濱海縣水利局

濱海縣水利局

1、執行國家和省、市水利方針政策並結合縣情擬定全縣水利工作的方略和指導原則,組織水法律、法規的實施並監督檢查,組織起草有關水利的規範性檔案。

2、擬定全縣水利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和有關部門研究擬定全縣水利投資計畫;根據職能分工的有關規定負責全市水利規劃、水利基建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及初步設計檔案的審查、審批和申報工作,並組織實施。

3、統一管理全縣水資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制定全縣水中長期供求計畫、水量分配方案並負責監督實施;組織全市國民經濟規劃、城市規劃及重大建設項目中有關水資源、水土保持和防洪的論證工作;組織實施全縣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制度;發布全縣水資源公報。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濱海縣水利局
  • 地點:濱海縣
  • 屬性:非營利
  • 性質:事業單位
主要職能,內設機構,

主要職能

機構主要職能
1、執行國家和省、市水利方針政策並結合縣情擬定全縣水利工作的方略和指導原則,組織水法律、法規的實施並監督檢查,組織起草有關水利的規範性檔案。
2、擬定全縣水利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和有關部門研究擬定全縣水利投資計畫;根據職能分工的有關規定負責全市水利規劃、水利基建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及初步設計檔案的審查、審批和申報工作,並組織實施。
3、統一管理全縣水資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制定全縣水中長期供求計畫、水量分配方案並負責監督實施;組織全市國民經濟規劃、城市規劃及重大建設項目中有關水資源、水土保持和防洪的論證工作;組織實施全縣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制度;發布全縣水資源公報。
4、擬定全縣節約用水政策,編制全縣節約用水規劃,制定有關標準,組織、指導和監督全市節約用水工作。
5、按照國家和省、市資源與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擬定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水功能區的劃分;監測河道、水庫、湖泊的水量、水質,審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意見。
6、組織、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協調並仲裁部門間及鄉鎮間水事糾紛。
7、執行國家和省、市關於水利行業的有關標準、定額、規程、規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負責全縣水利的行業管理;對水利工程建設招標投標活動實施行政監督,推行水利建設的項目法人負責制、招標投標制、建設監理制、契約管理制;負責全縣水利施工隊伍的資質初審工作;負責對水利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工作。
8、指導全縣水利系統貫徹有關水利的價格、稅收、信貸、財務政策以及各項水規費的收交、使用、監管;指導全縣水利系統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對局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和保值增值實施監管。指導全縣水利行業的供水和水利經濟等經營工作。
9、組織指導全縣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組織指導重要河流、湖泊、跨縣區和縣界河流的綜合治理和開發;組織管理縣屬重點及跨縣的重要水利工程;對全縣河道采砂實施監管。
10、組織協調全縣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導全縣農田排灌、節水灌溉和缺水地區人畜飲水工作;指導全縣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
11、主管全縣水土保持工作;研究擬定水土保持規劃、措施並組織實施;組織全縣水土流失的監測和綜合防治,組織指導全縣水土保持重點治理區的工作。

內設機構

濱海縣水利局內設機構及職能:
1、辦公室。協助局領導組織機關日常工作;對各科室工作進行綜合協調;負責接待和上傳下達工作;負責各科室政研工作的分工與協作;負責局機關、局屬單位的組織人事、勞資管理和老幹部工作,按幹部管理許可權,承辦局機關幹部和局屬單位幹部的培養、選拔以及考核獎懲等具體工作;負責局直單位黨建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負責組織實施局屬單位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的具體工作;負責本系統職工培訓教育管理工作;負責縣水利重要會議的組織、重要檔案的起草、公文處理、章印管理、辦公費管理、政務信息、信訪、保衛、新聞、宣傳、檔案、保密及機關行政管理、衛生等工作;負責共青團、婦聯及計畫生育工作;負責機關內部規章制度建設。
2、水政水資源科。擬定有關水行政管理措施;主管全縣水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全縣水資源統一管理、保護和監督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徵收管理水資源費等行政規費;組織擬定城市供水水源規劃,並會同有關部門擬定水量分配方案,擬定全縣水中長期供求計畫,依法負責全縣計畫用水、節約用水和水環境保護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對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準建審批發證工作;負責行政訴訟、行政複議等工作;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查處重大水事案件,歸口調處水事糾紛;指導全縣水政監察工作;配合公安和司法機關查處重大水事治安和刑事案件。
3、農村水利科。負責全縣農田水利和機電排灌工作;組織擬定全縣農田水利建設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負責組織實施;指導農田水利工程管理和全縣鄉鎮水利站的服務體系建設;負責全縣鄉鎮供水、人畜飲水工作;負責全縣水土保持工作,擬定水土保持規劃和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農田水利的科技試驗、示範和推廣;負責全縣水利基本建設的行業管理和定額管理;組織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的驗收工作;配合縣有關部門做好縣專項資金中有關農田水利工程項目的計畫管理工作。
4、工程管理科。負責全縣流域性河道、堤防等水域、岸線、河口灘地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護和開發利用;對全縣主要河道、海堤和水利工程的防洪安全實行行業管理;擬定縣市重點防汛歲修、急辦、水毀工程的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灌區管理工作;負責河道範圍內新建項目的審查工作;負責縣以上重點工程及附屬工程的論證、規劃設計的報批和組織實施,主管全縣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和建設監理工作;歸口管理全縣工程管理單位的多種經營工作。
5、財務審計科。負責全縣水利系統財務會計工作的行業管理;負責全縣水利系統財務經濟活動的審計監督;負責全縣各類水利資金的籌集、使用、管理、結報和價格收費管理工作;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監督全縣水利系統國有固定資產的保值增值;主管局屬單位財務工作。
6、水利經濟科。對全縣水利經濟實行行業管理;負責制訂全縣水利經濟的規劃、設計、論證和報批,對報批項目負責指導和監督實施;指導全系統綜合經營工作的技術管理;負責外經和局直水利企業的管理工作,搞好系統綠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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