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大自然室內裝修污染檢測中心

瀋陽大自然室內裝修污染檢測中心是以裝修污染檢測為主營業務的一家公司。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大自然室內裝修污染檢測中心
  • 含義:“輕裝修,重裝飾”
  • 原因分析:防治室內裝修污染法律制度的缺失
  • 地址:瀋陽
裝修污染檢測含義,我國室內裝修污染頻發的法律原因分析,

裝修污染檢測含義

隨著生活質量的提高,人們對室內環境健康居住的標準也顯著提高,現代裝修講究“輕裝修,重裝飾”,顯然人們從日常的生活經驗中了解了裝修所帶來的室內環境污染問題。
入住前的一個月對室內環境進行空氣品質檢測是有著重要意義的,經過檢測的房間才能安心入住,經過正規單位檢測後,我們可以根據室內的污染情況進行合理的改善,可以選擇通風,治理,淨化等方法,來提高室內居住質量,對家人是的健康是又必要的,採用科學合理的方法進行檢測,可以幫助業主了解室內污染的情況,為下一步的居住做好健康打算。

我國室內裝修污染頻發的法律原因分析

面對日益嚴重的室內裝修污染給人體造成的巨大危害,我們不得不探求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之所在。雖然我國己經制定出一系列的法規和政策,也頒布了較為嚴格的環境標準來規範該領域。但是,因裝修污染而導致的訴訟卻是越來越多,而在糾紛解決過程中出現的法律上的尷尬和無力不得不讓我們思索這一問題背後深層次的法律原因。
(一)不完善的立法體系導致我國缺乏全面的法律保障體系來應對室內裝修污染帶來的侵害。
1、規制室內裝修污染的國家立法極少,且缺乏可操作性,使得事前預防不到位,事後救濟缺乏法律依據。目前國家立法中與室內裝修污染相關的有《民法通則》、《契約法》、《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及《環境保護法》,在司法實踐中,法院也大多使用這些規定來處理室內裝修污染案件,至於能夠適用到《環境保護法》來處理室內裝修案件則是鳳毛麟角。但是,以上提及的這些法律規範對於室內裝修污染受害者的權利認定僅僅從消費者的角度或者一般民事權利人的角度認定,認為他們作為消費者或一般民事權利人享有接受合格的商品和服務的權利、享有人身和財產不受損害的權利,同時也享有請求救濟、獲得賠償等程式性權利。這些規範的一個顯著不足就是沒有從防治、預防的角度對室內裝修污染行為進行規定,也沒有考慮到室內裝修污染作為一種特殊的環境侵權所應適用的特殊程式之規定。
2、地方立法匱乏也是造成室內裝修污染泛濫而得不到有效控制的原因之一。國家立法中沒有專門關於室內裝修污染的規定,這就需要地方根據實際情況制定一些地方性的規範來針對性的規制這種現象。然而,由於室內裝修污染本身是一種較新的社會現象,具有很強的專業技術性,同時,由於各地經濟、文化發展不平衡,也導致了室內裝修污染問題具有突出的地域性。目前主要是上海、北京、深圳等經濟發達城市對室內裝修污染問題進行了規制,而其他地方相關立法卻呈現空白,無法解決當地發生的裝修污染問題。同時,已經制定的這些地方立法也只是對室內裝修活動中的某一個或幾個方面進行了規定,也不能起到全面防治的作用。
3、現有立法分散,其中又多為部門規章或其他規範性檔案,效力位階較低,適用範圍有限,無法有效的規制目前嚴重的室內裝修污染行為。從我國現有的規範裝修行業、建材標準、室內空氣品質標準的法律來看,大多是建設部、衛生部、原國家環保總局制定並頒布的,位階較低,適用的範圍極為有限,司法實踐中採納起來障礙比較大。同時,由於缺乏統一的法律規範,在司法實踐中法官適用法律時自由度比較大,類似案例可以適用此法,也可以適用彼法,而不同的法律適用導致了截然相反的判決結果,嚴重的影響了法律的權威性和嚴肅性,也無法有效的懲戒污染者。
(二)防治室內裝修污染法律制度的缺失也導致目前室內裝修污染頻發而得不到有效控制。
