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招標投標辦法

濟南市招標投標辦法是一項由濟南市政府相關部門頒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濟南市招標投標辦法
  • 實施時間:2001年10月1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招標投標活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經濟效益,保證項目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發展計畫部門是指導和協調本市招標投標工作的綜合管理部門,並負責組織重大項目稽察特派員,對市重點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進行行政監督。各縣(市)發展計畫部門負責本轄區招標投標活動的綜合管理工作。
水利、交通、建設、土地、財政、經濟、財貿、外經貿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能分工分別負責本產業和行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
第四條 對招標投標活動進行行政監督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一)監督項目招標總體方案是否經項目審批部門核准,是否按核准的招標總體方案進行招標;
(二)核准招標項目是否具備招標條件;
(三)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全過程監督;
(四)對中標契約履行情況進行監督;
(五)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招標投標活動,不得隨意增加招標投標工作程式,不得收取任何非法費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 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
第六條 凡屬於國家《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確定範圍內的工程建設項目,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
(一)施工(含裝飾裝修)單項契約估算價在 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採購,單項契約估算價在1OO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採購,單項契約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四)單項契約估算價低於第(一)、(二)、(三)項規定的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法律、法規、規章對必須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的範圍和規模標準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七條 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或者屬於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不適宜進行招標的項目,經市政府批准後,可以不進行招標。
第八條 依法必須招標的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採用特定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或者其建築藝術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經項目審批部門批准,可以不進行招標。
第三章 招 標
第九條 項目審批部門在審批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應當核准項目的招標總體方案,並抄送有關行政監督部門。
招標總體方案包括自行招標或者委託招標、標段劃分、公開招標或者邀請招標、潛在投標人資格條件等。
第十條 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具備相應招標條件,方可組織招標。
進行設計招標的項目,應當已經批准立項或者有批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有規劃許可意見。進行工程建設施工和建設監理招標的項目,還應當有批覆的初步設計,並已經完成施工圖設計,列入年度投資計畫,設計圖紙資料、土地、交通、水電等必要條件已經具備,項目所需資金或資金來源已經落實等。
招標條件落實情況應當在招標檔案中如實載明。
第十一條 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具有與招標項目規模和複雜程度相適應的專業技術、概預算、財務和項目管理等方面的專業技術力量;
(三)有從事同類項目招標的經驗;
(四)沒有專門的招標機構或者擁有三名以上專職招標業務人員;
(五)熟悉和掌握《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有關法規、規章。
招標人不具備自行招標條件的,必須委託具有相應資格的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招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或者強制招標人委託招標代理機構或者其他組織辦理招標事宜。
第十二條 招標代理機構是依法設立、從事招標代理業務並提供相關服務的社會中介組織。凡與行政機關及其他國家機關有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益關係的,不得從事招標代理業務。
招標代理機構必須在招標人委託的範圍內行使招標代理權,未經招標人書面同意,不得向他人轉讓代理業務。招標代理機構不得從事與其代理招標項目有關的投標代理和投標諮詢服務。
招標代理機構與被代理招標項目的投標人有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益關係的,該投標人的投標無效。
招標代理機構因以上違法行為造成招標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從事各行業和產業項目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認定,依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未取得相應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的,不得從事招標代理業務。
第十四條 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一般實行公開招標方式。不適宜公開招標的,經項目審批部門批准,可實行邀請招標。
市重點建設項目實行邀請招標的,須由市發展計畫部門審核並報市政府批准。
第十五條 招標人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的,必須發布招標公告。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必須通過省級以上發展計畫部門指定的報刊、信息網路等媒體發布。
招標公告應當載明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招標項目的性質、數量、實施地點和時間、投標截止日期以及獲取招標檔案的時間、地點和辦法等事項。招標公告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排斥潛在投標人。
招標公告規定的投標人報名時間應當根據項目具體情況確定,但自招標公告發布之日起,不得少於三日;指定媒體應當自收到招標公告之日起七日內發布招標公告。
第十六條 招標人採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當向三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
投標邀請書應當載明第十五條招標公告規定的事項。
第十七條 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項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要求潛在投標人提供有關資質證明檔案和業績情況,並對潛在投標人資格進行下列審查:
(一)是否為正式註冊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二)是否具有招標項目所需的相應資質;
(三)現有人員、設備情況及財務狀況;
(四)現有實施任務;
(五)擬投入本招標項目的設備、負責人(項目經理)及主要技術人員;
(六)近三年內是否有質量責任和重大安全責任事故及其他嚴重違約、違法情形;
(七)近五年內承擔類似項目的業績情況;
(八)國家、省或者招標檔案對投標人資格條件規定的其他情況。
招標人根據審查情況,確定合格投標人,並向合格投標人發出投標通知。
第十八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檔案。招標檔案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標須知;
(二)招標總則和招標依據;
(三)招標項目的投資規模、性質、資金落實情況、標段劃分、設計、監理等;
(四)技術規格;
(五)投標報價的要求及其計算方式;
(六)評標原則、方法和評標標準;
(七)交貨、竣工或提供服務的時間;
(八)投標人應當提供的有關資格及資信證明;
(九)投標保證金的數額或其他形式的擔保;
(十)投標檔案的編制要求;
(十一)提交投標檔案的方式、地點和截止時間;
(十二)開標地點和投標有效期;
(十三)契約格式和主要契約條款;
(十四)需要載明的其他情況。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招標檔案應當送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檔案所需要的合理時間;但是,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檔案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檔案截止之日止,不得少於二十日。
第二十條 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檔案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檔案要求提交投標檔案截止時間至少十五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檔案收受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檔案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一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具體情況,集體組織投標人踏勘現場,介紹有關情況,並以書面形式答覆投標人提出的疑問。
第二十二條 建設施工項目招標,需編制標底的,應當根據國家和省有關建設工程標準,技術經濟標準定額以及批准的概算等,並參照市場價格編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招標人編制或指定單位代理編制標底。
每個標的只能確定一個標底,開標前任何人不得泄露。
第二十三條 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在發售招標檔案時只能收取工本費。
招標檔案發售後,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不得隨意撤回和否認,否則應當賠償投標人的直接損失。
第四章 投 標
