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天然氣加氣站(以下簡稱加氣站)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及相關檔案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經營性加氣站安全管理工作,非經營性加氣站安全管理參照執行。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加氣站是指為汽車儲氣瓶充裝車用壓縮天然氣的專門場所,含加氣標準站、加氣子站、液壓子站、加油加氣合建站。
第四條 市市政公用事業局為我市加氣站的行業主管部門,市政府相關部門按職責對加氣站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存在安全隱患的加氣站進行舉報和投訴。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經營性加氣站安全管理工作,非經營性加氣站安全管理參照執行。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加氣站是指為汽車儲氣瓶充裝車用壓縮天然氣的專門場所,含加氣標準站、加氣子站、液壓子站、加油加氣合建站。
第四條 市市政公用事業局為我市加氣站的行業主管部門,市政府相關部門按職責對加氣站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存在安全隱患的加氣站進行舉報和投訴。
第二章 企業和人員管理
第六條 加氣站經營企業須依照相關規定取得燃氣經營許可和壓力容器充裝許可等資質,加氣站須取得《燃氣供應許可證》和《氣瓶充裝許可證》。
第七條 加氣站經營企業須制定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相關操作規程,並落實到位,責任到人。加氣站須配備專職或兼職安全管理人員,負責監督檢查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落實情況。
第八條 加氣站經營企業主要負責人對所屬加氣站安全工作負全面責任。加氣站主要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須具備本加氣站相應的安全生產管理能力,並取得有關部門培訓合格證書,持證上崗。
第九條 加氣站充裝和檢查等從業人員須參加有關部門組織的專業技能培訓和企業組織的操作技能培訓,考試、考核合格後持證上崗。
第七條 加氣站經營企業須制定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相關操作規程,並落實到位,責任到人。加氣站須配備專職或兼職安全管理人員,負責監督檢查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落實情況。
第八條 加氣站經營企業主要負責人對所屬加氣站安全工作負全面責任。加氣站主要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須具備本加氣站相應的安全生產管理能力,並取得有關部門培訓合格證書,持證上崗。
第九條 加氣站充裝和檢查等從業人員須參加有關部門組織的專業技能培訓和企業組織的操作技能培訓,考試、考核合格後持證上崗。
第三章 現場安全管理
第十條 加氣站必須與外界有明顯的實體牆隔離,與周邊建築的防火間距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按規定配備消防器材。
第十一條 加氣站應在醒目位置設定安全警示語,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內容:醒目的禁火和禁用行動電話標誌;進、出口及限速、限高、車道指示等交通標誌;禁止閒雜人員逗留、圍觀標誌;嚴禁行人、非機動車在站內穿行標誌等。
第十二條 加氣站周圍應劃定符合國家標準的安全區域;加氣站車輛進口、出口應分開設定,站區內停車場、道路、加氣島、汽車加氣場地等布局須符合相關規定。
加油加氣合建站應在站內標有明顯的引導加氣車輛進出站和停靠台的標誌線。
第十三條 儲氣瓶拖車或充裝車在加氣站內須有固定停放區,且與站內建(構)築物的防火間距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第十四條 加氣站內嚴禁從事檢修車輛、敲擊鐵器等易產生火花的作業,並不得種植油性植物。
加氣站內建(構)築物等場所禁止使用生成明火的熱源。
第十五條 加氣站操作人員要加強對車用氣瓶充裝全過程的檢查,及時消除安全隱患。非加氣站工作人員不得進行加氣、卸氣作業。加氣站從業人員必須穿戴防靜電服裝。
