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償還外債基金管理辦法

瀋陽市償還外債基金管理辦法

《瀋陽市償還外債基金管理辦法》於1996年08月06日由瀋陽市人民政府頒布。在瀋陽市轄區內有效。於2004年06月17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償還外債基金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瀋陽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6.08.06
  • 實施時間:1996.08.06
  • 編號:沈政令〔1996〕28號
法規原文,使用情況,

法規原文

瀋陽市償還外債基金管理辦法
遼寧省瀋陽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1996年第28號令
第一條 為提高對外舉債信譽,增強總體償還外債能力,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償還外債基金,是指由市政府專門機構負責管理,通過各種方式籌措,用於墊付臨時性外債償還的專項基金。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由市政府負責籌集及使用並承擔償還連帶責任的國外中長期貸款。
國外中長期貸款是指納入國家和地方利用外資計畫所借用的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政府(混合)貸款、國際商業性貸款和其它以外國貨幣體現的具有契約性還款義務的國外貸款。
第四條 償債基金由市利用外資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統一使用安排,在市財政局專戶存儲。實行專款專用,有償周轉使用的原則,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條 償債基金的來源為:
(一)項目單位在借用國外貸款時,按所借外債額度的3—5%一次性繳納;
(二)項目投產後,企業在償還期內每年按其償債後的稅後利潤的10%繳納;
上述兩項資金繳納後的所有權不變,待企業償還完外債後一次性返還企業;
(三)利用國外貸款項目投產後,在還債期內,每年上繳的所得稅及增值稅的25%由財政部門列收列支;
(四)根據市財政的情況,每年從財政預算中安排一部分;
(五)市各項行政性罰沒收入的5—10%;
(六)市技改專項基金的利息收入的50%;
(七)市原留成外匯的結餘部分;
(八)經市政府決定的其它可用於償債的資金來源。
第六條 凡已繳納償還外債基金的項目單位均是基金的成員,享有有償使用償債基金的資格。
第七條 償債基金的使用須經市外資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查後報領導小組批准。外資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償債基金周轉情況、項目經濟效益以及匯率變動等因素,確定使用償債基金的項目單位及其使用條件。
第八條 外債償還基金實行有償使用,使用費以中國銀行同期利率為準,使用期限為一年以內,超期加罰收50%的使用費,收取的使用費,納入償債基金。
第九條 外債項目單位使用償債基金,應提前三個月向市外資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申請報告。報告主要內容應包括:
(一)單位名稱、法定地址;
(二)法人代表姓名、職務;
(三)資產負債表、損益表;
(四)項目單位上級主管部門的審核意見;
(五)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及批覆檔案;
(六)外匯貸款轉貸協定(契約)書副本;
(七)項目借款擔保書;
(八)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等。
第十條 償債基金申請報告經批准後,由市外資領導小組辦公室通知財政局辦理借款手續,借款單位應按季度支付基金使用費。
第十一條 外債項目單位在使用償還基金中,需用外匯支付外債貸款本息的,由市外匯管理局負責調劑。
第十二條 借款單位應按期償還使用的償債基金,如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償還的,應提前三十天向市利用外資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延期還款的書面申請,延期還款的期限最長為六個月,逾期不還的,按契約規定從借款單位銀行帳戶中扣還,或依法由擔保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直接從擔保單位銀行帳戶中扣除,情節嚴重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三條 本辦法在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利用外資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8月6日

使用情況

執行:發布之日起即執行。
廢止:本法規已被《瀋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沈政令〔2004〕36號)於2004年06月17日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