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大東區民政局

瀋陽市大東區民政局

瀋陽市大東區民政局,是瀋陽市大東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大東區民政局
  • 領導機構:瀋陽市大東區人民政府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關於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區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
(二)承擔依法對全區性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進行登記管理和監督檢查責任,負責區管慈善組織認定和公開募捐資格的審批工作,負責無業務主管單位的全區性社會組織的黨建工作。
(三)牽頭擬訂全區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健全和完善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臨時救助工作,負責指導全區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建設工作。
(四)擬訂全區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基層政權建設和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和民主政治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五)負責區級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負責全區重要自然地理實體命名、更名的審核報批工作,規範全區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負責區內標準地名圖書資料的審定工作。
(六)擬訂全區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準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福利機構管理,推進慈善事業發展,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指導老年人、特困人員、孤兒、農村留守老人、婦女、兒童、困境兒童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工作。
(七)負責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全區公墓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生活無著落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工作,負責婚姻登記確認工作,指導殯葬、收養管理工作,負責收養登記工作。
(八)推進全區社會工作、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工作。
(九)負責本單位安全生產、生態環境和職業健康工作。
(十)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一)職能轉變。區民政局應加強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工作,加強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和監察,促進全區慈善組織和慈善事業發展,強化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困境兒童保障等工作,充分發揮民政部門在維護穩定和保障民生中的重要作用。
(十二)與區衛生健康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區民政局負責統籌推進、督促指導、監督管理養老服務工作,組織實施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法規、政策、標準,承擔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難老年人救助工作。區衛生健康局負責擬訂應對人口老齡化、醫養結合政策措施,綜合協調、督促指導、組織推進老齡事業發展,承擔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醫療照護、老年人心理健康與關懷服務等老年健康工作。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統籌協調推進相關領域重大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等工作;負責紀檢監察、黨的建設、黨管幹部、黨管人才、意識形態、統一戰線建設等黨務工作和群團工作;負責安全生產、生態環境等工作;負責機構編制、人事管理、財務管理等工作;負責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等工作。
(二)政權科(低保科)。負責基層政權建設指導工作;負責指導基層民眾自治組織的組織建設、制度建設、隊伍建設、服務體系建設和設施建設工作;擬定城鄉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和社區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的建議;負責指導城鄉居(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負責組織開展基層民眾自治組織有關人員的培訓工作;負責城鄉低保(邊緣)戶審批、管理及保障金的發放工作;負責全區低保信息管理工作;負責指導全區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建設工作;負責城鄉困難居民臨時救助金的分配和使用工作。
(三)地名科(審批科)。負責全區地名管理及規劃工作;負責街、路、巷名稱命名、更名的審核及申報工作;負責辦理單位及個人地名檔案查詢工作;負責地名資料庫的更新及維護工作;負責全區的界線管理工作;負責城鎮建築物及建築群體名稱審核和建築物樓門牌編制管理工作。
(四)社會和慈善事業促進科。負責定期定量救濟工作;負責推進殯葬改革和墓園管理工作;負責特困人員、“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管理工作;擬定全區養老服務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有關標準並組織實施,擬定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區養老服務機構的資質監管工作;負責養老機構的安全生產工作;擬定全區孤兒、農村留守兒童、困境兒童等兒童中特殊群體權益保障政策並指導落實;負責全區婚姻登記及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六十年代精簡退職職工救濟審批工作;負責落實國家、省市殯葬改革的方針政策,倡導文明殯葬新風尚,對殯儀館、墓園等相關機構進行規範管理,會同相關部門做好殯葬市場的監管工作,辦理有關殯葬方面的投訴、諮詢工作;負責民辦非企業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並對社會組織負責人開展培訓工作;負責指導區開展社會組織登記管理及相關審批工作;負責社會組織信息管理工作;負責指導社會組織規範化建設工作;負責對全區社會組織實施年度檢查和日常監管工作,參與全區性社會組織黨建工作;貫徹實施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政策和措施;負責慈善事業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和指導社會捐贈工作;負責婚姻登記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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