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餐飲業價格行為規範

為規範餐飲業價格行為,引導和促進餐飲業健康有序發展,保護消費者和餐飲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等,結合濟南市實際情況,制定此規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濟南市餐飲業價格行為規範
  • 施行地區:濟南市
第一條為規範餐飲業價格行為,引導和促進餐飲業健康有序發展,保護消費者和餐飲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等,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凡在濟南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餐飲業商品和服務價格行為和行政性、事業性以及經營服務性收費行為,均適用本規範。
第三條市和縣(市、區)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餐飲業價格管理工作。
價格主管部門的價格監督檢查機構負責轄區內的價格監督檢查工作。
第四條餐飲業價格行為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遵循合法、公開、公平、誠信的原則,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條餐飲業商品和服務定價方式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收費項目及標準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六條對餐飲企業的行政性、事業性和經營服務性收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餐飲業行業協會和消費者組織應當依法加強價格自律,接受價格主管部門的工作指導。
第八條以網際網路方式或者利用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台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的,餐飲經營者應當遵守價格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
第九條鼓勵消費者主動依法知悉餐飲經營者所售商品的內容、規格、價格和提供的服務項目、標準、費用等有關情況。
第十條餐飲經營者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明碼標價。
第十一條倡導並鼓勵餐飲經營者實行明碼實價。
國有和國有控股餐飲企業應當實行明碼實價。
第十二條餐飲經營者按照規定可根據行業特點和自身經營條件,採用標價簽、價目表(冊、牌)和網際網路查詢、語音播報以及消費者認可的其他形式進行明碼標價。
第十三條餐飲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註明商品的品名、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價格和價格舉報電話“12358”,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標示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收費標準和價格舉報電話“12358”等內容。
第十四條明碼標價應當做到價簽價目齊全、標價內容真實明確、字跡清晰、貨(項)簽對位、標示醒目。
第十五條商品和服務價格使用阿拉伯數碼標明人民幣金額。
第十六條旅遊星級飯店使用中、外文標示商品和服務內容的,除國家另有規定外,餐飲經營者應當以人民幣標價和計價結算。
第十七條餐飲經營者應標明菜餚品名、容器規格、計價單位、銷售價格等內容。銷售飲料、酒水、香菸的,應標明其品名、產地、等級、規格、計價單位、價格。
第十八條銷售海鮮、果蔬等價格變動比較頻繁的鮮活商品,應及時調整確定價格,並明確標示品名、計價單位、當日價格等內容。
第十九條可以分解為多件(項)的餐飲消費項目,餐飲經營者應當同時標示每件(項)的名稱和價格,禁止混合標價或捆綁銷售。
採用組合打包方式銷售的商務套餐、家庭套餐等,應當標明套餐的總價及所包含的商品名稱、數量。
第二十條餐飲經營者按照消費者要求提供食品加工等定製服務並收取費用的,應當與消費者事先約定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等內容。
第二十一條商品和服務的計量計價方式與行業慣例不一致或者標價帶有價格附加條件的,餐飲經營者應採取擴大字型、突出色彩對比等醒目方式對相關內容進行特別標示或者以其他合理方式告知消費者。
第二十二條倡導餐飲經營者在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前出具消費明細,由消費者進行核對並以簽字、電子簽名等合理方式予以確認。
第二十三條餐飲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向消費者列出具體收款項目和價格,出具結算清單後結帳收款。
第二十四條餐飲經營者開展價格促銷活動,應當明示促銷原因、促銷方式、促銷規則、促銷期限、促銷商品範圍以及相關限制性條件等內容。
第二十五條餐飲經營者應當保留促銷行為前30日內實際銷售或提供服務的相關資料,以備核查。
第二十六條餐飲經營者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務,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第二十七條餐飲經營者不得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內容及標價方式進行價格欺詐。
第二十八條餐飲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有償服務不得附加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條件。
第二十九條餐飲經營者不得違背消費者的意願強制或者變相強制交易。
第三十條餐飲經營者不得利用承接國家機關會議之機濫收費用。
第三十一條經價格主管部門同意,餐飲經營者銷售價格變動比較頻繁的商品時,可以適當增減標價內容。
第三十二條達到國家或行業標準等級的餐飲企業(飯店)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健全內部價格管理制度,準確記錄與核定商品和服務的生產經營成本,如實向價格主管部門提供價格管理所需資料。
第三十三條市和縣(市、區)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價格監督檢查機構按照規定對標價方式進行監製。
第三十四條價格主管部門積極創造條件,為餐飲經營者提供免費標價簽。
第三十五條價格主管部門按照規定建立餐飲服務價格監測報告制度。
餐飲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報送價格監測資料,不得虛報、瞞報、遲報或者拒報,不得偽造、篡改價格監測資料。
第三十六條餐飲行業協會等非企業組織向餐飲經營者及從業人員提供服務並收取費用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十七條消費者組織不得以收取費用方式向消費者推薦商品和服務。
第三十八條國家機關、有關組織和餐飲經營者不得有下列價格行為:
(一)違反行政性、事業性和經營性收費規定亂收費;
(二)不執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規定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
(三)違反明碼標價規定;
(四)實施價格串通、價格欺詐、哄抬價格等不正當價格行為;
(五)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並收取費用;
(六)強制或者變相強制交易;
(七)拒絕按照規定提供價格監測或價格監督檢查所需資料;
(八)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價格行為。
第三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以通過“12358”舉報電話、“12358”網上價格舉報系統、信件、傳真、走訪等形式向價格主管部門提出價格舉報。
第四十條消費者對涉及自身權益的價格糾紛提出價格投訴,可向價格主管部門申請進行調解。
當事人一方拒絕調解、未能達成調解協定或者不執行調解協定的,消費者可以通過民事訴訟仲裁等方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第四十一條價格主管部門對受理的價格舉報及時處理,並按照規定方式和期限告知舉報人處理結果。
第四十二條餐飲經營者或者相關單位組織違反本規範構成價格違法行為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第四十三條價格主管部門建立餐飲行業行政處罰信息公開制度,向社會公布行政處罰信息。
第四十四條本規範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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