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發布的一個公告,主要是對結婚迎親用車管理規定。
基本信息,檔案來源,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1505
【發布文號】濟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62號
【發布日期】2000-09-07
【生效日期】2000-09-0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文號】濟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62號
【發布日期】2000-09-07
【生效日期】2000-09-0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濟南市結婚迎親用車管理規定濟南市人民政府令
(第162號2000年9月7日)
第一條為制止結婚迎親使用公車的不正之風,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廉政建設,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公車的管理,不得批准使用公車結婚迎親。
第三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結婚迎親除私車外,必須使用“T”和“X”字頭號牌的計程車輛。
嚴禁使用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公車(含黑牌車輛)結婚迎親。
凡未掛“T”和“X”字頭號牌的具有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單位營運車輛,一律不得為結婚迎親提供服務。
嚴禁使用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公車(含黑牌車輛)結婚迎親。
凡未掛“T”和“X”字頭號牌的具有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單位營運車輛,一律不得為結婚迎親提供服務。
第四條結婚迎親車輛的裝飾應當符合道路交通管理的有關規定,不是遮蓋車輛號牌。
第五條結婚用計程車輛的收費,必須按照物價部核定的標準執行。
第六條對違反本規定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的,由公安交通部門扣違章記分六分;對批准使用公車的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由主管部門、所在單位或者監察部門視情節,給予行政處分,並可通過新聞媒體予以通報。
第七條對違反本規定第五條規定的,由物價部門依據物價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八條監察部門、公安交通部門設立結婚迎親使用公車舉報電話。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有權向監察部門或者公安交通部門舉報;經查證屬實的,由受理機關給予舉報人物質獎勵。
第九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