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價格協會

瀋陽市價格協會是依法註冊的從事價格理論與實踐的研究、開展價格諮詢與服務的全省性專業社會團體,是由與價格工作有關的組織、團體和人自願結 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中國價格協會和遼寧省價格協會、瀋陽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的團體會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價格協會
  • 所屬地區:瀋陽市
  • 類型:價格
  • 屬性:協會
協會簡介,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1979年瀋陽市價格學會成立。 本會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 、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堅持科學發展觀,發揚理論聯繫實際的作風,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通過研究價格理論與實踐、宣傳價格政策與法律法規、交流價格工作經驗與學術觀點、開展價格諮詢與服務,為政府價格決策和企業價格決策服務,在深化價格改革、充分發揮價格槓桿配置資源和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健康發展中發揮不可替代的作用。2003年6月瀋陽市價格學會更名為瀋陽市價格協會。
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瀋陽市物價局。法人代表阮建華。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為瀋陽市民政局廳。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中國價格協會、遼寧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瀋陽市價格協會現有理事112人。其中常務理事22人。協會內設辦事機構為協會秘書處。
協會地址:瀋陽市瀋河區小北關街158號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是瀋陽市價格協會。英文譯名為THE PRICE ASSOCITTION OFSHENYANG 縮寫PASY
第二條 瀋陽市價格協會是在瀋陽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研究價格政策、價格改革、價格工作相關理論問題的研究,為政府、社會、企業和消費者提供服務的,間於學術研究與提供價格服務雙重任務的專業性民眾團體,是由與價格工作和價格研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自願結成從事價格理論與實踐研究,開展社會價格諮詢與服務的專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中國價格協會、遼寧省價格協會、瀋陽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的團體會員。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團結和組織全市價格理論研究、價格管理和實際工作者以及一切熱衷於價格研究的相關力量,堅持理論聯繫實際,遵循市場經濟規律,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積極開展價格理論、價格政策、管理機制、價格監督檢查等方面的研究活動,探索價格形成和運行機制,為提高我市價格理論和價格工作的水平,推進價格改革,促進社會和諧發展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服務。
第四條 本會接受瀋陽市物價局和瀋陽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及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辦公地點設在瀋陽市價物價局內。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推動會員和社會有關方面積極參與、交流價格理論和實際工作的問題和經驗,研究、介紹國內外價格理論、價格政策、價格法規等有關問題。
(二)開展專題價格理論研討和學術交流,舉辦價格管理研討會、報告會、講座等、編印價格書刊、學術資料等。組織開展全市價格研討優秀成果的評選和表彰。
(三)宣傳國家的物價方針、政策、普及價格知識,培訓價格工作人員。
(四)接受政府價格管理部門的委託,協助其搞好價格的調控和管理,以及與此相關的工作。
(六) 接受社會各界特別是會員單位的委託,為其提供價格信息、諮詢、協調、培訓等多方面的服務;協調、解決瀋陽市企業之間、行業之間的價格矛盾,加強行業價格自律,規範市場價格行為。
(七)參與全國性及省際間價格理論學術交流活動。
(八)完成業務主管部門下達的各項任務。
(九)向國家、省等有關部門和行業,提出新的價格工作發展思路意見和建議,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十)表彰、獎勵在價格工作公益宣傳活動中取得優異成績的人員和單位。
(十一)組織或協同有關部門、新聞媒體組織開展價格誠信建設等活動,促進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企業會員、個人會員和邀請會員。
團體會員是指價格相關的部門、單位、行業協會、研究院所等。
企業會員為不同經濟成分、不同經濟規模的企業。
個人會員為對價格研究有一定成果或對價格工作有較豐富經驗以及熱心參與、積極支持本會工作的個人。
特邀會員為經濟學屆、理論界的專家、學者和知名人士。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承認並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意願;
(三)在本會的學科、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對價格理論有研究或物價工作有實踐經驗;
(五)本會會員由政府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會員組成。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填寫入會人員情況登記表;
(三)經本會秘書處提請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或協會秘書處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在國家政策允許的範圍內,優先獲得本會在諮詢、價格協調等方面的服務;
(四)獲得本會編印的書刊和資料的優先權;
(五)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維護本會權益;
(二)接受本會委託,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三)向本會提交價格問題研究成果和有關資料;
(四)按規定及時交納會費,協助本會籌集活動經費;
(五) 向本會反映所在地區或部門有關價格、收費等方面的情況和問題;
(六)積極開展價格理論學術研究和宣傳,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無正當理由,二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長辦公會議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組織機構的設定是: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並設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根據情況可設名譽會長和顧問。日常辦事機構是秘書處。
第十五條 理事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是會員的代表,由會員及有關單位推薦、協商產生,每屆任期五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時,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討論和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基本任務和其他重大事項;
(九)決定終止事項。
第十六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是理事會的執行機構,常務理事有理事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負責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理事會負責。
第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理事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理事會並向理事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理事的增補與除名;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本會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常務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由會長主持。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由會長辦公會議討論和決定重大問題。
第二十一條 本會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組成。常務理事閉會期間,有會長辦公會第是八條規定的職權,對常務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會長辦公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成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秘書處是本會的辦事機構,其任務是在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議的領導下處理日常工作。秘書處由秘書長負責,秘書處協助秘書長工作。
第二十四條 本會根據需要可設立行業分會、專業委員會等若干專門機構,從事本會章程範圍內的各項活動。
第二十五條 會長辦公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六條 本會根據需要可設立分會、專業會員等專門機構,從事本會章程規定範圍內的各項活動。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以能力。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最高任期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會的法定代表人為會長。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本會設名譽會長、秘書處收常務理事會委託負責名譽會長的聘請。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及會長辦公會議;
(二) 督促、檢查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及會長辦公會議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 指導秘書處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負責秘書處的日常工作;
(三) 執行會長辦公會、常務理事會的決議;
(四) 負責提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人選,報請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決定;
(五) 負責提名優秀學會工作者、優秀論文作者人選,報請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決定;
(六) 負責完成會長和常務理事會及會長辦公會議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企業、單位和個人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業務主管部門的資助。
第三十三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和出納。嚴格遵守《會計法》,嚴格實行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財務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按規定程式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理事會和財稅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三十八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審議後,由理事會通過。
第四十二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在理事會通過後十五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會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協定。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協定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會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本會第二屆理事會第一次會議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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