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城區污水處理廠(站)污泥處理處置辦法

濟南市城區污水處理廠(站)污泥處理處置辦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污水處理廠(站)產生的污泥處理處置行為,避免污泥對環境造成二次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污泥處理處置指濟南市市管污水處理廠(站)在淨化水質過程中所產污泥產生、轉運、處置的生產經營活動。
第三條濟南市污泥處理處置主管部門為濟南市市政公用事業局。
第四條污泥處理處置應遵循源頭削減和全程控制原則。
第二章污泥產生
第五條污泥產生單位所產污泥含水率應當低於80%。
第六條污泥的產生量與污水處理廠實際運行狀況的匹配情況,作為判定污水處理廠正常運轉與否和污水處理服務費支付的依據。
污泥產量以各廠(站)污泥計量表為準進行推算,無計量表以實際污水處理量進行推算。
第七條污泥產生單位應當建立污泥產出台帳,填報污泥產出台帳記錄表、污泥轉移聯單(附樣表一、樣表五)。按照規定對所產生的污泥進行檢測並保存原始檢測記錄。污泥中重金屬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質含量不能確定的,由污泥產生單位委託有資質的環境監測單位進行重金屬含量測定及毒性浸出實驗,確定污泥性質。屬於危險廢物的污泥由污泥產出單位嚴格按照危險廢物處置規範進行臨時處置。
第三章污泥轉運
第八條污泥轉運單位應當將污泥轉運至約定場地進行處理處置。轉運量應當穩定、持續、均勻,以確保污水處理廠(站)、污泥處理處置單位穩定運行。
第九條污泥轉運單位應當建立污泥轉運台帳,填報污泥轉運登記表、污泥轉移聯單(附樣表二、樣表五),落實轉移聯單管理制度,接受主管部門的監管。
第十條污泥轉運單位應當使用封閉式車輛運輸污泥,嚴禁在運輸過程發生隨意傾倒、散落、丟棄及未按規定路線運輸等行為。
第十一條實行污泥轉運單位備案制度。與污泥轉運單位簽訂轉運契約的相關單位,應當在契約簽署後三個工作日內,持雙方契約等檔案到主管部門備案;契約變更應當重新備案。
第十二條各相關單位應當將污泥轉移聯單做為與污泥轉運單位結算相關費用的依據,接受主管部門的監管。
第四章污泥處理處置
第十三條污泥處理處置單位應當按照約定的處理工藝、處理方法和防治污染措施做好污泥的無害化處置。主管部門對處理處置過程進行定期和不定期檢查,處理處置單位應當積極配合,無條件提供相關原始資料。
第十四條污泥處理處置單位應當建立完善的污泥處置台帳,填報污泥處理處置登記表、污泥轉移聯單(附樣表三、樣表五),每月將污泥處置量、產品去向進行登記造冊,並附以相關的入庫單據或發票(發貨單)。
第十五條涉及政府採購的污泥處理處置單位每月10日前,將上月污泥實際處理處置量匯總,完善相關資料,報主管部門審核確認後,通過市政府採購管理系統報送相關資料,支付當月污泥處置費。
第十六條涉及政府採購的污泥處置單位報送的相關資料包括:《濟南市政府採購項目驗收報告書》、《濟南市政府污泥採購項目月份資金支付申請表》(附樣表四)、《污泥處理處置登記表》、季度污泥產品質量檢驗書。
第十七條污泥處理處置單位應當隨時接收所運污泥,不得拒收。因自身原因不能正常生產時,應當提前向主管部門書面報告有關情況,由主管部門指定有處理處置能力的單位臨時處理處置,處置費用由污泥處理處置單位限期支付給臨時處理處置單位。未經主管部門許可不得交第三方處理處置。
第五章其它
第十八條污泥產生、轉運、處理處置等單位自主組織生產經營活動,自行承擔安全、環保責任。
第十九條污泥產生、運輸、處置等單位應加大科技投入,積極參與各級各項相關課題試驗性研究。
第二十條非市管各縣(市、區)污水處理廠(站)的污泥產生、轉運、處理處置行為,參照本辦法執行。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濟南市市政公用事業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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