濱州市黃河文化基金會於2007年4月29日成立,是一家致力於挖掘和弘揚以黃河文化為代表的中國傳統文化的精華,促進經濟和社會各項事業的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的基金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濱州市黃河文化基金會
- 成立時間:2007年4月29日
- 類型:非公募基金會
- 辦公地:濱州市渤海七路
發展歷史,建設宗旨,業務範圍,組織活動,組織章程,
發展歷史
2006年7月 濱州市黃河文化基金會開始籌備。
2007年4月29日 濱州市黃河文化基金會正式成立。
2007年9月8日 基金會資助並承辦中國濱州首屆黃河文化創意產業博覽會。
2008年9月12日 基金會資助中國濱州第二屆黃河文化創意產業博覽會。
2009年6月10日 基金會資助濱州市第三屆創意文化博覽會。
2009年9月7日 基金會資助首屆海峽兩岸孫子文化交流研討會及孫子文化紀念品的開發。
2010年1月10日 資助大學生就業培訓,成立培訓基金。
2010年3月9日 資助全國首飾文化研討會。
2010年4月28日 基金會資助大學生創業“金白領工程”,成立創業基金。
2010年6月8日 基金會資助高校畢業生“創業孵化基地”。
2010年9月28日 基金會資助“大學生創業(SYB)暨文化創意產業培訓”。
2010年10月9日 基金會接受黃金國際捐贈。
建設宗旨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挖掘博大精深的黃河文化,傳承古老文明的中原文化,弘揚具有悠久歷史的傳統文化。通過實施建設黃河文化博物館、龍華寺遺址博物館等重大文化項目,推動黃河文化的創新與發揚,擴大黃河文化的對外交流與合作,推動黃河文化事業的繁榮與發展。
業務範圍
籌集黃河文化發展資金;資助黃河文化的公益建設及黃河文化的宣傳、推介與保護;資助具有原創性、探索性、可持續性的黃河文化項目;培訓研究黃河文化的專門人才;促進黃河文化的對外交流與合作;開展中外各類文化基金會之間的交流;組織有關文化獎勵活動等。
組織活動
黃河文化基金會將在以下範圍內開展活動:
一、多渠道籌集黃河文化發展基金,組建黃河文化產業創意孵化園,用於策劃、建設黃河文化產業系列項目;
二、深入策劃、研究、探索兵聖故里、孫子兵法文化系列,以及孫子兵法在政治、商貿、企業等領域的套用;
三、挖掘和弘揚以黃河文化為特色的、具有深厚文化內涵的齊魯飲食文化;
四、傳承和弘揚具有中國傳統特色的琴棋書畫等文化藝術;
五、傳承和弘揚以漢孝子董永為代表的中國孝道文化;
六、傳承和弘揚以魚鼓戲、胡集書會、民間剪紙、草柳製品、皮影戲等為代表的民間傳統文化;
七、繼承和挖掘具有濃厚民間特色的地方小戲等傳統文化展演;
八、深入包裝和推銷以霑化冬棗、無棣金絲小棗、陽信鴨梨、惠民蜜桃、鄒平水杏為代表的農林生態文化;
九、研究和探索以龍華寺遺址保護、丈八佛、南海觀音、醴泉寺等景點為代表的宗教文化;
十、發揮黃河水資源的優勢,用黃河之約、垂釣之旅、水上運動等多種形式,做足做活“水”文化的文章;
十一、弘揚民族文化,傳承黃河健身文化,積極推進全民健身運動;
十二、以古老的黃河文化為題,大力開發製作具有鮮明特色的旅遊文化紀念品;
十三、以建設黃河文化博物館為載體,廣泛收集沿黃九省市的文化現象、文化遺存以及文化物品等展品,大力宣傳和弘揚博大精深的黃河文化;
十四、策劃黃河文化藝術博覽會展會系列;
十五、立足沿黃各地豐富的人文資源和自然風光優勢,做大做強黃河文化黃金旅遊線,推進旅遊產業的大發展。
十六、資助建立大學生創業基金,支持大學生創業、就業;資助建立大學生文化創意產業基金,對大學生文化創意項目進行獎勵和培養。
組織章程
濱州市黃河文化基金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濱州市黃河文化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非公募基金會。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挖掘博大精深的黃河文化,傳承古老文明的中原文化,弘揚具有悠久歷史的傳統文化。通過實施建設黃河文化博物館、龍華寺遺址博物館等重大文化項目,推動黃河文化的創新與發揚,擴大黃河文化的對外交流與合作,推動黃河文化的繁榮與發展。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200萬元,由劉慧蘭出資。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山東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山東省濱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是濱州市渤海七路599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 資助黃河文化的公益設施建設以及文化遺產的保護與利用;
(二) 推動黃河文化的創新與發展;
(三) 培訓研究黃河文化的專門人才;
(四) 促進黃河文化的對外交流,資助那些有助於提升黃河文化藝術水平和擴大黃河文化影響力的國內外文化交流項目;
(五) 開展中外各類文化基金會之間的交流,接受海內外其他基金會的委託,處理相關文化事務,開展雙向文化協作交流;
(六) 資助建立大學生創業基金,支持大學生創業、就業;資助建立大學生文化創意產業基金,對大學生文化創意項目進行獎勵和培養。
(七) 接受沿黃河各省、市的委託,組織各類文化傳播與交流活動項目。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18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 熱心支持研究、推廣和宣傳黃河文化。
(二) 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三) 擁護並執行本基金會的章程;
(四) 有加入本基金會的意願;
(五) 在本基金會的行業領域中具有一定的影響力。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 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 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 具有近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四) 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五) 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理事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基金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基金會的活動;
(三) 獲得本基金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基金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理事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基金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基金會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基金會交辦的工作;
(四) 積極出資、捐助本基金會;
(五) 向本基金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制定、修改章程;
(二) 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 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 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 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 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 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 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3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 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 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 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 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力;
(二)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 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 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 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 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擔任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拘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 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 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三) 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 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 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 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 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八) 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它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為非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組織自願捐贈;
(二) 投資收益;
(三) 其它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第三十三條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 資助黃河文化的公益設施建設以及文化遺產的保護與利用;
(二) 推動黃河文化的創新與發展。重點資助具有原創性、探索性、可持續性的黃河文化項目;
(三) 培訓研究黃河文化的專門人才;
(四) 促進黃河文化的對外交流。資助那些有助於提升黃河文化藝術水平和擴大黃河文化影響力的國內外文化交流項目;
(五) 開展中外各類文化基金會之間的交流。接受海內外其他基金會的委託,處理相關文化事務,開展雙向文化協作交流;
(六) 資助建立大學生創業基金,支持大學生創業、就業;資助建立大學生文化創意產業基金,對大學生文化創意項目進行獎勵和培養。
(七) 接受沿黃河各省、市的委託,組織各類文化傳播與交流活動以及辦理政府委託的其它事宜。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餘額的8%。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三十八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民間非營利性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 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預算;
(二) 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 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 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 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 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一次性用於業務範圍規定的公益活動;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