第十六條 加氣站每班須有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對安全責任制落實、作業現場安全、設備設施運行等情況進行檢查,並填寫檢查記錄。安全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和隱患應立即報告加氣站負責人,加氣站能解決的,立即整改;加氣站暫時無法解決的,要書面報告上級管理部門,並針對存在問題採取有效防範措施。
第十七條 加氣作業須遵守以下規定:(一)機動車輛加氣時必須熄火,車輛駕、乘人員須離車並在安全區域等候;(二)嚴禁為無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檢驗合格證、未辦理使用登記或與使用登記不一致、超過檢驗期限或使用年限的汽車儲氣瓶加氣;(三)嚴禁為零壓或負壓的汽車儲氣瓶加氣;(四)嚴禁對無引擎蓋或發動機艙蓋的車輛加氣;(五)嚴禁儲氣瓶拖車直接向各類車輛加氣;(六)嚴禁為汽車儲氣瓶以外的任何燃氣裝置、氣瓶加氣;(七)遇有高強電閃、頻繁雷擊時以及加氣站內外發生突發事件或其他危及安全的情況時,須停止加氣作業。
第十八條 卸氣作業須遵守以下規定:(一)儲氣瓶拖車卸車場地要安裝防靜電接地裝置,並設定檢測跨接線及監視接地裝置狀態的靜電接地儀;(二)卸氣過程中,儲氣瓶拖車駕駛員和接卸人員均不得離開現場,並隨時檢查運行情況,發現異常立即停止接卸作業;(三)卸氣完畢後,儲氣瓶拖車駕駛員要進行全面檢查,確認狀況正常後,方可發動車輛離開接卸現場;(四)遇有雷雨天氣、附近有明火、管道設備大量泄漏氣、液壓異常等情況,嚴禁進行卸氣作業。
第十一條 加氣站應在醒目位置設定安全警示語,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內容:醒目的禁火和禁用行動電話標誌;進、出口及限速、限高、車道指示等交通標誌;禁止閒雜人員逗留、圍觀標誌;嚴禁行人、非機動車在站內穿行標誌等。
第十二條 加氣站周圍應劃定符合國家標準的安全區域;加氣站車輛進口、出口應分開設定,站區內停車場、道路、加氣島、汽車加氣場地等布局須符合相關規定。
加油加氣合建站應在站內標有明顯的引導加氣車輛進出站和停靠台的標誌線。
第十三條 儲氣瓶拖車或充裝車在加氣站內須有固定停放區,且與站內建(構)築物的防火間距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第十四條 加氣站內嚴禁從事檢修車輛、敲擊鐵器等易產生火花的作業,並不得種植油性植物。
加氣站內建(構)築物等場所禁止使用生成明火的熱源。
第十五條 加氣站操作人員要加強對車用氣瓶充裝全過程的檢查,及時消除安全隱患。非加氣站工作人員不得進行加氣、卸氣作業。加氣站從業人員必須穿戴防靜電服裝。
第十六條 加氣站每班須有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對安全責任制落實、作業現場安全、設備設施運行等情況進行檢查,並填寫檢查記錄。安全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和隱患應立即報告加氣站負責人,加氣站能解決的,立即整改;加氣站暫時無法解決的,要書面報告上級管理部門,並針對存在問題採取有效防範措施。
第十七條 加氣作業須遵守以下規定:(一)機動車輛加氣時必須熄火,車輛駕、乘人員須離車並在安全區域等候;(二)嚴禁為無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檢驗合格證、未辦理使用登記或與使用登記不一致、超過檢驗期限或使用年限的汽車儲氣瓶加氣;(三)嚴禁為零壓或負壓的汽車儲氣瓶加氣;(四)嚴禁對無引擎蓋或發動機艙蓋的車輛加氣;(五)嚴禁儲氣瓶拖車直接向各類車輛加氣;(六)嚴禁為汽車儲氣瓶以外的任何燃氣裝置、氣瓶加氣;(七)遇有高強電閃、頻繁雷擊時以及加氣站內外發生突發事件或其他危及安全的情況時,須停止加氣作業。
第十八條 卸氣作業須遵守以下規定:(一)儲氣瓶拖車卸車場地要安裝防靜電接地裝置,並設定檢測跨接線及監視接地裝置狀態的靜電接地儀;(二)卸氣過程中,儲氣瓶拖車駕駛員和接卸人員均不得離開現場,並隨時檢查運行情況,發現異常立即停止接卸作業;(三)卸氣完畢後,儲氣瓶拖車駕駛員要進行全面檢查,確認狀況正常後,方可發動車輛離開接卸現場;(四)遇有雷雨天氣、附近有明火、管道設備大量泄漏氣、液壓異常等情況,嚴禁進行卸氣作業。
第四章 設備設施管理
第十九條 加氣站須設定可燃氣體泄漏檢測報警系統和站區視頻監控系統,視頻監控資料保存周期不少於1個月;
加氣站建設單位應採用車用氣瓶自動充裝安全控制系統,實現加氣過程電子監管。提倡加氣站安裝使用紅外線周界防護報警系統。
第二十條 壓縮天然氣儲氣瓶組(井)、壓縮機室(棚)、加氣機旁等場所應設定可燃氣體泄漏檢測報警裝置。
安全閥、壓力表、可燃氣體泄漏檢測報警裝置等均應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定期校驗,並在校檢合格有效期內使用。