第二十四條 投標人應當在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規定的時間內,向招標人提交投標報名書,同時接受資格預審。投標報名書等有關檔案資料與投標檔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投標人必須如實填報。
投標人經資格預審合格後,在規定階時間內向招標人領取或者購買招標檔案。
第二十五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檔案的要求編制投標檔案。投標檔案應當對招標檔案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回響,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標函;
(二)投標人資格、資信證明檔案;
(三)投標項目方案及說明;
(四)投標價格;
(五)招標檔案要求具備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六條 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檔案要求提交投標檔案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檔案加蓋投標人印章並經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人簽字,密封后送達投標地點,遞交招標人。招標人收到投標檔案後,應當簽收保存,不得開啟。
第二十七條 招標檔案要求交納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人應當在提交投標檔案的同時交納,投標保證金一般不超過投標總價的百分之二。
第二十八條 投標人應當根據招標檔案的要求和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結合市場情況和自身競爭實力自主報價,但不得以低於成本的報價競標。
第五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二十九條 開標應當在招標檔案確定的提交投標檔案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並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開標地點應當為招標檔案中確定的地點。
第三十條 開標時,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檔案的密封情況,也可以由招標人委託的公證機關檢查並公證;經確認無誤後,由工作人員當眾拆封,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檔案的其他主要內容。
招標人在招標檔案要求提交投標檔案的截止時間前收到的所有投標檔案,開標時都應當眾予以拆封、宣讀。
開標過程應當記錄,並存檔備查。
第三十一條 有下外情形之一的,投標檔案作廢:
(一)未密封的;
(二)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託人簽字和投標人印章的;
(三)逾期送達的;
(四)投標人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託人均未參加開標會議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條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
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已經進入評標委員會的,應當主動提出迴避:
(一)投標人或者投標人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
(二)項目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督部門的人員;
(三)與投標人有經濟利益關係,可能影響對投標公正評審的;
(四)曾經在招標、評標以及其他與招標投標有關活動中因從事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的。
第三十三條 評標委員會可以書面方式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檔案中含義不明確,對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澄清、說明或者補正應當以書面方式進行並不得超出投標檔案的範圍或者改變投標檔案的實質性內容。
第三十四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檔案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檔案進行評審和比較;設有標底的,應當參考標底。
第三十五條 評標委員會經評審,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否決所有投標:
(一)最低評標價大大超過標底或者契約估價,招標人無力接受的;
(二)所有投標人均未回響招標檔案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的;
(三)有效投標不足三個,使投標明顯缺乏競爭的。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所有投標被否決的,招標人應當依照本辦法重新招標。
第三十六條 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後,應當向招標人推薦一至三名中標候選人,並提出書面評標報告。
評標報告須經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對評標結論持有異議的,應當以書面方式闡述其不同意見和理由。拒絕在評標報告上籤字且不陳述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評標結論。評標委員會應當對此作出書面說明並記錄在案。
第三十七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第一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第一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契約,或者未按招標檔案的規定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招標人可以確定第二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第二中標候選人因前款規定的同樣原因不能簽定契約的,招標人可以確定第三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第三十八條 中標人確定後,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並同時將中標結果書面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中標通知書發出後,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五日內向招標代理機構交付招標委託費。招標人不得將招標委託費轉嫁給他人。
第三十九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檔案和中標人的投標檔案訂立書面契約。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另行訂立背離契約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定。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將契約副本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
第四十條 招標人應當自與中標人簽訂契約之日起五日內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四十一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十五日內,將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評標報告及確定第二或者第三中標候選人的書面解釋送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招標人自行招標的,應當同時將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報進項目審批部門。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招標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並由監察部門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招標總體方案未經項目審批部門核准擅自實施招標或者未按核准的招標總體方案進行招標的;
(二)不具備招標條件擅自招標的。
第四十三條 招標代理機構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招標代理行為無效,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從事與其代理招標項目有關的投標代理和諮詢服務的;
(二)未取得招標代理機構資格從事招標代理業務的。
第四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三款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非法干預招標活動的,由發展計畫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或者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第四十五條 招標人或者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發展計畫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視情節輕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應當發布招標公告而不發布的;
(二)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不在指定媒介發布招標公告的;
(三)招標公告中有關獲取招標檔案的時間和辦法的規定明顯不合理的;
(四)招標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排斥潛在投標人的;
(五)提供虛假的招標公告、證明材料,或者招標公告含有欺詐內容的;
(六)在兩個以上媒介發布的同一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內容不一致的。
第四十六條 對招標投標活動依法負有行政監督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七條 監察、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對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管,對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依法予以查處。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二OO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之前市政府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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