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聊城商會

濟南市聊城商會 (英文譯名:Liaocheng Chamber of Commerce Attached of Jinan 縮寫:LCC ) 是由聊城籍在濟企業界人士和單位為主自願組成的地方性非營利性社團組織。濟南市聊城商會於2010年12月25日經濟南市民政局批准、登記註冊、正式成立。業主主管單位為濟南市工商聯。法定代表人是天業房地產開發集團公司總裁馮玉露先生,現任商會會長。本團體依法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濟南市工商聯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濟南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現有會員單位108家,其中理事以上會員單位37家。

概況,章程,

概況

本團體宗旨:本團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各項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愛國、愛家、愛崗、敬業、守法為行為準則,以為會員服務、共同發展為宗旨。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協調、自我約束、自我教育”。為會員企業、社會公益事業和慈善事業服務。促進濟南、聊城地區的兩個文明建設和發展。

章程

濟南市聊城商會章程
第—章 總則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三章 會員
第四章 組織機構與原則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濟南市聊城商會(以下簡稱本團體)。
英文譯名:Liaocheng Chamber of Commerce Attached of Jinan
縮寫:LCC
第二條 性質:濟南市聊城商會是由聊城籍在濟企業界人士和單位為主自願組成的地方性非營利性社團組織,
第三條 宗旨:本團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各項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愛國、愛家、愛崗、敬業、守法為行為準則,以為會員服務、共同發展為宗旨。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協調、自我約束、自我教育”。為會員企業、社會公益事業和慈善事業服務。促進濟南、聊城地區的兩個文明建設和發展。
第四條 本團體依法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濟南市工商聯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濟南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住所:濟南市歷下區經十路中潤世紀城A座17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1、學習、宣傳、貫徹黨的方針政策、國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規,引導會員守法經營,按章納稅,倡導會員嚴格自律;
2、加強與政府的聯繫與溝通,反映會員的訴求及建議,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為會員排憂解難;
3、團結聊城籍在濟南和聊城地區投資的企業家、商家。引導會員積極參與濟南和聊城地區的經濟建設,促進兩地的經貿往來;
4、建立經濟實體,發展商會經濟,促進商會發展壯大;
5、引導會員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致富思源,富而思進,熱心參與社會公益事業;
6、舉辦和組織各種展銷會、交易會、聯誼會,幫助會員開拓市場。推動會員企業之間的資源共享、信息互通、融資擔保。促進會員企業共同發展;
7、全面提高會員的經營管理水平。為會員提供服務;
8、承辦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的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會員種類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擁護本團體章程;
2、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3、祖籍聊城在濟南投資經營的企業、商業界、具有一定影響力和規模的優秀代表。
第九條 入會程式
1、向會員發展部提交入會申請書;提供企業法人身份證複印件、本人身份證複印件及三張二寸彩照,到秘書處登記;單位會員需同時提交企業機構代碼證、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複印件、並加蓋公章
2、經理事會、秘書處考察,討論通過;
3、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的權利
1、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參加本團體各項活動;
3、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4、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6、請求本團體維護其合法權益和幫助其排憂解難。
第十一條 會員的義務:
1、遵守本團體章程,執行本團體決議;
2、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積極參加本團體組織的活動,接受本團體的協調;
3、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和事項;
4、按規定標準及時繳納會費;
5、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信息資料;
6、接受本團體的監督。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會費不予退回。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原則
第十四條 本團體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確定工作方針和任務;
5、決定終止事宜;
6、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有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
l、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3、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4、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報告和財務狀況;
5、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6、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7、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8、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9、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屆任期為五年。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以提前或延期召開,也可採用通訊和其他有效形式召開。商會發起人為商會永久理事或特別顧問;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需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季度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有代表性,有組織領導能力,知識面廣,受會員擁護並熱心商會工作;
3、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和刑事處罰;
6、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機關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濟南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須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需要由常務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會團體登記機關批准同意,方可擔任。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2、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3、代表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商會年度工作計畫;
2、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提請聘任本團體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議決定;
4、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5、起草商會年度工作報告;
6、管理商會印鑑與財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1、會費
2、捐贈
3、政府資助
4、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利息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管制度。會計人員調動或離職時,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有關規定認真執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會團體登記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須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議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決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0年12月25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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