第二十一條 壓縮天然氣儲氣瓶組(井)、壓力容器及壓力管道等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後30日內須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使用登記,並按規定進行定期檢驗。
加氣站建設單位應採用車用氣瓶自動充裝安全控制系統,實現加氣過程電子監管。提倡加氣站安裝使用紅外線周界防護報警系統。
第二十條 壓縮天然氣儲氣瓶組(井)、壓縮機室(棚)、加氣機旁等場所應設定可燃氣體泄漏檢測報警裝置。
安全閥、壓力表、可燃氣體泄漏檢測報警裝置等均應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定期校驗,並在校檢合格有效期內使用。
第二十一條 壓縮天然氣儲氣瓶組(井)、壓力容器及壓力管道等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後30日內須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使用登記,並按規定進行定期檢驗。
第五章 應急管理
第二十二條 加氣站經營企業要按照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的《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AQ∕T9002-2006)要求,編制符合加氣站實際的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並報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加氣站經營企業要根據實際情況及時修訂和完善應急預案,保證應急預案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加氣站要每季度組織1次應急預案演練,並存檔演練記錄和演練現場影像資料。
第二十四條 加氣站消防器材配置要符合國家規範要求,提倡配備使用新型高效滅火器材。消防器材應設專人管理,定時檢查,定點擺放,定期更換,保證完好有效。
第二十五條 加氣站要建立義務消防隊伍,每月開展1次消防知識學習,每季度進行1次消防演練,不斷提高火災處置能力。
第二十三條 加氣站經營企業要根據實際情況及時修訂和完善應急預案,保證應急預案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加氣站要每季度組織1次應急預案演練,並存檔演練記錄和演練現場影像資料。
第二十四條 加氣站消防器材配置要符合國家規範要求,提倡配備使用新型高效滅火器材。消防器材應設專人管理,定時檢查,定點擺放,定期更換,保證完好有效。
第二十五條 加氣站要建立義務消防隊伍,每月開展1次消防知識學習,每季度進行1次消防演練,不斷提高火災處置能力。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加氣站行業主管部門要設立投訴、舉報電話,受理民眾就加氣質量、服務質量和安全隱患方面的投訴和舉報;經查屬實的,責成加氣站立即整改;經整改仍不合格或管理部門在執法檢查中發現有違法行為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罰款、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相關證照等相應處罰。
第二十七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要加強加氣站內壓力容器、計量器具、燃氣泄漏報警裝置及車載氣瓶的監督管理,依法開展特種設備定期檢驗工作;對不按照國家規定檢驗特種設備的加氣站,依法給予處罰。
第二十八條 市工商、公安消防、安監、城管執法等有關部門要依法行使監督管理職能,對加氣站的違法經營行為,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第二十七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要加強加氣站內壓力容器、計量器具、燃氣泄漏報警裝置及車載氣瓶的監督管理,依法開展特種設備定期檢驗工作;對不按照國家規定檢驗特種設備的加氣站,依法給予處罰。
第二十八條 市工商、公安消防、安監、城管執法等有關部門要依法行使監督管理職能,對加氣站的違法經營行為,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加氣母站安全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