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頒布
濰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3號)
《濰坊市快遞條例》已於2022年12月22日經濰坊市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於2023年1月10日經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自2023年3月15日起施行。
濰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1月10日
發展歷程
2022年12月22日濰坊市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2023年1月10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批准。
條例全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快遞業經營服務行為,保護快遞用戶、快遞從業人員和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等各方主體合法權益,促進快遞業高質量發展,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
快遞暫行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快遞經營活動、接受快遞服務以及對快遞業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快遞經營活動,是指依法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的企業,在承諾的期限內快速完成物品收寄、分揀、運輸、投遞等環節的寄遞活動。
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快遞業發展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快遞業專項規劃應當充分銜接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合理安排快遞基礎設施的布局和建設。
大型商貿中心、相關產業園區等項目的規劃與建設,應當統籌考慮快件集散、分揀場所等基礎設施的用地和建設需求。
支持依法利用舊廠房、倉庫和存量土地等資源建設快遞產業園,發展快遞業。
第四條 市郵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快遞業監督管理工作。
縣(市、區)郵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快遞業監督管理工作;未設立郵政管理部門的,由市郵政管理部門與縣(市、區)人民政府協商確定的部門負責本縣(市、區)內快遞業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本條第一、二款規定的郵政管理部門、市郵政管理部門與縣(市、區)人民政府協商確定的部門統稱為快遞業主管部門。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商務、市場監督管理、公安、國家安全、海關、稅務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條 本市快遞行業協會應當依法制定和組織實施行業規範,加強行業自律,引導企業守法、誠信、安全經營,維護企業合法權益,促進快遞業健康發展。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承擔快遞服務末端基礎設施的規劃、建設、維護、運營等具體事項相應支出責任,組織推進本行政區域內住宅區、商業區、辦公場所、學校、醫院、村莊等區域的快遞末端服務設施的配套建設。
新建住宅區或者舊住宅區改造時,應當配套建設快遞末端服務設施。
鼓勵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社會資本參與快遞末端服務設施的建設和運營管理。
快遞末端服務設施,包括智慧型快遞櫃,以及快遞驛站、村郵站、便民服務中心、商店超市等提供快遞末端服務的站點。
鼓勵和引導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推廣套用先進技術,推進智慧型化建設。
第七條 業主委員會、城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支持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在住宅區、村莊設定智慧型快遞櫃等公益性快遞末端服務設施,物業服務人應當予以配合。
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通過購買服務或者給予財政補貼等方式,引導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建設智慧型快遞櫃等公益性快遞末端服務設施。
第八條 機關、學校和企事業單位的辦公場所,以及商業區、住宅區、工業區等封閉管理場所的物業服務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為快遞從業人員提供通行、臨時停車、派送等必要便利。
第九條 鼓勵快遞業與先進制造業、商貿業、現代農業、電子商務等關聯產業和業態建立協同發展機制,支持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入駐各類園區,推動融合發展。
第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鄉村寄遞物流體系建設納入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範圍,落實相應支出責任,優先推進鄉村寄遞物流綜合服務站建設。
鼓勵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開發農特產品線上銷售寄遞服務,建設、租用冷鏈倉儲設施,提升末端冷鏈配送能力。
鼓勵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採取合作共用末端配送網路等方式,開展共同配送、集中配送,降低鄉村末端寄遞成本。
推進城鄉客運、郵政快遞、鄉村物流等既有網路、運力資源共享,實現客貨郵深度融合發展,打造多站合一的基礎設施體系,共享共建運輸服務網路,為鄉村民眾提供便捷高效的快遞服務。
鼓勵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倉儲物流配送中心、商貿流通、供銷等鄉村物流服務網路和設施共享共用、信息互聯互通,提升鄉村寄遞物流體系服務能力。
第十一條 快遞業主管部門應當與商務、交通運輸、海關、稅務等部門建立快件跨境協作機制,推動國際快件進出境通關一體化,為國際快件通關提供便捷服務。
第十二條 鼓勵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使用新能源或者清潔能源車輛,加快新能源汽車的推廣運用,推進快遞服務車輛的標準化、廂式化。
第十三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規範用工,建立快遞從業人員實名管理制度,按照規定管理從業人員檔案,依法與快遞從業人員簽訂勞動契約,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繳納社會保險費,規範使用勞務派遣。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在快遞業務量尖峰時段臨時聘用人員的,應當與其訂立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契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履行勞動安全保護責任。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依法為臨時聘用的非全日制用工參加工傷保險。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加強對快遞從業人員的教育培訓,組織開展技能人才評價,對符合條件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和快遞從業人員按照規定給予職業培訓補貼。
第十四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分揀作業時,應當按照快件的種類、時限分別處理,分區作業,規範操作,並及時錄入處理信息,上傳網路,不得在露天場地堆放快件,不得直接著地處理快件,不得占用道路分揀和投遞快件。
第十五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將快件投遞到約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並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當面驗收。
快遞運單上已註明上門投遞要求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不得將快件投遞到快遞末端服務設施;收件人需要上門投遞快件的,可以要求寄件人在快遞運單上註明。快遞運單上未註明上門投遞要求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在投遞前徵求收件人意見;未徵求收件人意見直接將快件投遞到快遞末端服務設施的,收件人在接到電話或者收到信息後有權要求其重新上門投遞。
已標註為保價、生鮮產品、貴重物品、易碎品、代收貨款或者外包裝出現破損的,不得投遞到快遞末端服務設施,與收件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對於不能上門投遞或者上門投遞需要另行加收費用的,應當在攬收快件時事先告知寄件人或者與寄件人達成加收費用協定。
第十六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無正當理由不得低於成本價格提供快遞服務。
第十七條 在重要節日前後或者電商平台大型促銷活動等快遞業務高峰期,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做好業務量監測分析和信息溝通,加強服務網路統籌調度,合理配置人員、資源,提高寄遞效率,並及時向社會發布服務提示。
在快遞業務高峰期,快遞業主管部門應當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建立健全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用工需求預測和信息發布機制,為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用工提供支持。
第十八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急工作機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每年開展應急演練。發生重大服務阻斷、安全事故等情形,應當及時開展應急處置工作,並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快遞業主管部門報告。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傳染病疫情防控工作制度,結合當地傳染病疫情防控形勢和政策要求,制定疫情防控應急預案,接受培訓、督導、檢查,積極採取措施妥善處置,做好疫情防控期間快遞從業人員必需防護用品保障。
第十九條 快遞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以隨機抽查為重點的日常監督檢查制度。
快遞業主管部門應當充分利用計算機網路等先進技術手段,加強對快遞業務活動的日常監督檢查,提高快遞業管理水平。
第二十條 快遞業主管部門應當與商務、市場監督管理、公安、國家安全、海關等部門相互配合,建立健全快遞業安全保障機制,加強對快遞服務與信息安全、寄遞渠道安全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快遞業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聯繫方式,接受申訴和舉報,及時核實處理,並在規定時限內給予答覆。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經規定法律責任的,適用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在露天場地堆放快件或者直接著地處理快件的,由快遞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通報批評,並可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行政執法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在快遞監督管理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本條例自2023年3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