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突出環境問題掛牌督辦規定

濟南市突出環境問題掛牌督辦規定
為及時、有序、有效解決突出環境問題,根據環境法律法規及上級有關環保部門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掛牌督辦,是指市環保局對嚴重環境違法案件辦理提出明確要求,公開督促事發地的縣(市)區環保局辦理,並向社會公開辦理結果,接受公眾監督的行政措施。
第二條 本規定的掛牌督辦適用於下列環境違法案件:
(一)公眾反映強烈、影響社會穩定的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案件;
(二)造成重點流域、區域重大污染,或環境質量明顯惡化的環境違法案件;
(三)威脅公眾健康或生態環境安全的重大環境安全隱患案件;
(四)長期未解決或屢查屢犯的環境違法案件;
(五)違反建設項目環保法律法規的重大環境違法案件;
(六)其他需要掛牌督辦的環境違法案件。
第三條 掛牌督辦由政策法規處牽頭負責。
第四條 政策法規處應當依據全市環境形勢分析會議、局長專題辦公會議等會議作出的紀要或者批准的工作方案,對擬採取掛牌督辦措施單位的調查材料和證據進行審查;對需要補充調查取證的,由有關處室、單位進行調查取證。
第五條 經審查,對符合掛牌督辦規定的,由政策法規處會同有關處室、單位起草掛牌督辦通知書。掛牌督辦通知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督辦事由;
(二)督辦要求;
(三)督辦期限。
第六條 掛牌督辦通知書經主管處室會簽後,由政策法規處報分管局領導審定。
掛牌督辦通知書經審定後,由政策法規處傳送有關縣(市)區環保局,並抄送當地人民政府和中國人民銀行濟南分行營業管理部,副本送主管處室;同時在市環保局官方網站上公布。
第七條 有關縣(市)區環保局收到掛牌督辦通知書後,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組織整改責任單位制定整改工作方案,並報市環保局。
第八條 整改責任單位完成整改任務後,有關縣(市)區環保局應當進行預驗收;預驗收合格後,縣(市)區環保局向市環保局書面提報解除掛牌督辦申請。
收到解除掛牌督辦申請後20日之內,政策法規處應當會同有關處室、單位組織檢查驗收,並起草驗收報告報送各分管局領導同意後,由局長批准驗收意見。
第九條 對檢查驗收合格的,由政策法規處起草解除掛牌督辦通知書。
解除掛牌督辦通知書經主管處室會簽後,由政策法規處報分管局領導審定。
解除掛牌督辦通知書經審定後,由政策法規處傳送有關縣(市)區環保局,並抄送當地人民政府和中國人民銀行濟南分行營業管理部,副本送主管處室;同時在市環保局官方網站上公布。
第十條 掛牌督辦期間,暫緩受理整改責任單位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污染治理和生態保護項目除外)、環保補助資金申請、上市和再融資項目的環保核查、評先評優等的環保證明申請。
第十一條 對逾期未完成掛牌督辦的整改責任單位,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相關責任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對其上市和再融資項目的環保核查、評先評優等的環保證明出具否決意見。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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