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陽市建設項目修建性詳細規劃管理暫行辦法

濮陽市建設項目修建性詳細規劃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規劃管理,提高規劃管理效能,規範修建性詳細規劃(包括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圖,下同)的編制、審定、調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城市規劃編制辦法》等法律法規及規範標準的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濮陽市主城區(不包括濮陽縣城)、濮陽城鄉一體化示範區、濮陽經濟技術開發區、市工業園區、濮東產業集聚區規劃區範圍內的建設項目修建性詳細規劃。
第二章修建性詳細規劃的編制
第三條建設項目修建性詳細規劃的編制。
(一)建設項目應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
(二)建設項目修建性詳細規劃應以批准的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建設用地規劃設計條件為依據,由建設單位組織編制。建設單位須委託具有相應規劃設計資質的城市規劃編制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
(三)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圖應以批准的初步設計、依法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建設用地規劃設計條件為依據,由建設單位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設計。
第四條建設項目修建性詳細規劃方案成果包括規劃說明書、圖紙和日照分析報告,其成果內容和深度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說明書。
說明項目背景和基地及其周邊的現狀情況,包括土地權屬情況、歷史遺存和災害影響等情況;分析研究相關規劃控制要求以及項目存在的問題,明確規劃方案的主導思想和設計目標;闡述規劃方案的總體構思和規劃布局;附表包括規劃用地平衡表(居住區)、主要技術經濟指標表、停車場(庫)統計表、綠地明細表以及建築物一覽表。
(二)圖紙。
1.區域位置圖:項目地塊在城市總體規劃中的位置;
2.區域環境圖:項目地塊周邊的環境,包括周邊用地、規劃、現狀情況等;
3.現狀圖:在1∶500或1∶1000的現狀地形圖上標明規劃用地範圍界限、建設用地產權界限,以及城市紅線、藍線、綠線、紫線、黃線、黑線、橙線等控制線的位置及名稱,現狀建築的用途、層數、高度、面積等;
4.總平面布置圖:在1∶500或1∶1000的現狀地形圖上繪製,並標明以下內容:
①城市各類控制線的具體位置,城市道路名稱、坐標、紅線寬度、交叉口倒角等;
②建設用地邊界各拐點坐標、用地範圍及相鄰周邊地貌地物;
③用地範圍內主要道路寬度、控制點坐標、出入口位置、地面停車場範圍及車位布置方式,地下空間的範圍、層數、用途及出入口等;
④建築物尺寸、間距、退讓距離;
⑤公共設施配套項目名稱、位置、層數等;
⑥綠地界線;
⑦技術經濟指標統計表:包括總征地面積、規劃用地、實占地面積、總建築面積(地上地下建築面積)、建築密度(工業項目為建築係數)、容積率、綠地率、地上地下泊車數量、人口規模(按3.2人/戶)、總戶數等。工業項目技術經濟指標還應標註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所占比例;
⑧建築物一覽表:包括各個建築編號、名稱、層數、地上地下建築面積等內容。
5.道路交通規劃圖(1∶500或1∶1000):標明規劃地塊的出入口、距城市道路交叉口倒角距離及交通流線,各級道路的寬度、交叉點坐標、轉彎半徑、消防通道的寬度等;
6.停車布局圖:標明地上地下泊車範圍、車位數量、停車方式、盡端式回車場布置等;
7.綠地系統規劃圖(1∶500或1∶1000):標明各塊綠地的位置、界限、面積等,並列出綠地一覽表;
8.地上各類建築平、立、剖面圖;地下建築平、剖面圖:標明地下建築分類用途、面積、外輪廓線、基礎輪廓線、覆土深度、底板標高、頂板標高等;
9.鳥瞰圖及效果圖:包括整體鳥瞰圖、沿主次幹道效果圖、重要節點效果圖(主入口處、區內景觀)、單體效果(標註建築色彩、風格、外裝飾材料等)。
以上DWG格式圖紙應按照標準名稱分圖層繪製。
(三)日照分析報告。
項目自身或項目相鄰地塊有日照要求的,應採用經認證的正版軟體分析。報告需說明項目概況、基礎參數、日照標準、依據、現狀及規劃情況,模擬建築的性質、層數、高度、標高、採樣點等情況,並說明建設前後的比較分析結果、詳細的日照分析結論等。
第五條 總平面圖內容應滿足《建築工程設計檔案編制深度規定》(建質〔2008〕216號)的要求,同時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1∶500或1∶1000的現狀地形圖上繪製;
(二)標明城市各類控制線的具體位置,城市道路名稱、坐標、紅線寬度、交叉口倒角等;
(三)標註建設用地邊界各拐點坐標,用地範圍及相鄰周邊地貌地物;
(四)標明用地範圍內主要道路控制點坐標、道路寬度、消防車道寬度、出入口的位置,地面停車場範圍及車位布置方式,地下空間的範圍、層數以及出入口等;
(五)標註建築物尺寸、間距、退讓距離;
(六)標明公共配套設施項目名稱、位置、層數等;
(七)標明綠地界線;
(八)以虛線表示人防工程、地下車庫、油庫、貯水池等隱蔽工程;
(九)主要技術經濟指標一覽表,內容包括:總征地面積、規劃用地、實占地面積、總建築面積(地上地下建築面積)建築密度(工業項目為建築係數)、容積率、綠地率、地上地下泊車數量、人口規模(按3.2人/戶)、總戶數等。工業項目技術經濟指標還應標註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所占比例;
(十)建築物一覽表:各個建築編號、名稱、層數、地上地下建築面積等內容。
第三章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審定
第六條修建性詳細規劃方案報審。
(一)書面申請;
(二)報審材料真實性保證書;
(三)劃撥用地:發改部門可研報告批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複印件;
(四)出讓用地:《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複印件;
(五)提供規劃編制單位《規劃成果真實性保證書》(技術負責人簽字,並加蓋規劃設計單位公章);
(六)按照修建性詳細規劃成果的內容與深度要求,提供3個可比方案,紙質和電子版各一套。圖紙格式應同時提供JPG和DWG兩種格式。
第七條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報審。
(一)書面申請;
(二)報審材料真實性保證書;
(三)土地權屬證明(複印件);
(四)規劃設計條件(複印件);
(五)項目批准相關檔案;
(六)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應提交依法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方案全部資料(加蓋設計單位出圖章的藍圖、電子檔DWG格式各一套);
