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節能減排,有效改善我市空氣環境,提高城市供熱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國務院關於印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畫的通知》(國發〔2013〕37號)、《關於印發瀋陽市“十二五”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沈政發〔2012〕26號)、《瀋陽市藍天工程實施方案》等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嚴格控制燃煤熱源建設的通知
- 編號:沈政辦發〔2014〕24號
- 發布日期: 2014-05-03
為促進節能減排,有效改善我市空氣環境,提高城市供熱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國務院關於印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畫的通知》(國發〔2013〕37號)、《關於印發瀋陽市“十二五”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沈政發〔2012〕26號)、《瀋陽市藍天工程實施方案》等規定,現就我市嚴格控制燃煤熱源建設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新、改(擴)建燃煤熱源,由市發展改革委、房產局、環保局和規劃國土局4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聯合審批,各區、縣(市)政府及其相關部門不得越權審批。
二、新、改(擴)建燃煤熱源項目需滿足單台鍋爐容量100蒸噸/小時以上、供熱能力400萬平方米以上條件。
三、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區(二環)內或供熱規劃中保留的大型熱源管網覆蓋範圍內,嚴格控制審批不符合供熱規劃要求的新、改(擴)建燃煤熱源。
四、暫不具備與大型熱網併網或採用清潔能源供熱條件的區域,確需新建臨時燃煤供熱鍋爐房的,項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建設單位應當向市政府作出併網或改用清潔能源書面承諾,併網或改用清潔能源時無條件拆除。
五、逐步關停拆除高能耗、高污染的小型燃煤供熱鍋爐。2017年底前,我市中心城區逐步關停具備條件的單台容量為20蒸噸/小時及以下的燃煤供熱鍋爐;2020年底前,我市中心城區逐步關停具備條件的單台容量40蒸噸/小時及以下的燃煤供熱鍋爐。小型燃煤供熱鍋爐所承擔的供熱負荷一律併入熱電聯產、大型熱源熱網,或採用清潔能源供熱。2017年底前,新民市、遼中縣、法庫縣和康平縣主城區只保留1個燃煤熱源。
六、嚴格限制小型燃煤鍋爐承接新增供熱負荷,現有20蒸噸/小時及以下的小型燃煤鍋爐嚴禁新增供熱面積。
七、自行供暖的醫院、賓館、寫字樓、商場等公建單位及工業企業,2015年底前一律拆除現有燃煤鍋爐,聯網到熱電聯產熱網或採用清潔能源供熱。
八、新建的公共建築、住宅和工業項目,必須聯網到供熱規劃保留的大型集中供熱熱網,或採用清潔能源供熱,嚴禁自建自用小型燃煤鍋爐。
九、市監察局要加強對各相關單位的行政監察,確保此項工作順利開展。要實行責任追究制度,對大氣環境和節能減排造成不良影響的,要追究相關人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