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農業農村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統籌研究和組織實施“三農”工作戰略、規劃和政策,起草有關政府規章草案。參與擬訂涉農的財稅、價格、金融、保險、擔保、進出口等政策,提出農業產業保護政策建議。
(二)統籌推動發展農村社會事業、農村公共服務、農村文化、農村基礎設施和鄉村治理。牽頭組織改善農村人居環境。指導農村精神文明和優秀農耕文化建設。指導農業行業安全生產工作。
(三)指導農村綜合改革,提出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鞏固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建議。負責農民承包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組織實施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和集體資產管理工作。指導農民合作經濟組織、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新型農村經營主體和農產品行業協會建設與發展。負責減輕農民負擔監督管理工作。
(四)指導鄉村特色產業、農產品加工業、休閒農業發展工作,推動農業產業化經營和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組織擬訂全區農業產業化經營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促進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提出促進大宗農產品流通的政策建議和主要農產品的進出口建議,培育、保護和發展農業品牌。發布農業農村經濟信息,監測分析農業農村經濟運行。承擔農業統計和農業農村信息化有關工作。
(五)負責種植業、畜牧業、漁業、農墾、農業機械化等農業產業的監督管理。指導糧食等農產品生產。組織構建現代農業產業體系、生產體系、經營體系,指導農業標準化生產。負責漁政監督管理工作。承擔農業機械化和農業機械管理責任,推動農業機械化發展。承擔農墾有關工作。組織協調菜籃子工作建設。
(六)承擔農產品(含畜產品,下同)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責任。擬訂全區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體系、檢驗檢測體系、信用體系建設,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追溯、風險評估。負責提出劃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的建議。負責擬訂農業地方標準並組織實施。
(七)負責組織農業資源區劃工作和“四荒”資源的開發利用。指導農用地、漁業水域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與管理,依法負責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耕地以及永久基本農田質量保護工作,負責有關野生植物保護工作。指導農產品產地環境管理和農業清潔生產。承擔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的指導和服務工作。指導設施農業、生態循環農業、節水農業發展以及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利用、農業生物質產業發展。牽頭管理外來物種。
(八)負責有關農業生產資料和農業投入品的監督管理。負責指導、協調全區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會同有關部門推進落實有關農業生產資料地方標準。負責農作物種子、農藥、獸藥、飼料、種畜禽、漁業苗種、食用菌種、蠶種的監督管理以及肥料、農用膜有關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畜禽屠宰行業管理工作。
(九)負責農業防災減災、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工作。監測、發布農業災情,提出農業生產救災資金安排建議,指導農業緊急救災和災後生產恢復。指導農業植物和水生動植物防疫檢疫體系建設,組織、監督農業植物和水生動植物防疫檢疫有關工作。負責全區動物防疫工作。負責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管理工作。參與擬訂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負責組織實施政策性農業保險工作。
(十)負責農業投資管理。提出農業投融資體制機制改革建議。組織編制區級投資安排的農業投資項目建設規劃,提出農業投資規模和方向、扶持農業農村發展財政項目的建議,對批准後的農業投資項目進行監督管理。
(十一)推動農業科技體制改革和農業科技創新體系建設。指導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和農技推廣體系建設。組織引進農業先進技術,組織實施農業領域的高新技術和套用技術研究、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負責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和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
(十二)指導農業農村人才工作。擬訂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新型職業農民培育、農業科技人才培養和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工作。指導農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開發有關工作。負責農業農村人才專業技術資格管理有關工作。
(十三)指導推動農業對外合作。參與擬訂農業對外合作政策,指導農業外向型經濟發展。組織開展農業貿易促進和有關國際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協助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農業援外項目。
(十四)負責全區扶貧開發工作。擬訂全區扶貧開發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扶貧資金使用和項目實施。按照全區建檔立卡貧困人口扶持標準,組織開展全區扶貧對象動態調整。協調組織區直有關部門扶貧工作,動員社會各方面力量參與扶貧。組織開展扶貧開發工作考核。負責扶貧開發培訓和宣傳。
(十五)牽頭負責現代農業、農業生產經營、農業科研等領域的項目招商工作。
