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企業計畫生育管理辦法

《瀋陽市企業計畫生育管理辦法》在1997.02.28由瀋陽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企業計畫生育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1997年02月28日
  • 實施時間:1997年02月28日
  • 頒布單位:瀋陽市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加強企業職工的計畫生育管理,保障我市計畫生育工作健康發展,根據《遼寧省計畫生育條例》,結合我市企業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有企業(含中央、省、部隊駐沈企業)、集體企業、三資企業和私營企業等各類企業(以下統稱企業)。
第三條 企業計畫生育工作實行“單位負責、條條保證、以塊為主、條塊配合”的管理原則。
第四條 市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企業計畫生育的主管部門。區、縣(市)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中央、省、部隊的企業,非市計生委直管局(公司)下屬企業和區、縣(市)屬企業的計畫生育工作。對市計生委直管局(公司)下屬企業實施以下管理職責:
(一) 組織開展大型宣傳活動;
(二) 計畫生育宣傳品訂購;
(三) 避孕藥具的發放和指導;
(四) 協調處理計畫外懷孕工作。
第五條 市直局(公司)全面負責本系統所屬企業的計畫生育管理工作,並做好下崗職工的計畫生育管理、協調處理計畫外懷孕等工作。
第六條 市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共同做好企業計畫生育工作。
第七條 企業計畫生育工作實行法定代表人責任制。可建立由法定代表人擔任組長的計畫生育領導小組,協調內部各部門,共同做好計畫生育工作。
企業法定代表人必須做好計畫生育各項工作目標的落實與考核,並與所轄部門的主要責任人簽訂責任狀。
企業法定代表人要為計畫生育工作提供必要的人、財、物保證,並保證育齡職工合理的計畫生育待遇的兌現。
第八條 企業應配備計畫生育專職幹部。2000人以上的企業可設2名以上計畫生育幹部。500人以上的企業可設一名專職計畫生育幹部;500人以下的企業,需設兼職計畫生育幹部,並保證計畫生育專兼職幹部應享受的待遇。
第九條 計畫生育幹部要精通本職業務,適應工作需要。市直局(公司)及企業每年可通過集中培訓、以會代訓等方法,對不同層次的計畫生育工作人員至少培訓一次。
第十條 計畫生育專(兼)職幹部原則上不能下崗。
第十一條 企業計畫生育管理對象主要為育齡職工:
(一) 在崗職工(包括契約工、季節工、半年以上的臨時工等人員)。
(二) 下崗職工(包括停薪留職、休長假、長病假、息工待崗等人員)。
(三) 離廠職工(包括辭職、辭退、除名、解聘等人員)。
第十二條 企業對育齡職工要進行分類管理,落實可靠的避孕措施,每年對已婚有偶女職工進行兩次孕情普查,男職工半年返一次計畫生育回執。
第十三條 凡下崗人員在辦理有關手續時須進行當月孕檢,確認無計畫外懷孕,並落實節育措施後與單位簽訂計畫生育契約,方可辦理離開企業手續。
第十四條 企業在下崗育齡職工離開企業之日超十五日內將職工的節育措施落實情況、女職工當月孕檢單等書面通知職工戶籍地或現居住地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並索要回執。同時通知職工配偶單位,以便配合管理。對下崗職工,企業與戶籍地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要定期進行走訪,實行雙重管理。
第十五條 各鄉(鎮)、街道計畫生育部門在接到企業發出的下崗職工書面通知及有關材料後,要及時接收,同企業配合管理,並在七日內返回執。
第十六條 離廠職工在辦理離廠手續時,原企業應在做出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將職工的婚育狀況、節育措施落實情況、女職工當月孕檢單等送達職工戶籍地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其計畫生育管理由戶籍地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負責。 同時通知職工配偶單位配合管理。
第十七條 企業解聘或開除已經計畫外懷孕的職工,必須落實計畫生育補救措施,否則,出現計畫外生育由原企業負責。
第十八條 對因不知下落開除、除名的職工,在開除、除名後該職工出現計畫外生育的,由原企業負責。
第十九條 解體、倒閉的企業,應將職工的婚育狀況、節育措施落實情況及時通知職工戶籍地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做好交接工作,交接後兩個月內發生計畫外懷孕的,企業應配合戶籍地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做好補救措施工作。
第二十條 凡沒有完成計畫生育工作指標的企業,當年不得評為綜合性先進單位,對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及有關負責人,給予通報批評,因計畫外生育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追究其行政責任。
第二十一條 事業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施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計畫生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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