(七)編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圖的,應按第五條的規定提交資料(加蓋設計單位出圖章的藍圖、電子檔DWG格式各一套)。
第八條修建性詳細規劃方案報審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劃撥用地未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決定書》的;
(二)出讓用地未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的;
(三)不符合規劃設計資質要求的;
(四)不按規劃設計條件進行規劃設計的;
(五)報審資料弄虛作假的;
(六)報審資料不齊全的或資料不符合要求的;
(七)其他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情形。
對於不予受理的建設項目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出具建設項目不予受理通知書,並載明不予受理的原因和理由。
第九條修建性詳細規劃方案審定程式。
(一)申請。報審修建性詳細規劃方案的,建設單位應向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二)審查。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建設單位提交的基礎資料及方案資料進行審查,並提出審查意見。
(三)論證。建設單位根據審查意見進行修改完善後,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市城鄉規劃專家諮詢委員會對修規方案進行技術論證。
(四)修改。建設單位應根據修改意見進行逐條修改完善,未修改的應說明不予修改的具體原因和理由。
(五)審議。修建性詳細規劃方案需提交市規委會審議;不需提交的建設項目修規方案,直接進入公示環節。
(六)公示。建設項目審議通過後,由項目單位對修建性詳細規劃方案進行現場公示,規劃部門負責監督。
(七)審定。建設項目公示無異議後,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修建性詳細規劃方案進行審定。
(八)備案。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應按順序裝訂成冊,報送5套成果,留存2套備案,另外3套分別作為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規劃核實、綜合執法的依據。
(九)公布。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將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方案予以公布。
第十條修建性詳細規劃方案審定後,建設單位應依據審定的規劃方案委託建築設計單位進行施工圖設計。
第四章修建性詳細規劃的調整
第十一條下列情形不再調整總平面圖,在原總平面圖上加以註明,加蓋規劃設計審查專用章後直接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一)因建築設計需要或戶型政策變化(停車位可根據規劃條件相應調整),對修建性詳細規划進行局部調整,在容積率、建築密度、綠地率和配套服務設施指標滿足用地規劃條件的前提下,建築物外形、建築整體尺寸、建築高度、建築定位等內容調整幅度在1%範圍且符合消防、日照、通風要求的;
(二)公共服務配套設施在不減少建設內容、規模,且符合規劃要求的情況下,配套設施位置調整的;
(三)地下室面積增加且用於停車使用,在符合技術規範規定的前提下,面積增加比例在5%範圍內的;
(四)工業建築物(構築物)在滿足建設用地規劃設計條件、消防、安全和不增加層數的前提下,生產用房建築面積或配套用房建築外形尺寸、建築高度、建築定位等內容調整幅度在3%範圍的。
第十二條建設項目修建性詳細規劃一經審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申請調整。
(一)因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範及政策發生變化,致使無法按照修建性詳細規劃實施建設的;
(二)因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致使無法按照修建性詳細規劃實施建設的;
(三)因文物保護、地質災害等因素致使無法按照修建性詳細規劃實施建設的;
(四)因涉及公共利益或城市發展需要調整的;
(五)在滿足建設用地規劃條件強制性內容的前提下,最佳化調整各項經濟技術指標、建築布局、造型或立面的。
第十三條修建性詳細規劃的調整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滿足法律、法規、規範及其他政策性規範檔案要求;
(二)滿足建設用地規劃條件強制性內容;
(三)不得影響相鄰地塊以及歷史文化遺蹟、自然環境;
(四)不得減少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的內容及規模;
(五)應徵求相關利害關係人意見。
第十四條修建性詳細規劃調整程式。
(一)申請。建設單位申請調整修建性詳細規劃的,應當向市政府提交調整申請和調整前後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方案。調整申請應詳細說明建設用地基本情況、建設情況、房屋銷售情況及證明檔案、調整理由和內容等,並附設計單位對調整方案作出的評估報告。已預售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申請調整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建設單位應當先暫停預(銷)售,並徵求受買人及利害關係人的書面意見。申請經市政府批准調整後,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方可按程式調整。
(二)論證。由市城鄉規劃專家諮詢委員會對調整方案進行技術論證。
(三)公示。調整方案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進行公示,必要時組織聽證。
(四)審議。按照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利害關係人和專家諮詢委員會的意見修改完善後,提交市規委會審議。
(五)審定。建設項目公示無異議後,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修建性詳細規划進行審定。
(六)備案。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應按順序裝訂成冊,報送5套成果,留存2套備案,另外3套分別作為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規劃核實、綜合執法的依據。
(七)公布。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將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予以公布。
第五章附則
第十五條市轄各縣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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