(十六)負責本系統或領域內黨的建設、意識形態、宣傳思想和民眾工作。依法履行本部門業務領域內社會組織的監管職責。
(十七)履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十八)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九)職能轉變
1.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轉變政府職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進審批服務便民化的決策部署,認真落實省委、省政府“一次辦好”、市委、市政府“一次辦成”改革和區委、區政府相關要求,組織推進本系統轉變政府職能。深入推進簡政放權,加強農業投資項目統籌整合,最大限度縮小項目審批範圍,進一步下放審批許可權,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提升支農政策效果和資金使用效益。
2.統籌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深化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加快農業新舊動能轉換,推動現代高效農業發展,提升農業發展質量,紮實推進美麗鄉村建設,推動農業全面升級、農村全面進步、農民全面發展,加快實現農業農村現代化,打造鄉村振興樣板。
3.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和相關農業生產資料、農業投入品的監督管理,堅持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落實動物及動物產品監管責任,加強動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防控,強化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監管,嚴防、嚴管、嚴控質量安全風險,讓人民民眾吃的放心、安心。
(二十)有關職責分工
1.關於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區農業農村局負責食用農產品(不含乾果和管轄範圍外的水果,下同)從種植、養殖等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以及農藥、職責範圍內的肥料等其他農業投入品質量和使用的監督管理;負責農業植物、水生動植物防疫檢疫。區市場監管局負責食用農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後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兩部門建立食品安全產地準出、市場準入和追溯機制,加強協調配合和工作銜接,形成監管合力。
2.關於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區農業農村局負責行政權力事項的動態調整;區行政審批服務局負責行使經區政府批准集中的農業農村領域相關行政許可及關聯事項。兩部門建立健全銜接配合機制,依法履行職責分工,強化在聯絡會商、信息互通、業務協同等方面相互配合。
內設機構
辦公室(組織人事科、政策法規處)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安全、保密、信息、督查、信訪、應急管理、後勤服務、政府信息公開和市12345市民服務熱線轉辦事項的辦理等工作;負責局機關綜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負責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工作;承擔農業重大突發事件應急綜合管理。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組織人事、機構編制、工資保險管理、離退休幹部管理等工作;組織協調全區農業相關職稱評審、技能鑑定、專業技術和從業資格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推動農業科技體制改革和農業科技創新體系建設;指導農業農村人才工作;指導推動農業對外合作;指導和協調農民和農業技術培訓工作。組織開展農村經濟發展的綜合調查研究,提出農業農村發展、農業產業保護的政策建議。承擔機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相關工作。負責本系統普法宣傳教育工作。負責推進農業農村系統職能轉變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組織編制系統內權責清單,深化簡政放權,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最佳化權力運行流程,推進農業農村系統政務服務標準化。
財務審計科
參與有關農村經濟發展的財政、稅收、信貸和保險等方面的研究並提出相關政策建議;負責農業專項資金管理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農業系統重大投資項目的審計監督工作;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財務管理及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編制部門預決算並組織執行;參與農業綜合開發工作;指導農村綜合改革,提出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鞏固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建議。負責農民承包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組織實施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和集體資產管理工作。指導農民合作經濟組織、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新型農村經營主體和農產品行業協會建設與發展。負責減輕農民負擔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農業投資管理。提出農業投融資體制機制改革建議。組織編制區級投資安排的農業投資項目建設規劃,提出農業投資規模和方向、扶持農業農村發展財政項目的建議,對批准後的農業投資項目進行監督管理;加強農業投資項目統籌整合,最大限度縮小項目審批範圍,進一步下放審批許可權,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提升支農政策效果和資金使用效益。
生產發展規劃科