由於室內裝修污染是近幾年來才出現的現象,我國還沒有專門的法律對其予以規制,因此現有的法律制度並不健全,甚至可以稱之為缺失。目前,我國對室內裝修的控制大多是通過環境標準制度進行。我們目前即使不考慮這些標準的科學性與嚴格性,僅就環境標準而言,它也僅僅是提供了判別是否裝修污染的依據,卻並沒有對防治污染進行規定,也沒有明確造成污染後應該如何處理。換言之,即使我國目前存在室內裝修環境標準制度,也缺乏對行為模式及法律責任、法律救濟的規定。由於行為模式相關制度的缺失,致使行為人實施行為時沒有規則可以遵守,即使存在一些規範涉及到此領域,也由於種種原因導致行為人缺乏行為模式的規範和引導。例如:建設部頒布的《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雖然較為明確的設定了對室內環境質量、裝修材料標準、法律責任等方面規範,但是該辦法本身效力等級較低,再加之宣傳、執行都沒有到位,社會及行業監督力度不夠等原因,使得許多消費者對《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不很了解,該法中設定的法律制度也無法有效的發揮其作用。總之,由於整個法律制度中僅存在環境標準制度而缺乏行為模式制度以及法律責任制度,一方面造成行為人行為時無法可依,另一方面行為人造成侵害後果後也沒有相應的法律責任承擔依據,因此無法達到對室內裝修污染行為進行有效控制並威懾裝修侵權發生的效果。
(三)室內裝修污染訴訟救濟機制不暢也是造成目前污染嚴重的原因之一。
目前,有關室內裝修污染的案例層出不窮,而通過訴訟救濟無疑是一條重要的救濟途徑。從目前此類案件的審理結果來看,大多是裝修單位對受害者承擔賠償責任,這無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對裝修公司起到威懾作用,但是這種救濟並不能很好的保護受害者。主要缺陷表現為以下幾方面:
1、目前已有判決判定的物質損害賠償過低。在裝修污染案件中,雖然法院大多判決裝修公司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是由於判決承擔的損害賠償過低,根本無法有效的保護受害者的合法權益。例如,在江蘇省首例裝修污染案中,原告因房屋裝修污染不到40歲就身患絕症,無法從事較重的體力勞動,只能靠藥物維持生命,每個月的醫療費用就需2000多元,還要支付租房費用以及出生不久的孩子的撫養費。但是,在原告訴請38萬元賠償款的情形下,法院最終只判決被告承擔5.9萬元,還不到請求數額的一個零頭。這種賠償,不僅對受害者起不到救濟作用,對裝修公司而言也只是一個小數目,無法阻止其繼續使用劣質材料的行為。
2、缺乏精神損害賠償內容。室內環境污染不僅給受害者的人身和財產帶來巨大的損失,也帶來了精神上的極大痛苦。這種痛苦雖然是用金錢無法衡量的,但是金錢的賠償也許是最能彌補痛苦的方法。遺憾的是,在我國,室內裝修污染的受害者卻很少能夠得到精神損害賠償。即使能夠判決精神損害賠償,賠償數額也很低,這種低數額能對受害者的精神究竟起到何種程度的撫慰作用我們不得而知,更何況那些得不到賠償的受害者!
3、室內環境污染認定技術性、專業性強,實踐中很難認定。由於確定室內空間是否存在污染源以及污染源是否超過國家規定的標準是一個專門化、技術化的問題,需要專業的鑑定制度。但在實際的監測中,各機構出具的監測數據往往是不同的。而且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是否指定鑑定和指定哪個鑑定機構由審理案件的法院決定,一般指定的是各級環保監測站。雖然環保監測站具有良好的監測技術,但是由於污染物的濃度、含量會隨著時間、溫度等因素的變化而變化,其獲得的數據往往並不具有時效性,這必然會導致監測數據的證據效力,影響對室內裝修污染的認定,甚至會影響環境訴訟案件立案的可能性。
綜合以上分析,在人們越來越注重室內裝修的同時,我們絕不能輕視室內裝修污染帶給我們的巨大危害,不僅從生活中的各個細節進行防範,更要從專業的角度保障我們免受污染的侵害,這就要求我們重視室內裝修污染防治立法,從法律的角度予以規範各種可能造成室內裝修污染的行為,設立相應的法律制度和行為規範,使得人們在生活中有法可依,同時對權益受損失的主體給予最大可能的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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