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法律援助中心

濟南市法律援助中心

濟南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於1997年11月,由市政府批准建立,為參照公務員管理事業單位,編制20人,現有專職律師8人,其中高級律師7人。為維護困難民眾和社會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推進司法公正、促進社會和諧、實現社會公平與正義,市法律援助中心以“弘揚濟南精神、創建文明城市”為主題,先後開展了“千人法律援助”、“千人法律援助進村居”、“迎全運、促和諧,法律援助獻愛心”、“便民利民法律援助惠民生”、“法律援助進警營”、“法律援助下鄉入戶”等活動,並取得顯著成效。法律援助工作連續被列為民辦實事項目和《政府工作報告》工作任務督察內容,連續被列入市老齡工作為民辦實事內容之一,被授予“全國優秀青少年維權崗”、“全國殘疾人維權集體”、“省級老年人維權示範崗”、 “全省法律援助先進單位”和“山東省優秀婦女維權崗“等榮譽稱號,多次被市創城委評為創城工作先進基層單位,連續多年在省司法廳年度工作考核中位居全省十七地市首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濟南市法律援助中心
  • 外文名:Legal Aid Center of JiNa
  • 隸屬:濟南市司法局
  • 成立日期:1997年11月
  • 性質:參照公務員管理事業單位
  • 地址:濟南市經七緯四路117號
簡介,部門設定,法律援助業務指南,

簡介

服務大廳占地面積350平方米,分受理服務區、熱線服務區、現場接待服務區三個功能區,運用信息化技術整合法律援助、12348公共法律服務專線、司法鑑定、司法考試、基層工作等服務職能,觸摸查詢系統集困難民眾信息、案件承辦信息、多媒體宣傳等功能於一體。同時,服務大廳將服務承諾、受理流程及工作職責對外公示,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努力將服務大廳打造成為政府密切聯繫民眾、為民眾辦實事的重要紐帶。

部門設定

濟南市法律援助中心編制20人,內設辦公室、宣傳科、指導科、綜合業務科等四個部門。
辦公室:負責數據統計上報工作;負責中心內部管理工作;負責中心的日常財務管理工作。
宣傳科:負責制訂、實施中心宣傳工作計畫和活動。
指導科:負責實施專項法律援助服務活動,法律援助案件的監督檢查、對重大疑難案件的針對性指導工作。
綜合業務科:負責受理、審核法律援助申請;援助案件的律師指派、案件的質量監督工作;法律援助案件的補貼發放工作。

法律援助業務指南

1、法律援助的無償性
法律援助服務是完全免費的。(1)無償地提供法律知識,提出法律意見;(2)法院緩收、少收或免收訴訟費用。
2、獲得法律援助的條件
(一)因經濟困難無能力承擔法律服務費用;
(二)請求事項屬於法律援助範圍。
3、申請法律援助的案件類型
( 1)民事、行政案件
(一)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
(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
(四)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
(七)因工傷、交通、醫療事故或者其他人身傷害事故受到人身損害要求賠償或者補償的;
(八)因勞動契約關係使權益受到損害要求賠償或者補償的;
(九)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受到損害要求賠償或者補償的;
(十)因征地、拆遷使權益受到損害要求賠償或者補償的;
(十一)因假劣種子、農藥、化肥以及環境污染使權益受到損害要求賠償或者補償的;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2)刑事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的;
(二)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
(三)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
4、無需申請可獲得法律援助的人群
在刑事案件中,下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其無需申請就可以直接獲得法律援助:
(一)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
(二)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三)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
另外,人民法院審理強制醫療案件時,如果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人民法院也會通知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
5、法律援助介入階段
申請民事、行政法律援助,可以在遇到民事、行政糾紛時提出。
申請刑事法律援助,在提出申請的時間上有具體的規定: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在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審判階段以及強制醫療程式中提出法律援助申請;
(二)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申請法律援助的,應從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方可提出申請;
(三)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請法律援助的,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方可提出申請。
6、案件管轄
(一)民事、行政法律援助申請,應當向糾紛對方所在地的法律援助中心提出;
(二)刑事法律援助申請,應當向辦理該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所在地的同級法律援助中心提出。
7、委託代理
法律援助要由本人親自申請,確實因為客觀原因不能自己申請的,可以書面委託別人辦理。但有一些例外情況:
(一)申請人是未成年人、不能辨認或者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則應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但是,代理申請民事、行政法律援助的,則應當是與該爭議無利害關係的法定代理人。
(二)申請人是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可以通過其近親屬代為申請法律援助,也可以通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監獄、看守所、勞動教養管理所、強制隔離戒毒所向法律援助機構轉交法律援助申請。
8、法律援助案件的程式
⑴公民就民事、行政事項申請法律援助,應當向義務人或義務機關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就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申請法律援助,應 向 審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或其他司法機關)所在地法律援助機構提出;
⑵申請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填寫申請表;
⑶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或者代為轉交申請的有關機構工作人員做書面記錄。
9、申請法律援助應提交那些證明和材料
⑴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證明,代理申請人還應當提交有代理權的證明;
⑵經濟困難的證明;
⑶與所申請法律援助事項有關的案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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