組織擬訂農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參與擬訂農產品進出口計畫和農用生產資料需求計畫;提出農業產業機構調整建議,協調農業建設項目的立項與審批;組織開展農業技術推廣,推動農業科技進步;負責農業統計工作及涉外事務;貫徹執行農業農村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統籌研究和組織,實施“三農”工作戰略、規劃和政策,起草有關政府規章草案。參與擬訂涉農的財稅、價格、金融、保險、擔保、進出口等政策,提出農業產業保護政策建議;指導鄉村特色產業、農產品加工業、休閒農業發展工作,推動農業產業化經營和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組織擬訂全區農業產業化經營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促進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提出促進大宗農產品流通的政策建議和主要農產品的進出口建議,培育、保護和發展農業品牌。發布農業農村經濟信息,監測分析農業農村經濟運行。承擔農業統計和農業農村信息化有關工作;負責種植業、漁業、農墾、農業機械化等農業產業的監督管理;負責組織農業資源區劃工作和“四荒”資源的開發利用;擬訂全區畜牧業、飼料業、畜禽屠宰行業、獸醫事業發展政策和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區扶貧開發工作。
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科
承擔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責任。擬訂全區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體系、檢驗檢測體系、信用體系建設,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追溯、風險評估。負責提出劃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的建議。負責擬訂農業地方標準並組織實施;負責有關農業生產資料和農業投入品的監督管理。負責指導、協調全區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推進落實有關農業生產資料地方標準。負責農作物種子、農藥、漁業苗種、食用菌種、蠶種的監督管理以及肥料、農用膜有關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農業防災減災、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工作。監測、發布農業災情,提出農業生產救災資金安排建議,指導農業緊急救災和災後生產恢復。指導農業植物和水生動植物防疫檢疫體系建設,組織、監督農業植物和水生動植物防疫檢疫有關工作。參與擬訂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負責組織實施政策性農業保險工作;負責全區動物防疫工作。組織、指導全區動物防疫、動物及其產品的檢疫監督工作;負責全區畜禽標識及疫病可追溯體系建設;負責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管理工作。負責獸醫從業人員和獸醫監督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生豬定點屠宰場(廠)的設定規劃,負責生豬屠宰管理工作;負責全區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畜禽收購、運輸和屠宰環節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負責生鮮乳生產、收購環節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負責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畜牧業投入品質量以及使用的監督管理。牽頭負責“瘦肉精”監管工作;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和相關農業生產資料、農業投入品的監督管理;落實畜牧業投入品、動物以及動物產品監管責任,加強動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防控,強化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監管;指導農業行業安全生產工作;負責本行業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承擔全面推進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重大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統稱“三項制度”)工作,履行執法案件核審職責,以局的名義出具相關法律文書。
農村發展指導科(綠色農業科)
統籌推動發展農村社會事業、農村公共服務、農村文化、農村基礎設施和鄉村治理。牽頭組織改善農村人居環境。指導農村精神文明和優秀農耕文化建設。統籌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深化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加快農業新舊動能轉換,推動現代高效農業發展,提升農業發展質量,紮實推進美麗鄉村建設,推動農業全面升級、農村全面進步、農民全面發展,加快實現農業農村現代化,打造鄉村振興樣板。擬訂全區綠色農業發展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村可再生資源的開發利用、農業廢棄物的綜合利用、農業環境監測;指導農用地、農業生物物種資源及農產品產地環境保護和管理;指導農業生物質產業發展;承擔推動綠色發展有關工作;依法負責有關野生植物保護工作;承擔外來物種管理相關工作。
鄉村產業發展科
組織協調鄉村產業發展;指導促進鄉村特色產業發展、農產品加工業、休閒農業發展工作;提出農業產業化經營發展的政策建議,推動農業產業化經營和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負責農業產業化經營、農產品加工企業發展情況調度與分析;扶持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和農產品加工企業發展,組織實施區級以上重點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承擔農業產業化扶持項目的申報和實施的有關工作;指導開展農村創業創新工作;指導推動農業對外合作;牽頭負責現代農業、農業生產經營、農業科研等領域的項目招商工作。
直屬單位
農業農村發展服務中心
(一)承擔農業機械化研發創新、技術推廣套用。承擔全區農機管理、安全監理、修配管理、產品質量管理和人員培訓等工作。
(二)承擔全區農業病蟲草害預測、預報、綜合防治工作;承擔農藥、藥械試驗、示範工作,承擔國內植物檢疫、植保技術使用指導和植保信息服務工作。
