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陽市鼓勵市城區工業企業“退城入園”暫行辦法》是為了盤活做強工業經濟存量、促進企業轉型升級、為居民創造良好居住環境、改善城市規劃布局而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濮陽市鼓勵市城區工業企業“退城入園”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16年5月9日
- 發布單位:濮陽市人民政府
印發信息,檔案全文,
印發信息
濮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濮陽市鼓勵市城區工業企業“退城入園”暫行辦法的通知
濮政〔2016〕33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工業園區、示範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
《濮陽市鼓勵市城區工業企業“退城入園”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第28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2016年5月9日
檔案全文
濮陽市鼓勵市城區工業企業“退城入園”暫行辦法
為深入實施工業強市戰略,盤活做強工業經濟存量,促進企業轉型升級,為居民創造良好居住環境,改善城市規劃布局,鼓勵市城區工業企業“退城入園”,制定本辦法。
一、指導思想
以實現企業轉型升級集聚發展、用地集約節約和提升城市建設水平為目標,加強政策引導,完善協調機制,加大推進力度,引導市城區工業企業“退城入園”,促進工業經濟與城市建設共同發展。
二、基本原則
(一)市場調節與政府引導相結合原則。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作用,綜合運用經濟、法律、政策等手段,引導城區工業企業積極穩妥“退城入園”。
(二)政策引導與依法管理相結合原則。通過落實各項鼓勵政策,促成工業企業退出城區,鼓勵企業開展戰略合作,在產業集聚區做強做大;對影響城市規劃、環保、安全和市民正常生活的企業依法採取必要措施,促其儘快“退城入園”。
(三)堅持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原則。根據國家土地巨觀調控政策要求,搬遷至產業集聚區的企業用地應按照投資強度、容積率、建築係數、綠化率和行政辦公及生活設施用地所占比重等五項指標進行控制。
三、搬遷對象和入駐園區
搬遷對象:濮上路以東、濮范高速以南、106國道以西、站南路以北,以及濮水路以東、中原路以南、濮上路以西、濮水河以北範圍內的工業企業。
本辦法所稱園區指濮陽市產業集聚區、濮東產業集聚區和濮陽經濟技術產業集聚區等。
四、政策措施
(一)鼓勵政策
擁有劃撥或公開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企業實施“退城入園”時,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有關規定,對國有土地上房屋依法徵收(同時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完成徵收補償拆遷後,對企業原有用地按照新的城市規劃用途進行公開出讓,房屋和土地的徵收補償資金計入土地出讓成本。土地出讓淨收益(土地出讓金扣除宗地成本和國家、省應計提或上繳的費用,下同)原則上全額獎勵企業,用於基礎設施建設、購買設備等;如企業原有用地無償劃撥用於城市公共設施建設,由同級財政按同期同等經營性用地土地出讓淨收益予以獎勵。
獎勵資金分期支付。企業原有用地使用權收歸國有後按規定予以公開拍賣的,企業如入駐產業集聚區標準廠房,試生產後由同級財政按同期同等經營性用地土地出讓淨收益測算金額的70%預撥,其餘部分在正式投產後按原有用地土地出讓淨收益據實清算;企業如需單獨供地,在購置土地後由同級財政按同期同等經營性用地土地出讓淨收益測算金額的70%預撥,其餘部分在正式投產後按原有用地土地出讓淨收益據實清算。企業原有用地無償劃撥使用的,企業如入駐產業集聚區標準廠房,試生產後由同級財政按同期同等經營性用地土地出讓淨收益測算金額撥付70%,正式投產後撥付30%;企業如需單獨供地,在購置土地後由同級財政按同期同等經營性用地土地出讓淨收益測算金額撥付70%,正式投產後撥付30%”。按以上規定一次性預撥(或撥付)金額超過當年財政承受能力時,經市政府批准由財政部門分期安排。
“退城入園”企業入駐產業集聚區,享受《濮陽市招商引資優惠辦法(試行)》(濮政〔2013〕25號)規定的優惠政策,其中關於搬遷企業“固定資產實際投資額”的認定以其搬遷入園後經政府有關部門核定的實際新增固定資產投資額為準。產業集聚區必須按照產業定位做出承接規劃,優先滿足搬遷企業用地、用水、用氣、用電、環境容量等需求,確保新上項目享受產業集聚區招商引資優惠政策。
(二)入園要求
企業入駐產業集聚區,適合進標準廠房的企業,要入駐標準廠房;需要單獨供地的企業,均可在產業集聚區內通過公開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新上項目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節能減排等相關要求,符合產業集聚區產業發展規劃和環評相關要求。化工項目應在化工基地內統籌布局,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項目應在產業集聚區的化工園區內建設。
五、稅收收入征管
“退城入園”過程中,搬遷入駐濮陽市產業集聚區(濮陽市)、濮東產業集聚區(華龍區)和濮陽經濟技術產業集聚區(開發區)的企業,未改變收入稅源戶級次和市級固定收入稅源戶,入庫級次不變;區級稅源戶遷入市級的,稅收收入繳入市級國庫,以企業搬遷之前兩年實際繳納稅收收入平均數為基數,基數內全返區級,增量部分市與區6:4分成;區級互遷的,以企業搬遷之前兩年實際繳納稅收收入平均數為基數,基數內全返遷出地,增量部分遷出地與遷入地3:7分成,年終由市財政通過結算辦理。
“退城入園”企業在辦理稅務變更登記過程中,企業原所在地稅務部門向企業入園後所在地稅務部門進行整體移交。
六、組織實施
市工信委牽頭,會同市直有關部門,負責此項工作的統籌推進。濮陽市華龍區、開發區負責制定具體方案,有序推進本轄區內城區工業企業“退城入園”工作。
市城區和產業集聚區內因重大項目建設作出規劃調整需要企業搬遷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執行期限暫定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