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根據《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河南省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暫行規定的通知》(豫政〔2015〕81號)精神,現就我市全面推進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濮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全面推進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的意見
- 檔案文號:濮政〔2016〕21號
- 發布機構:濮陽市市政府辦公室
- 發布日期:2016-05-10
濮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全面推進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的意見
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工業園區、示範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各部門:
為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根據《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河南省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暫行規定的通知》(豫政〔2015〕81號)精神,現就我市全面推進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重要意義
依法行政是政府行使行政權力的基本準則,也是法治政府建設的必然要求。政府法律顧問制度是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重要保障。近年來,市政府和部分縣(區)政府陸續建立了法律顧問制度,廣大法律工作者在促進行政機關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履行職責、保障行政機關依法管理和科學決策、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化解社會矛盾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但在實踐中,也存在著參與政府事務的廣度和深度不夠,作用沒有得到充分發揮,工作保障不足,服務領域有待於進一步拓展等問題。隨著法治政府建設的步伐不斷加快,當前依法行政面臨的突出問題迫切需要解決,法治政府建設的主要任務和具體措施需要逐一落實,這都要求我們採取更加有效的措施加強政府法律顧問工作,充分發揮政府法律顧問在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中獨特的優勢和作用,努力實現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法治政府建設目標。
二、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顧問工作制度
(一)目標任務
2016年6月底前,市政府法律顧問完成相關聘任工作,各縣(區)政府、市政府各部門要全面建立政府法律顧問制度。2016年12月底前,涉法事務較多的縣(區)政府部門基本建立政府法律顧問制度。
(二)基本條件
政府法律顧問以政府法制機構人員為主,其餘人員從執業律師、專家中選聘。擔任政府法律顧問的政府法制機構人員應當具備忠於憲法、遵守法律、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從事政府法制工作3年以上,近3年公務員年度考核合格等次以上且未受到處分,專業能力較強等條件。受聘擔任政府法律顧問的專家應當具備忠於憲法、遵守法律、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在所從事的法學教學、法學研究、法律實踐等領域具有一定的專業影響力和經驗,近3年未受到處分,熟悉政府工作規則等條件。受聘擔任政府法律顧問的律師應當具備忠於憲法、遵守法律、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具有5年以上執業經驗,近3年未受到司法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或者律師協會的行業處分,專業能力較強等條件。
(三)主要職責
法律顧問根據聘任單位的要求和委託,履行下列職責:為重大行政決策、重要行政行為提供法律意見;為政府立法和制定、審查規範性檔案提供法律意見;參與處理行政複議、訴訟、仲裁和其他非訴訟法律事務;參與重大項目的洽談以及重要法律文書、契約、協定的起草、修改、審查工作;參與處理重大突發性、群體性事件的涉法事務;承辦聘任單位交辦的其他涉法事務等。
市、縣(區)政府法制機構承擔本級政府法律顧問機構的職能,具體負責下列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職責:政府法律顧問制度的建立、完善和組織實施;協調解決政府法律顧問工作中出現的矛盾和問題;指導本級政府工作部門和下級政府的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監督檢查本級政府工作部門和下級政府的政府法律顧問工作開展情況;本級政府法律顧問的遴選、聯絡、協調、考核和管理;組織本級政府法律顧問開展工作;處理本級政府法律事務並提供法律服務;完成本級政府安排的其他涉法性工作。
市政府部門法制機構和執法涉法事務較多的縣(區)政府部門法制機構承擔本部門政府法律顧問機構的職能,具體負責下列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職責:本部門政府法律顧問制度的建立、完善和組織實施;協調解決本部門政府法律顧問工作中出現的矛盾和問題;本部門政府法律顧問的遴選、聯絡、協調、考核和管理;組織本部門政府法律顧問開展工作;處理本部門法律事務並提供法律服務;完成本部門安排的其他涉法性工作。
(四)聘任方式和程式
市、縣(區)政府應當建立以政府法制機構人員為主體,吸收專家和律師參加的法律顧問隊伍,具體由本級政府法制機構組織實施。聘任法律顧問名單報本級政府審定後,以本級政府的名義印發聘任通知、頒發聘書,向社會公開。
市政府部門和執法涉法事務較多的縣(區)政府部門採取自主選聘的方式聘任法律顧問,由聘任單位與其簽訂聘用契約,印發聘書,向社會公開,並報市政府法制辦備案。
政府法制機構人員只能擔任本級政府或者本部門的政府法律顧問。專家和律師擔任政府法律顧問每人不得接受超過5個單位的聘請。聘用單位與聘請的專家、律師(或者律師所在的律師事務所)簽訂服務契約。服務契約應當包括政府法律顧問的職責範圍、權利義務、工作方式、聘用期限、費用支付、違約責任、解聘情形、爭議解決等內容。政府法律顧問的聘任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領導,明確責任
縣(區)政府和市政府部門要在市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把政府法律顧問制度建設作為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設的重要內容,列入重要議事日程。要在市、縣(區)政府法制部門設立專門機構承擔本級政府法律顧問的聯絡、協調和管理工作;司法行政部門要切實加強業務指導,把政治堅定、恪守誠信、精通業務的律師推薦給政府及其部門,不斷提高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的服務質量和效果;財政等相關部門要積極配合,共同推進政府法律顧問制度建設工作。
(二)規範管理,加強引導
縣(區)政府和市政府部門要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顧問管理的相關配套制度,規範工作程式,明確工作職責。政府法制機構要根據聘用契約約定,加強對本級政府法律顧問履約情況的監督和考評。要建立完善政府法律顧問人才資源庫,最佳化隊伍結構,形成合理更新交替機制,為法治政府建設提供人才保障。司法行政部門作為律師行業管理主體,對被聘用為政府法律顧問的律師,要切實加強管理和監督,引導他們正確處理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公正和服務的關係,自覺成為依法治市的參與者、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維護者。
(三)落實保障,強化考核
市、縣(區)政府要切實加強法律顧問工作經費和物質裝備等硬體保障建設,將開展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所需經費列入預算予以保障,專款專用,以確保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的順利開展。市、縣(區)政府將法律顧問工作納入依法行政考核範圍,確保該項工作有效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