濰坊市坊子區碳化矽陶瓷行業協會

濰坊市坊子區碳化矽陶瓷行業協會,成立於2010年1月26日,是山東省濰坊地區從事碳化矽陶瓷製品、粉體及相關配套產品的企業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行業性的社會團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濰坊市坊子區碳化矽陶瓷行業協會
  • 成立時間:2010年1月26日
  • 性質:非營利性、行業性的社會團體
  • 協會全稱:濰坊市坊子區碳化矽陶瓷行業協會
協會介紹,協會宗旨,業務範圍,協會章程,

協會介紹

濰坊市坊子區碳化矽陶瓷行業協會,成立於2010年1月26日,是山東省濰坊地區從事碳化矽陶瓷製品、粉體及相關配套產品的企業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行業性的社會團體。

協會宗旨

協會的宗旨是在國家法律、法規及各項政策的指導下,發揮企業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維護本行業的合法權益,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業務範圍

1、受政府委託起草行業發展規劃,對行業發展進行指導。
2、牽頭制訂本行業的有關章程和有關規定,並組織實施。
3、對行業發展中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向政府部門提出有關行業政策和法規的建議。
4、參與本行業各類標準的制、修訂工作,做好標準的貫徹實施。
5、搞好行業信息的收集、分析、管理和發布,做好行業統計工作。
6、與有關部門配合對本行業的產品質量實行監督,開展行檢、行評,發布行業產品質量信息,推薦優質產品和新技術產品。
7、協助組織參加國內外有關展覽會,做好市場宣傳。
8、組織行業專業技能教育和技術交流工作;協助企業開展行業新技術的推廣套用、科技成果的鑑定等工作。
9、引導行業內企業在出口、引進先進技術、申報專利、申請資金支持等方面促進合作與交流活動。
10、開展技術諮詢服務,提供國內外技術和市場信息,組織交流活動。
11、創辦行業網站和刊物,對行業進行宣傳推廣。
12、開展有利於會員單位的其他活動。

協會章程

濰坊市坊子區碳化矽陶瓷行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全稱是:濰坊市坊子區碳化矽陶瓷行業協會
第二條 協會會址設在坊子老區長寧街57號中國銀行辦公樓3樓
第三條 協會的性質:
本協會是從事碳化矽陶瓷製品、碳化矽粉體產業及相關精細陶瓷產品的生產、銷售及其他企業、個人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行業性的社會團體。本協會依法成立,具有法人地位。
協會的所有會員,不分所在地區、部門(單位)及隸屬關係。依照章程都享有平等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條 協會的宗旨是:在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及各項政策的指引下,發揮企業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維護本行業的合法權益,為行業服務,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五條 本協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濰坊市坊子區中小企業局,登記管理機關是濰坊市坊子區民政局,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受政府委託起草行業發展規劃,對行業發展進行指導。
二、牽頭制訂本行業的《行規行約》,並組織實施。
三、對行業發展中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向政府部門提出有關行業政策和法規的建議。
四、搞好信息的收集、分析、管理和發布,做好行業統計工作。
五、參與本行業各類標準的制、修訂工作,做好標準的貫徹實施。
六、與有關部門配合對本行業的產品質量實行監督,開展行檢、行評,發布行業產品質量信息,推薦優質產品和新技術產品。
七、牽頭組織統一參加國內外展覽會,形成統一的市場宣傳團隊。
八、組織行業專業技能教育和技術交流工作;組織開展行業新技術的推廣套用、科技成果的鑑定等工作。
九、引導行業內企業在出口、引進先進技術、申報專利、申請資金支持等方面促進合作與交流活動。
十、開展技術諮詢服務,提供國內外技術經濟和市場信息,進行市場預測,組織交流活動。
十一、創辦行業網站和刊物,統一宣傳推廣。收集、整理本行業的行業資料、信息,統一在國內外各類媒體進行宣傳推廣。
十二、開展有利於會員單位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設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凡本行業依法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的企業及相關單位,均可申請入會。
四、協會可聘請在行業中或地方政府中有影響、有威望的人員任協會顧問、名譽會長、名譽理事長。
五、具有專長的技術人員,經批准可成為本協會個人會員。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由理事會討論通過;
二、辦理有關入會手續,由協會理事會頒發會員證書。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三、參加協會舉辦的各項活動,優先享用協會提供的技術、經濟信息等資料和協會出版的有關刊物,有權參與協會管理;?
四、優先享受在生產技術、經營管理等方面提供的諮詢服務或各種幫助和指導。
五、有提請協會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的權利。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的章程、執行協會決議,服從行規行約;
二、按規定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完成協會委託的各項工作;
三、積極向協會提供管理經驗、統計資料和市場信息及工作建議;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會員重大事情及變動(企業名稱更改、廠址變遷及企業法人更換等)應及時向協會秘書處報告備案;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秘書處,並按規定辦理退會手續,交回會員證書及協會發的其它有關證件,退會後不得再以本會會員名義從事任何活動。會員應積極主動交納會費,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又不參加協會組織舉辦的各項活動或雖然參加了協會組織的活動,但連續兩年不交納會費的會員,經規勸仍不糾正者,即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或進行不利於行業的活動並造成一定影響的,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四、聽取和審議通過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討論並決定協會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根據本協會的具體情況,理事會由9名常務理事單位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理事長)、副會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
六、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本協會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2名,常務理事6名。
第十九條 理事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會議,也可由副理事長提議或三名以上常務理事提議,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條 本協會會長(理事長)、副會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3.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4.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5.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會長(理事長)、副會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會長(理事長)、副會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5年,可連選連任,但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協會會長(理事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 協會會長(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五條 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會員開展工作;
三、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六條 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條 協會經費的支出:
一、會議費;
二、協會為行業服務所需的各項費用;
三、協會秘書處的辦公費及購置必要的辦公設施及用品的開支;
四、為實現本協會宗旨和完成協會任務而開展的活動支出;
五、編輯、出版刊物及資料的費用;
六、其它正當開支。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協會財務由秘書處制定製度、並負責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或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一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並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通訊方式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由全體會員以會議表決通過。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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