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暫行辦法》是濟南市為加強和規範市級工程研究中心的建設與管理,促進科研成果加快向現實生產力轉化,培育和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加快濟南市高技術產業發展和經濟結構最佳化升級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濟南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暫行辦法
- 實施時間:2016年6月4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市級工程研究中心的建設與管理,促進科研成果加快向現實生產力轉化,培育和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加快我市高技術產業發展和經濟結構最佳化升級,根據《國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辦法》、《山東省工程實驗室管理辦法》及相關政策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對市級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簡稱“工程中心”)的申報、審批、評價等管理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工程中心,是指濟南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發展改革委”)根據建設創新型城市和產業結構最佳化升級的戰略需求,以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增強產業核心競爭力和發展後勁為目標,指導、組織具有較強研究開發能力和綜合實力的高校、科研機構和企業等建設的研究開發實體。工程中心是我市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四條 工程中心的宗旨是通過建立工程化研究、驗證的設施和有利於技術創新、成果轉化的機制,培育、提高自主創新能力,搭建產業與科研之間的“橋樑”,研究開發產業關鍵技術,加快科研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促進我市產業技術進步和核心競爭能力的提高。
第五條 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務:
(一)根據我市經濟、社會特別是高技術產業發展的需求,研究開發產業技術進步和結構調整急需的關鍵技術;
(二)以市場為導向,把握技術發展趨勢,開展具有重要市場價值的科技成果的工程化和系統集成;
(三)通過市場機制實現技術轉移和擴散,持續不斷地為規模化生產提供成熟的先進技術、工藝及其技術產品和裝備;
(四)通過對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再創新和開展國際合作交流,促進自主創新能力的提高;
(五)提供工程技術驗證和諮詢服務;
(六)為行業培養工程技術研究與管理的高層次人才。
第六條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制定並發布工程中心有關政策檔案,組織工程中心的審核、評價等工作。各縣(市)區發展改革委,市直有關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地區或所屬單位工程中心的申報和管理,督促、協調工程中心的建設和運行。
第二章 申報與審批
第七條 申請建設工程中心的單位(以下簡稱申報單位),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符合市發展改革委發布的工程中心建設領域及相關要求;
(二)在某一技術領域具有較強的科研實力,在工程研究和科技成果轉化方面處於同行業先進水平;
(三)具有一批有待工程化開發、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和良好市場前景、處於國內領先水平的科技成果,具有一流水平的研究開發和技術集成能力;
(四)擁有實踐經驗豐富的工程研究帶頭人,擁有一定數量和較高水平的工程研究和工程設計人員;
(五)具有以市場為導向,將科技成果向規模生產轉化的工程化研究驗證環境和能力;
(六)具有通過市場機制實現技術轉移和擴散,促進科技成果產業化,形成良性循環的自我發展能力;
(七)具有良好的科研資產和較強經濟實力,有籌措資金的能力和信譽;
(八)原則上採用公司法人形式,也可探索其他有效的組織形式;
(九)有健全的人才激勵、智慧財產權管理等制度。
(十)申報單位原則上應擁有組建並運行一年以上的工程中心。
第八條 鼓勵由相關領域的優勢科研單位、高校、企業、社會投資機構聯合申請建設工程中心。鼓勵跨地區、跨行業的建設形式,促進區域技術創新和產業發展。
第九條 工程中心的設立採取競爭擇優的方式,原則上每個產業領域只設立一個工程中心。市發展改革委適時發布工程中心建設領域指南,明確工程中心建設重點方向和申報時限要求等事項。
第十條 擬申請工程中心的單位須按照市發展改革委相關檔案的要求,結合自身的優勢和具體情況,編制工程中心項目申請報告(編制提綱見附屬檔案一),報相應主管部門審查。
第十一條 主管部門應認真審查所屬單位提出的申請,擇優將符合條件的工程中心項目申請報告(一式四份)及相關申報檔案報送市發展改革委。
第十二條 市發展改革委受理主管部門提出的申報檔案後,組織專家對工程中心建設的意義與必要性、申報單位的條件、發展目標等進行評審,提出評審意見。
第十三條 市發展改革委根據專家評審意見,必要時可徵求相關部門和所在縣(市)區的意見,對工程中心申請報告進行審核,經綜合研究後擇優批覆。
第十四條工程中心建設達到申請報告中設定的發展目標後,申報單位應編制驗收總結報告(編制提綱見附屬檔案二),經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由主管部門向市發展改革委提出驗收申請。
第十五條 市發展改革委組織對工程中心進行驗收。
第三章 運行與管理
第十六條 工程中心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密切跟蹤高技術發展趨勢和市場需求,確定研究方向或承接研究開發任務,實行科研成果有償轉讓和有償服務,實現科研開發—工程化—市場的良性循環,不斷增強自主創新能力,提高市場競爭力。
第十七條 工程中心應當實行開放、流動的用人機制,積極引進海外一流技術人才和管理人才到工程中心參加研究開發工作,吸收和接納相關研究人員攜帶科技成果進行成果轉化。
第十八條 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建立相應管理制度,加強對工程中心實施情況的監督管理,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稽察、檢查和審計等工作。
第十九條對於無法完成發展目標的工程中心,主管部門要及時找出原因、明確相關責任,提出處理建議報市發展改革委。市發展改革委根據具體情況給予通報批評、撤銷工程中心資格等處理。
第二十條工程中心應嚴格執行經市發展改革委批覆的申請報告。如需調整,由主管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報市發展改革委審核批准。
第二十一條 市發展改革委根據省發展改革委發布的省級工程中心建設領域指南,從市級工程中心中擇優申報省級工程中心。
第四章 評 價
第二十二條工程中心實行優勝劣汰、動態調整的運行評價制度。市發展改革委每兩年對認定的工程中心進行一次評價。
第二十三條 工程中心應於評價年的2月底前將評價材料報主管部門。評價材料包括:工程中心年度工作報告(編制提綱見附屬檔案三)及其相關附屬檔案和證明材料。(具體評價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條主管部門對工程中心上報的材料進行審查,並出具審查意見,於當年3月底前報市發展改革委。
第二十五條市發展改革委委託中介機構對工程中心上報的材料及相關情況進行評價、打分,得出評價結果,形成評價報告。對取得突出成績者進行表彰和獎勵,對管理不善者限期改進。對連續兩次評價不合格者,取消其工程中心資格。
第二十六條市發展改革委將評價結果通知主管部門,並將其作為工程中心管理的重要依據。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工程中心命名統一為:“濟南市××工程研究中心”。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2016年6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