(三)承擔全區耕地培肥與改良、科學施肥技術試驗示範與推廣工作;承擔全區農業節水、水肥一體化先進技術引進、試驗示範與推廣指導工作;承擔全區綠色農業示範區建設,農用地、農業生物物種資源及農產品產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實施全區化肥減量增效和耕地質量保護提升項目,參與補充耕地質量驗收、評價工作,承擔全區受污染耕地、修複試驗示範、推廣和技術指導工作;承擔全區農村能源技術指導、技術諮詢服務和新產品、新技術的引進、試驗示範與推廣工作。
(四)承擔農田建設管理工作,提出農田建設項目需求建議。承擔耕地質量管理相關工作。參與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工作。承擔發展節水農業。承擔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農田整治項目、農田水利建設項目管理工作。
(五)承擔全區農產品產前、產中、產後的檢測工作;承擔種子、化肥、農藥等農業投入品質量的檢驗;參與綠色食品、無公害農產品標誌的認證工作。
(六)擬訂全區綠色農業發展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生態循環農業、農村節能減排、農業清潔生產。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農業廢棄物的綜合利用、農業環境監測。承擔農用地、農業生物物種資源及農產品產地環境保護和管理。承擔農業生物質產業發展。承擔推動綠色發展有關工作。依法承擔有關野生植物保護工作。承擔外來物種管理相關工作。
(七)完成區農業農村局交辦的其他任務。
畜牧獸醫事業發展中心
(一)承擔全區畜牧業發展的技術支撐和公益服務工作。
(二)承擔動物疫病預防控制和監測計畫草擬並組織實施;承擔全區動物流行病學調查、動物疫情監測預警技術支撐工作;承擔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應急處置技術支撐工作;承擔全區動物防疫物資儲備與供應;承擔全區動物防疫工作的技術指導;承擔對基層畜牧獸醫工作人員和村級動物防疫員的業務培訓和技術支撐工作;承擔全區動物及動物產品的檢疫技術服務工作。
(三)承擔全區畜產品質量安全宣傳、抽樣監測預警、技術支撐工作。
(四)承擔畜牧獸醫行業信息收集分析和監測預警工作,承擔全區畜牧生產的統計報表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蒐集、整理畜禽產銷信息。
(五)承擔畜禽良種的引進、繁育和推廣以及地方品種的保護、選育和利用工作。
(六)承擔組織實施畜牧業標準化工作,承擔全區標準化規模飼養場建設、秸稈青貯技術支撐工作,參與全區畜牧品牌創建推廣的整體發展規劃、政策措施行動計畫草擬並組織實施,承擔畜牧養殖、加工企業品牌創建技術支撐工作。
(七)承擔畜禽政策性保險、良種補貼等惠農項目的落實工作。
(八)承擔全區畜禽飼養場的污染防治技術支撐工作,做好畜牧業生態及環境保護工作。
(九)承擔全區畜牧行業教育和人才培訓工作。
(十)完成區農業農村局交辦的其他任務。
農業技術推廣服務中心
(一)承擔農業(糧、油、中藥材、棉花、食用菌、種子等)新品種、新技術的引進、試驗、示範、推廣工作;為農民提供技術、信息服務,指導農業技術推廣工作。
(二)組織實施農業人員學歷培訓規劃、計畫,承擔農業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農民科學技術教育培訓以及農業實用技術培訓任務。
(三)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農業機械化、設施農業工程、農用航空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實施農機作業規範技術標準和大中型農業機械化的報廢更新;承擔農機牧機、植保機械、農產品加工機械等農用機械的產品結構調整,促進各類農用機械的套用和普及,提高全區農業機械化水平;承擔農機行業的科學研究,承擔重大科技攻關,承擔農業科技成果鑑定、審核、申報和科技開發及新技術新機具的實驗、示範、推廣工作;承擔農機行業教育培訓、農機職業技能開發工作;承擔全區農業機械化生產、農機工程開發和農機社會化體系建設;培育和發展農機服務市場;承擔開展農業機械跨區作業等社會化服務;承擔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等農業機械的使用管理和產品質量檢驗、實驗鑑定、認證管理及推廣工作,承擔農機駕駛操作人員技術培訓、安全教育工作;承擔農機維修網點設定,農機信息網路建設工作;承擔農機行業對外技術交流與合作。
(四)承擔水產新技術、新品種的引進、選育、試驗、示範和推廣工作;對全區水產養殖行為和投入品(漁藥、漁飼料等)使用進行指導;組織水產養殖病害和疫情的測報和綜合防治工作。
(五)承擔農業(糧、油、中藥材、棉花、食用菌、種子等)新品種、新技術的引進、試驗、示範、推廣工作;為農民提供技術、信息服務,指導農業技術推廣工作。
(六)完成區農業農村局交辦的其他任務。
農村經濟管理服務中心
(一)宣傳、貫徹、執行有關農業農村的法律、法規、政策。
(二)承擔本區域內村和社區幹部離任和任期的財務審計有關事務性工作。
(三)承擔全區農村土地流轉、荒山承包工作,推進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建設工作,促進農村生產要素有序流動和最佳化配置,激發農村活力。
(四)承擔農村財務收支、財務公開監督檢查及會計業務培訓工作。
(五)承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入系統、年報系統、清產核資系統、產權制度改革系統、黨領辦合作社系統、合作社及家庭農場系統維護和管理工作。
(六)承擔農村的“三資”管理及清產核資事務性工作。
(七)參與深化農村產權制度改革落實,參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建設和發展。
(八)做好因農村財務、農民負擔、農村土地承包問題引起的上訪案件調查處理工作。
(九)依法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工作。
(十)承擔全區農村宅基地管理、改革事務性工作。
(十一)組織協調鄉村產業發展。擬訂促進鄉村特色產業發展、農產品加工業、休閒農業發展的政策並組織實施。提出農業產業化經營發展的政策建議,推動農業產業化經營和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承擔農業產業化經營、農產品加工企業發展情況調度與分析。扶持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和農產品加工企業發展,組織實施市級以上重點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工作。承擔農業產業化扶持項目的申報、審批和實施的有關工作。承擔開展農村創業創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