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陽市環境保護局

根據《中共濮陽市委濮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濮陽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濮文〔2009〕173號),設立濮陽市環境保護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濮陽市環境保護局
  • 類型:政府機構
  • 地點:濮陽市
  • 下設機構:辦公室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機構設定,內設機構,(一)辦公室,(二)規劃財務科技科,(三)政策法規宣教科,(四)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科,(五)環境影響評價科,(六)污染防治科,(七)自然生態保護科(農村環境保護科),(八)環境監測科,事業單位,人員編制,現任領導,其它事項,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濮陽市環境保護局
(二)承擔市重點監控企業以及省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委託我市管理的排污單位的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審批和發放職責。
(三)將環境標誌認證職責交給事業單位。
(四)加強環境政策規劃和重大問題的統籌協調職責。加強環境污染防治和對生態保護的指導、協調、監督職責。加強督導落實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環境監管職責。
(五)負責放射源的生產、進出口、銷售、使用、運輸、貯存和廢棄處置安全的統一監管。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起草環境保護規範性檔案。組織編制全市環境功能區劃,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參與制定濮陽市主體功能區劃。
(二)負責全市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縣(區)政府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重點流域、區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擔落實省和市政府減排目標的責任。組織實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根據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稱和控制指標,督查、督辦、核查各縣(區)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負責環境保護責任目標、總量減排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
(四)負責提出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市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市政府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市規劃內及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和環保產業發展。
(五)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受市政府委託對市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涉及環境保護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提出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意見,按照國家和省、市規定審批重大開發建設區域、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六)負責全市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制定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鎮和農村的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七)指導、協調、監督全市生態保護工作。擬訂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全市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和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等工作。協調、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
(八)負責全市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實施國家有關政策、規劃、標準,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對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九)負責環境監測和信息發布。執行國家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組織建設和管理市環境監測網和全市環境信息網,建立和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全市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
(十)開展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組織環境保護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參與組織協調全市有關環境保護對外交流與合作事務。
(十一)組織、指導和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濮陽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二)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定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環境保護局設8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等工作。承擔機關、直屬單位的人事和機構編制工作;承擔縣(區)環境保護部門領導幹部雙重管理的有關工作;承擔環境保護行政體制改革的有關工作;協助局領導進行綜合協調和督促檢查。負責印章、督查、後勤管理、政務信息、機關財務、機關行政事務、計畫生育、幹部教育、退休幹部管理、公務接待、保衛、綜合治理等工作。負責人大建議和政協定案辦理;組織開展全市環境保護系統崗位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

(二)規劃財務科技科

組織編制全市環境功能區劃和環境保護規劃;協調、審核環境保護專項規劃;審核城市總體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負責開展全市環境保護系統對外交流與合作工作。組織擬訂全市環境保護科技政策和地方性環境標準;負責編制環境保護科技發展規劃;組織環境保護重大科技攻關和實施技術示範工程;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與環保產業發展。

(三)政策法規宣教科

組織擬訂環境保護政策;組織對涉及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規章草案提出意見;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機關行政複議、應訴及賠償工作;組織實施全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組織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宣傳教育工作;承擔新聞審核和發布工作。編制全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規劃並組織實施。

(四)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科

擬訂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並組織實施;提出全市總量控制計畫;考核總量減排情況;承擔全市環境統計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五)環境影響評價科

承擔全市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政策環境影響評價、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指導全市建設項目的環境管理工作;監督管理環境影響評價機構資質和相關職業資格;對超過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生態破壞嚴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態恢復任務的地方,承擔暫停審批除污染減排和生態恢復項目外所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工作。

(六)污染防治科

起草全市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的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組織實施排污申報登記、跨縣(區)界河流斷面水質考核等環境管理制度;組織擬訂全市有關污染防治規劃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承擔全市核事故與輻射環境事故應急工作;對全市電磁輻射、核技術套用、射線裝置和伴生放射性礦產資源的開發、生產、銷售、儲存、使用中的污染防治以及放射源退役後的安全和防護實施監督管理;負責市管輻射建設項目的環境管理工作。

(七)自然生態保護科(農村環境保護科)

擬定全市自然生態保護規劃並監督實施;提出新建和調整各類自然保護區、生態功能保護區審批建議;指導、協調、監督全市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環境保護工作;組織開展生物多樣性保護、生物遺傳資源、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指導生態示範建設與生態農業建設;協調和監督生態破壞恢復整治、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導農村土壤污染、畜禽和水產養殖污染防治工作。

(八)環境監測科

負責組織制定全市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開展全市環境監測;調查評估全市環境質量狀況並進行預測預警;承擔市環境監測網和全市環境信息網的有關工作;承擔發布全市環境質量狀況的有關工作。
離退休幹部工作科。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四、人員編制
市環境保護局機關行政編制為25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總工程師1名;正科級領導職數10名(含機關黨總支專職副書記1名、離退休幹部工作科科長1名),副科級領導職數2名。
中共濮陽市紀律檢查委員會、濮陽市監察局派駐市環境保護局紀律檢查組、監察室(紀檢組、監察室合署辦公),行政編制2名,其中:紀檢組長1名,紀檢組副組長(監察室主任)1名。根據工作需要,可配備兼職紀檢監察工作人員。
核定機關駕駛員事業編制3名,經費實行全額預算管理。
五、其它事項
(一)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的職責分工。市環境保護局對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負責,市水利局對水資源保護負責。兩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協調與配合,建立局際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市環境保護局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市水利局發布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市環境保護局協商一致。
(二)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宜另行規定。

事業單位

濮陽市環境保護監察支隊
濮陽市環境保護輻射管理站
濮陽市環境保護科學研究所

人員編制

市環境保護局機關行政編制為25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總工程師1名;正科級領導職數10名(含機關黨總支專職副書記1名、離退休幹部工作科科長1名),副科級領導職數2名。
中共濮陽市紀律檢查委員會、濮陽市監察局派駐市環境保護局紀律檢查組、監察室(紀檢組、監察室合署辦公),行政編制2名,其中:紀檢組長1名,紀檢組副組長(監察室主任)1名。根據工作需要,可配備兼職紀檢監察工作人員。
核定機關駕駛員事業編制3名,經費實行全額預算管理。

現任領導

魏巍星 濮陽市環保局局長、黨組書記
孫自忍 濮陽市環保局副局長、黨組成員
蘇義強 黨組成員 紀檢組長
李莉君 濮陽市環境保護局總工程師
孟 欽 調研員
王玉國 調研員
周始清 調研員
馬根燦 調研員

其它事項

(一)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的職責分工。
市環境保護局對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負責,市水利局對水資源保護負責。兩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協調與配合,建立局際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市環境保護局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市水利局發布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市環境保護局協商一致。
(二)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宜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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