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市區道路命名規則

濟南市市區道路命名規則

《濟南市市區道路命名規則》是由濟南市民政局起草,由濟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的檔案,為進一步規範濟南市道路名稱管理,提升道路命名工作規範化、科學化、標準化水平,推進城市提升工程。

《濟南市市區道路命名規則》已經2018年7月30日市政府第3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並於2018年8月25日印發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濟南市市區道路命名規則
  • 實施時間:2018年8月25日
  • 發布單位:濟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終止時間:2023年8月24日 
制定背景,修訂信息,辦法全文,政策解讀,依據過程,主要內容,

制定背景

地名作為人們從事社會交往和經濟活動廣泛使用的媒介,與社會和人民民眾日常生活休戚相關。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社會各界對地名命名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但現行的地名命名體制機制已不適應當前管理的需要,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道路命名政策法規不適應。《濟南市地名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於2003年頒布,長期沒有修訂,相關規定已經不適應地名管理實踐的需要。近年來,隨著城市建設進程的加快,新路名命名需求成倍增長,每年需命名的道路達上百條。由於沒有採取分級審批的程式,所有道路不分輕重緩急、主次幹道均由市政府主要領導簽批,既增加審批環節、延長審批時間,又牽扯主要領導大量精力。因此,在積極爭取修訂法規之前,迫切需要先制定《規則》指導市區道路命名工作。
二是道路命名程式不規範。道路命名是一項系統工作,要經過立項、規劃、建設、竣工驗收等多個程式,涉及發改、規劃、公安、交通等多個部門。但在實際命名工作中,由於道路建設單位對命名程式把握不到位,相關部門配合不密切,命名審核審批程式不規範等原因,致使道路規劃建設與道路命名脫節,造成個別路名“名出多門”、“不批就用”、“未批先用”;部分路名通名使用不規範、貪大求洋,專名庸俗化、怪異化;道路命名滯後、重名、一路多名等不規範現象時有發生,進而對辦理落戶、問路定址、治理違停等帶來諸多不便,在地名管理和使用中引發了不少問題與矛盾,亟待加以規範。
三是道路命名缺乏文化底蘊、歷史內涵和泉城特色。地名是一座城市的名片,體現一座城市的文化底蘊和脈絡。對濟南這座文化底蘊深厚的歷史文化名城而言,由於原來《辦法》未作要求,部分地名命名前沒能做到精心規劃設計,命名中沒能很好的吸收專家意見和市民建議,所命名路名在傳承城市文脈和城市記憶,挖掘泉城歷史文化底蘊,體現濟南城市元素等方面有所欠缺,需要在今後地名命名中予以重視、關注。

修訂信息

《規則》已經2018年7月30日市政府第3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於2018年8月25日以市政府規範性檔案的形式印發。鑒於目前我市城市建設快速發展,亟待命名的道路激增,迫切需要該《規則》出台予以規範,因此《規則》自印發之日起即2018年8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8月24日。

