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公有住房提租補貼實施細則

為改變低租金制度,促進住房商品化,瀋陽市發布了《瀋陽市公有住房提租補貼實施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公有住房提租補貼實施細則
  • 發布單位:瀋陽市人民政府
  • 發布文號:沈政發[1993]60號
  • 發布日期:1993-11-30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0605
【發布文號】沈政發[1993]60號
【發布日期】1993-11-30
【生效日期】1993-11-3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關於印發《瀋陽市公有住房提租補貼實施細則》的通知
(沈政發60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現將《瀋陽市公有住房提租補貼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瀋陽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瀋陽市公有住房提租補貼實施細則
第一條為改變低租金制度,促進住房商品化,根據《瀋陽市貫徹實施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凡本市城鎮範圍內的國有直管住房和單位(含中央、省駐沈單位,軍辦企業)自管公有住房,均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公有住房租金標準及計算辦法,均按統一規定的《瀋陽市公有住房租金計算辦法》執行。
第四條租住公有住房的每戶月租金額,由出租住房單位核定,並給住戶填發核定後的租金通知單,做為住戶按月交租的依據。
第五條市、縣(市)、區房產管理部門負責對租金評定工作進行業務指導、檢查和驗收。
第六條從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全市統一提高公有住房租金;同時,由所在單位按月給租住公房的職工和離退休職工發住房補貼。其中,企業在職職工按本人標準工資(檔案工資)加5元副食補貼的2%逐月計發;離退休職工以離退休時的標準工資加離退休後按國家及省市規定應增加的工資性補貼為基數,按2%逐月計發;機關事業單位職工按結構工資即基礎工資、職務工資、工齡工資三項之和(含職務補貼、教齡津貼、護齡津貼)的2%逐月計發。計發補貼基數不足百元的按百元計發。
為便於計算與發放,月標準工資100元(含100元,下同)及其以下的,月補2元;100元以上到150元的,月補3元;150元以上到200元的,月補4元;200元以上到250元的,月補5元;250元以上到300元的,月補6元;300元以上到350元的,月補貼7元;350元以上的,月補8元。
住房補貼核定後,即為定額補貼,在下次調租前不得變動。
計發補貼的工資基數以一九九二年底的工資基數為準。
住房補貼由出租住房單位出具“租住公房證明”,職工轉交所在單位做為發放住房補貼的依據。
第七條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幹部、工人,凡住房不超過國家或省市住房控制標準的,因提租增支,對其淨增支部分,按下列規定由所在單位給予補助:紅軍時期的,對淨增支部分給予全額補助;抗日時期的,對淨增支部分按70%補助;建國前的,對淨增支部分按50%補助。本人去世,住房由其配偶或父母接續住用的,其租金淨增支部分仍按上述規定享受補助。其配偶再婚或完全由子女接續住用的,不再享受上述規定的補助。
第八條人均使用面積不超過住房控制標準的社會救濟戶、單位職工定期困難補助戶、殘疾人生活困難補助戶和烈屬撫恤戶,因提租增支,對淨增支部分,可由本人申請,分別由民政部門或職工所在單位酌情給予補助。
第九條自全市統一提高公有住房租金之月起,對直管公有住房和單位自管公有住房的新增租金部分(新增租金=新租金-原租金),按20%由市統籌,用於社會補償(如住房解困)。各出租住房單位於每月十五日前向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上繳上月新增租金統籌部分(超標加租部分不統籌),報送租金報表。
在核定上繳統籌租金額度時,原租金低於市房產管理部門原定統一租金標準的,按下列租金標準計算原租金基數:平房每平方米使用面積為0.13元,樓房為0.17元。
統籌新增租金工作,由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負責業務指導、抽查核實。
第十條各出租住房單位提租後的租金仍存在現開戶銀行。
第十一條此次因提高租金給租住公有住房的職工發放補貼,包括按出售公有住房辦法購房擁有全部產權和公私共有產權住房的職工,不包括住私房和住獨身宿舍的職工。但過去租住私房職工享受的補貼仍按沈勞發149號《關於職工租用私房租金補貼問題的通知》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實行新租後,如遇有藉故拒交租金的,由職工所在單位負責從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
第十三條凡地方職工租住軍隊、鐵路、煤炭、石油等單位住房的,其租金執行該單位標準,住房補貼憑出租住房單位出具的證明,按瀋陽市補貼標準從提租之月起發給。
第十四條東北製藥總廠、新陽機器製造公司等提租補貼一步到位的房改試點單位,其補貼水平仍按試點規定執行。
由市、縣(市)、區房管部門所屬房產經營單位經租的青年公寓的押金成本租金標準不變。
第十五條本細則由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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