全生產工作目標管理考核工作;組織協調全市安全生產大檢查、專項督查和專項整治工作;協調解決全市安全生產重大問題;監督檢查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負責安全生產專項資金綜合管理和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組織職責範圍內道路交通事故行政責任調查與追究工作。
(三)政策法規與科技處。
負責法制工作;組織起草安全生產地方法規和市政府規章草案;承擔全市安全生產執法監察和行政處罰案件的綜合管理工作;組織擬訂安全生產發展規劃和科技發展規劃;組織開展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及科研成果和安全文化推廣工作;負責新聞宣傳和信息發布工作,承擔安全生產社會中介機構、安全評價、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標誌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
(四)事故調度和統計處(安全生產應急救援辦公室)。
組織起草安全生產應急救援、事故調度和信息統計的規章、規程、標準;負責全口徑安全生產事故的統計、分析和上報;負責安全生產控制指標的分解並監督其運行情況;分析預測重、特大事故風險,及時發布預警信息;監督檢查重大危險源監控工作;負責全市生產安全事故的備案管理工作;指導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建設;組織開展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負責市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日常工作。
(五)監督管理一處。
負責非煤礦山、冶金、有色、建材、電力、地質、勘探等行業安全生產綜合監管工作;監督檢查相關行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指導、監督相關行業“三同時”工作;承擔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準入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相關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標準化和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非煤礦山企業關閉工作;組織、指導、協調相關行業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承擔石油、天然氣管道安全生產的綜合監督管理工作。
(六)監督管理二處。
負責機械、輕工、紡織、軍工、菸草、通信、郵政、汽車、鐵路企業等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工作;監督檢查相關行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情況;指導監督相關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指導、監督相關行業“三同時”工作;組織、指導、協調相關行業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
(七)監督管理三處。
綜合監督管理全市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安全生產工作;指導、監督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行業安全條件準入管理工作;承擔省級以上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和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的初審報批或受權許可項目的審驗工作;依法監督檢查化工(含石油化工)、醫藥和煙花爆竹行業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情況;指導監督相關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組織、指導、協調相關行業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
(八)行政審批辦公室(監督管理四處)。
負責局行政審批工作;負責非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生產、經營備案工作;負責建築安裝、交通運輸、城建、房產、煤氣、自來水、人防等行業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工作;監督檢查相關行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情況;指導、監督相關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監督、檢查區、縣(市)、開發區及相關行業“三同時”工作;組織、指導、協調相關行業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
(九)職業衛生監管處。
監督檢查工礦商貿作業場所(煤礦作業場所除外)職業衛生情況;擬訂作業場所職業衛生有關執法規章和標準;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違法違規行為;承擔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組織指導並監督檢查有關職業安全健康培訓工作;組織指導和督促檢查職業危害申報工作;指導監督建設項目職業衛生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指導開展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的檢測檢驗工作;組織、指導、協調職業危害事故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負責衛生系統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工作。
(十)執法監察處(執法監察支隊)。
承擔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煤礦除外)安全生產執法監察工作,承擔安全生產投訴舉報受理工作,查處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並實施處罰;組織開展全市安全生產執法監察工作;組織查處移交、轉交、上報的重大或跨行政區域的安全生產違法案件以及舉報投訴案件;負責打擊安全生產領域從事危險行業的非法生產經營活動。
(十一)人事處。
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人事和機構編制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和管理有關安全資格考核工作;負責註冊安全工程師、註冊助理安全工程師管理等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幹部工作。
機關黨委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現任領導
機構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