辦法全文

濟南市市區道路命名規則
為進一步規範我市城市道路名稱管理,提升城市道路命名的規範化、標準化水平,充分發揮道路名稱的指位功能和城市名片功能,根據《濟南市地名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一、本規則適用於本市市區範圍內城市道路的命名、更名、使用等相關活動。道路命名時,應以快速路、主幹路、中心廣場、標誌性建築、大型立交橋、重要交叉路口等作為道路起始點。較長的道路可根據方便社會使用原則,按照路網形制關係和門牌編碼需要分路段命名,每路段一般不超過10千米。
二、道路命名應體現科學性、規律性、指位性,弘揚泉城文化特色,彰顯省會城市特點,傳承城市文脈和肌理,與濟南歷史文化特徵相結合,注重融入泉文化、舜文化、名士文化、歷史典故等元素。
三、道路通名語詞應準確、規範,與道路的規格、規模、形式等相對應。道路通名應遵循相對統一的等級劃分,分為大街(大道)、路(街)、巷(胡同)三個等級。道路紅線寬度40米以上,長度5000米以上的城市快速路和主幹路,可用大街(大道)為通名;道路紅線寬度25米-40米,長度500米以上的次幹路,可用路(街)為通名;道路紅線寬度25米以下的支路及城鎮居民生活便道、規模較小的道路,可用巷(胡同)為通名。應控制使用以“大道”、“大街”作為通名。
四、道路專名應反映道路特徵和路網關係,突出指位功能,方便社會使用。同時,應體現當地歷史文化內涵與時代精神風貌。采詞應健康簡潔、含義明確,符合漢語使用習慣,不得採用損害國家尊嚴、妨礙民族團結、違背社會公德、格調低俗以及易產生誤解和歧義的詞語作專名。
道路專名用字應符合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規定,不得使用自造字、異體字、廢棄的簡化字以及純數字序詞,避免使用生僻字或方言字。帶有序數的道路名稱,一般應按照自東至西、自北至南的規律有序命名。
五、道路命名一般按照申請、受理、實地踏勘、預命名、審核、論證、公示、審批、發布等程式辦理。
1.道路命名按照“誰建設、誰申報”的原則,由道路建設單位或主管部門在道路建設項目報建前,向道路所在地區級(含代管鎮、街道的功能區,下同)地名主管部門提出道路命名申請,提交申請報告、道路建設立項批覆檔案、道路規劃圖等相關材料。
2.道路建設所在地區級地名主管部門收到申請後,會同相關部門及道路周邊街道辦事處(鎮政府)進行實地踏勘,繪製道路平面位置示意圖。
3.道路建設所在地區級地名主管部門經初審登記,填寫《濟南市城市道路橋樑隧道命名更名申請表》,並會同建設單位或主管部門、相關街道辦事處(鎮政府)以及同級規劃、交通運輸、公安等有關部門提出預命名方案。
4.道路建設所在地區政府(含代管鎮、街道的功能區管理機構)組織有關歷史、地理、人文等方面專家召開評審論證會,研究確定命名方案,報送市地名主管部門。
5.市地名主管部門審核各區報送的道路命名方案,並組織市級地名專家進行研究論證,在公開徵求社會意見無異議後,報請市政府批准。
6.市區內次幹路、支路及其他規模較小的道路名稱,呈報市政府分管領導簽批,以市政府辦公廳名義行文公布。
7.市區內快速路、主幹路及重要區域內道路名稱,呈報市政府主要領導簽批,以市政府名義行文公布。
8.新建重點片區內成規模的重要道路名稱,經市政府主要領導同意後,提報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確定,以市政府名義行文公布。
六、經市政府批准使用的道路名稱,為標準道路名稱,具有法定性,受法律保護。
七、因故需要變更調整道路名稱的,申報單位應按照道路命名程式辦理變更調整手續。
八、民政部門應切實履行主管部門職責,發揮統籌協調作用,做好道路命名的審核申報工作,提升地名公共服務水平,並做好歷史地名保護工作;規劃部門負責配合做好地名規劃的組織編制工作,及時提供地名規劃編制所需的有關規劃資料,做到互通信息,積極配合;財政部門負責做好相關資金保障工作;城鄉交通運輸部門、市相關投融資平台負責及時做好道路命名的申報工作,並按要求提報相關資料;規劃、城鄉建設、城鄉交通運輸、公安等部門在辦理相關審批手續涉及地址名稱時,必須使用標準道路名稱。
九、道路名稱未經市政府審定,不得在正式檔案、新聞報導、廣告宣傳中使用。各類地名標誌和道路導示標誌,必須使用由市政府審定的標準道路名稱。
十、本《規則》自2018年8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8月24日。

政策解讀

依據過程

市民政局啟動《規則》起草工作後,依據國務院《地名管理條例》、民政部《地名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山東省地名管理辦法》和《濟南市地名管理辦法》,通過深入調研,充分學習借鑑省內外先進城市的經驗辦法,形成《規則(徵求意見稿)》。
經廣泛徵求各縣區、市直有關部門和省市相關專家的意見後,報送市政府有關領導審閱,並提交市政府法制辦審查。市政府法制辦按程式進行了合法性審查,出具了合法性審查意見。

主要內容

《規則》共分10條,主要明確了道路命名原則和要求、道路專名通名使用規則、道路命名更名審批程式、部門分工及職責等。
(一)關於道路命名的原則
明確了《規則》的擬定依據和適用範圍,規定市區範圍內道路命名應以快速路、主幹路、中心廣場、標誌性建築、大型立交橋、重要交叉路口等作為道路起始點。
(二)關於道路專名通名使用規則
為解決地名命名無參照標準,命名隨意性、盲目性的問題,《規則》對道路專名和通名使用規則進行了規定。一是明確道路通名的劃分原則和命名的基本要求,將道路通名劃分為大街(大道)、路(街)、巷(胡同)三個等級。二是明確道路專名采詞要求。道路專名應反映道路特徵和路網關係,突出指位功能,方便社會使用。同時應體現當地歷史文化內涵與時代精神風貌。
(三)關於道路命名更名審批程式
為進一步落實政府提速、環境創新的要求,簡化道路命名、更名申報程式,規範道路命名、更名申報材料,根據有關專家的意見建議,參照先進城市對地名採取的分級審批的辦法,《規則》規定道路命名(更名)一般按照申請、受理、實地踏勘、預命名、審核、論證、公示、審批、發布等程式辦理。對道路建設單位、市區兩級地名主管部門、市區兩級政府等在各審批環節承擔的職責進行了明確。同時,對不同道路名稱審批許可權進行了劃分:①市區內次幹路、支路及其他規模較小的道路名稱,呈報市政府分管領導簽批;②市區內快速路、主幹路及重要區域內道路名稱,呈報市政府主要領導簽批;③新建重點片區內成規模的重要道路名稱,經市政府主要領導同意後,提報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批覆。另外,為了提高道路命名、更名質量,讓路名更具權威性和廣泛性,規定在研究決策前需經專家評審和社會公示。
(四)關於部門分工及職責
道路名稱是涉及全社會的事務,必須建立各有關方面相互配合的齊抓共管機制。因此,按照《辦法》“規劃、公安和城市建設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民政部門做好地名管理工作”的有關規定,對有關部門的分工和職責作了進一步明確,同時規定道路名稱未經市政府審定,不得在正式檔案、新聞報導、廣告宣傳中使用。各類地名標誌和道路導示標誌,必須使用由市政府審定的標準道路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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