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源冬凌草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管理辦法》是一則檔案,為有效保護濟源冬凌草地理標誌產品,規範濟源冬凌草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下稱專用標誌)的申請、使用、管理以及濟源冬凌草的生產經營秩序,確保濟源冬凌草的品質與特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國家質檢總局《地理標誌產品保護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專用標誌和產品的管理,第三章 生產、加工、銷售管理,第四章 罰 則,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有效保護濟源冬凌草地理標誌產品,規範濟源冬凌草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下稱專用標誌)的申請、使用、管理以及濟源冬凌草的生產經營秩序,確保濟源冬凌草的品質與特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國家質檢總局《地理標誌產品保護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濟源冬凌草”是指在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範圍內生長,在濟源市加工而成,具有濟源冬凌草品質特徵的冬凌草及其產品。
第三條 濟源冬凌草的地理標誌保護範圍為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05年第149號公告批准的範圍,即河南省濟源市克井鎮、承留鎮、五龍口鎮、邵原鎮、下冶鄉、思禮鄉、王屋鄉七個行政區域。
第四條 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濟源冬凌草地理標誌產品保護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任何種植、加工、銷售以及在經營性活動中提供濟源冬凌草及其產品的單位和個人;任何從事製作、印刷和使用專用標誌的單位和個人;任何從事專用標誌產品保護監督管理工作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六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濟源冬凌草”地理標誌產品保護工作的領導,各有關部門應積極配合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做好保護工作。
第七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批准不得使用“濟源冬凌草”專用標誌。
禁止偽造、冒用專用標誌,禁止在生產的“濟源冬凌草”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本款規定的產品。
第二章 專用標誌和產品的管理
第八條 濟源冬凌草生產經營者應向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申報種植面積、產量,經核實後頒給《濟源冬凌草地理標誌產品種植證書》(下稱《種植證書》);該證書是生產者證明其濟源冬凌草產品地理標誌保護範圍的法定依據。
加工生產“濟源冬凌草”的企業,應向濟源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申報生產的產品品種名稱和產量,出具採購“濟源冬凌草”產地的《種植證書》及採購量的證明書(屬野生冬凌草的,出具當地採摘農戶的身份證明)。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使用專用標誌均應向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資料和證明:
(一)《濟源冬凌草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使用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執行標準備案登記證》;
(三)《種植證書》;
(四)有關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出具的產品質量合格檢驗報告;
(五)加工企業的產品包裝和標識、標籤樣本。
第十條 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申請者提出的申請應當進行評定;評定合格的,報河南省地理標誌產品保護機構覆核;經報國家地理標誌產品保護機構審查合格註冊登記公告,頒發《專用標誌證書》後,方可獲得專用標誌使用權。
第十一條 專用標誌由國家質檢總局〔2005〕151號公告所規定的地理標誌保護產品專用標誌和“濟源冬凌草”文字組成。
持有《專用標誌證書》的生產經營者,有權在其生產的符合《濟源冬凌草》相關標準的濟源冬凌草標籤、包裝、廣告、說明書以及相關經營場所上使用專用標誌,獲得地理標誌產品保護。
第十二條 專用標誌的印刷和使用由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統一管理。
專用標誌使用者應當在每年年初制定使用計畫和說明,年終匯總統計確切使用數量,並報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生產者應當按照“濟源冬凌草”相應的標準組織生產,按照登記備案所列的產品範圍使用專用標誌,不得擅自擴大使用範圍,不得將證書和專用標誌的使用權轉讓。
第十四條 其它地區生產的相關產品不得使用“濟源冬凌草”專用標誌和名稱。
第十五條 《種植證書》、《專用標誌證書》由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每年複審一次,複審時間為每年九月三十日之前。
第三章 生產、加工、銷售管理
第十六條 濟源冬凌草種植環境應符合有關生產環境相關標準的要求,按標準組織種植管理,建立生產、銷售台帳和農事記錄。
第十七條 加工單位收購濟源冬凌草,應當驗明其《種植證書》,建立相應的原料收購和銷售統計台帳,嚴格按照標準規定的加工工藝製作,並具有符合國家衛生標準要求的生產車間、倉庫和場地,有完善的質量制度。
第十八條 銷售和在經營性服務中提供使用專用標誌“濟源冬凌草”產品的單位和個人,進貨時應當驗明《種植證書》、《專用標誌證書》和產品質量合格檢驗報告等相關證明材料,建立並執行進貨索證驗收制度。
第十九條 濟源冬凌草產品質量應當符合在產品或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產品標準及相應的產品等級,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符合國家有關產品標識標註規定。
第二十條 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可以對獲準使用專用標誌的相應產品及其產品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對質量保證體系不健全,產品質量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生產、加工、銷售單位,責令其停止使用專用標誌。
第二十一條 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對專用標誌產品的產地範圍,產品名稱,原材料、生產加工工藝,質量特色、質量等級、數量、包裝、標識,產品專用標誌的印刷、發放、數量、使用情況,產品生產環境、生產設備,產品標準符合性等方面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第四章 罰 則
第二十二條 未經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認可、備案,直接在包裝物上印製專用標誌的;在地理標誌保護範圍以外區域生產的冬凌草及其產品上使用專用標誌的;屬冒用專用標誌行為,由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三條 獲準使用專用標誌的生產經營者未能按產品標準和生產技術規範組織生產、或者其產品質量連續兩次檢驗不合格的,由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暫停使用專用標誌,並限期整改。對逾期未整改或再次抽檢仍不合格,或者在兩年內未在保護的產品上使用專用標誌的,由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報請國家質檢總局註銷其專用標誌使用註冊登記,撤消《專用標誌證書》,並對社會公告。
第二十四條 濟源冬凌草生產者原申報的種植面積、區域發生變化,不重新申報的,由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申報;對逾期不申報的,註銷原《種植證書》,並對社會公告。
第二十五條 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或個人,由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技術監督行政案件辦理程式的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偽造地理標誌產品保護專用標誌的;
擅自使用地理標誌產品保護專用標誌的;
使用與地理標誌產品保護專用標誌相近的,易產生誤解的產品名稱或者產品標識的;
銷售上述三款規定的產品的。
第二十六條 從事專用標誌產品保護管理的工作人員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忠於職守,秉公辦事;嚴禁弄虛作假;不得接收酬金、禮品;不得濫用職權,以權謀私;不得泄露企業的技術和商業秘密。
違反規定的,由工作人員所在的行政機關或監察機關依法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題詞:經濟管理 冬凌草 地理標誌 管理 辦法
分送: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
濟源市人民政府辦公室2007年9月6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