濱州市無障礙環境建設管理辦法

《濱州市無障礙環境建設管理辦法》是2018年濱州市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濱州市無障礙環境建設管理辦法
  • 地點濱州市
  • 內容:無障礙環境建設管理
  • 日期:2018年1月1日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創造和最佳化無障礙環境,保障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平等參與社會生活,促進社會文明進步,根據國務院《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關於推進老年宜居環境建設的指導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無障礙環境建設,是指為便於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關建築物、搭乘公共運輸工具、交流信息、獲得社區服務等所進行的建設活動。
第三條 無障礙環境建設應當與全市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遵循實用、易行、廣泛受益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編制和實施本轄區無障礙環境建設發展規劃。編制無障礙環境建設發展規劃,應當徵求殘疾人組織等社會組織的意見。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對無障礙環境建設和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對無障礙設施建設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發展改革、民政、殘聯、老齡辦、經信、金融、教育、公安、財政、交通、文化、衛生、體育、旅遊、規劃、城管執法、郵政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與無障礙環境建設、維護和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無障礙設施建設
第六條 城鄉新建、改建、擴建道路、公共建築、公共運輸設施、居住建築和居住區,應當執行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
第七條 無障礙設施工程應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新建的無障礙設施應當與周邊的無障礙設施相銜接。
第八條 設計單位在進行建設工程設計時,應當按照無障礙設計規範和相關建設標準,配套設計無障礙設施。
對應當設定無障礙設施但未作相應設計的建設工程,有關單位不予通過施工圖設計審查。
第九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檔案和國家及省有關施工技術標準和規範進行無障礙設施的施工,並對施工質量負責。
第十條 建設單位在組織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應當同時組織驗收無障礙設施,出具含有無障礙設施驗收內容的竣工驗收報告,並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未按規定建設無障礙設施或驗收不合格的,不予辦理竣工驗收備案。
第十一條 對已建成的不符合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的道路、公共運輸設施、居住建築、居住區,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無障礙設施改造計畫並組織實施。
無障礙設施改造由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負責。
第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先行推進下列機構場所的無障礙設施改造:(一)特殊教育、康復、社會福利等機構;(二)國家機關的公共服務場所;(三)文化、體育、醫療衛生等單位的公共服務場所;(四)交通運輸、金融、郵政、商業、旅遊等公共服務場所。
第十三條 市、縣(區)的主要道路、主要商業區和大型居住區的人行天橋和人行地下通道,應當按照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配備,人行道交通信號設施應當逐步完善無障礙服務功能,適應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通行的需要。
第十四條 大中型公共場所的公共停車場和大型居住區的停車場,應當按照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設定並標明無障礙停車位。
無障礙停車位為肢體殘疾人駕駛或者乘坐的機動車專用。
第十五條 客運列車、公共汽車等公共運輸工具應當逐步達到無障礙設施的要求,為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出行提供便利。
第十六條 無障礙設施的所有權人和管理人應當對無障礙設施進行日常管理和維護,對無法正常使用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修復,保障無障礙設施正常使用。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愛護無障礙設施,禁止損毀、擅自占用無障礙設施或者改變無障礙設施的用途。
第十八條 因特殊需要,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應當避免占用無障礙設施;確需占用無障礙設施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關手續,並設定警示信號或指示裝置。臨時占用期滿後,應當及時恢復無障礙設施的原狀。
第三章 無障礙信息交流
第十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無障礙信息交流納入信息化建設規劃,支持無障礙信息交流技術、產品、服務的研製、開發和套用,推進信息交流無障礙建設。
第二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布重要政府信息和與殘疾人相關的信息,應當創造條件為殘疾人提供語音和文字提示等信息交流服務。
第二十一條 各類升學考試、職業資格考試和任職考試,有殘疾人參加的,考試主辦部門或者單位應當依法為殘疾人提供合理便利。
第二十二條 市、縣(區)電視台應當創造條件,逐步開辦配播手語的新聞節目。
第二十三條 市級公共圖書館應當開設視力殘疾人閱覽室,提供盲文讀物、有聲讀物,其他圖書館應當逐步開設視力殘疾人閱覽室。
第二十四條 政府網站、政府公益活動網站,應當逐步達到無障礙網站設計標準,按照信息交流無障礙的標準為視力殘疾人提供相關信息。
第二十五條 公共服務機構和公共場所應當創造條件為殘疾人提供語音和文字提示、手語、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務,並對工作人員進行無障礙服務技能培訓。
第二十六條 舉辦聽力殘疾人集中參加的公共活動,舉辦單位應當提供字幕或者手語服務。
第二十七條 電信、金融、郵政業務經營者提供電信服務,應當創造條件為有需求的聽力、言語殘疾人、老年人提供文字信息服務,為有需求的視力殘疾人、老年人提供語音信息服務。
第四章 無障礙社區服務
第二十八條 社區公共服務設施應當逐步完善無障礙服務功能,強化社區無障礙通行,構建社區步行路網,為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參與社區生活提供便利。
第二十九條 報警、醫療急救、交通事故等緊急呼叫系統,應當具備文字信息報警、呼叫功能,方便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報警和急救需要。
第三十條 對需要進行無障礙設施改造的貧困家庭,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貼。
第三十一條 組織選舉的部門應當為殘疾人、老年人參加選舉提供便利,為視力殘疾人提供盲文選票。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道路、公共建築、公共運輸設施、居住建築、居住區,不符合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處罰;信息交流、社區服務等不符合無障礙環境建設標準的,由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處罰。
第三十三條 肢體殘疾人駕駛或者乘坐的機動車以外的機動車占用無障礙停車位,影響肢體殘疾人使用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處罰。
第三十四條 無障礙設施的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對無障礙設施未進行保護或者及時維修,導致無法正常使用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維修;造成使用人人身、財產損害的,無障礙設施的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五條 涉及無障礙環境建設的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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