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土地監察規定》在1997.12.03由濟南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濟南市土地監察規定
- 頒布單位:濟南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7.12.03
- 實施時間:1997.12.03
現發布《濟南市土地監察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土地監察工作,及時查處土地違法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山東省土地監察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土地監察,是指土地管理部門依法對單位和個人執行和遵守國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以及對違法用地者實施法律制裁的活動。
第三條 市、縣(市)土地管理部門對土地監察工作實行集中統一管理,並按下列分工負責土地監察工作:
(一)市土地管理部門負責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土地監察工作,並負責處理縣域內非法占用、買賣、轉讓耕地2000平方米以上,非耕地面積7000平方米以上的案件。
(二)縣(市)土地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監察工作。
市土地管理部門根據實際需要,可以在區設立土地監察派出機構。
各級行政監察、規劃、公安、工商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土地管理部門做好土地監察工作。
第四條 市、縣(市)土地管理部門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向下一級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門委派專職土地監察員,檢查指導土地監察工作。
第五條 市、縣(市)土地管理部門履行下列監察職責:
(一)監督檢查土地法律、法規的執行和遵守情況;
(二)受理對土地違法行為的檢舉、控告;
(三)調查處理土地違法案件;
(四)對下級土地管理部門履行土地管理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五)協助有關部門調查處理對土地管理工作人員打擊報復的案件。
第六條 上級土地管理部門可以直接查處下級土地管理部門管轄的案件,也可以將其管轄的案件交下級土地管理部門查處。
第七條 土地管理部門發現所查處的案件不屬於自己管轄時,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土地管理部門或直接移送上級土地管理部門。
縣(市)土地管理部門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的,由市土地管理部門指定管轄或直接處理。
第八條 土地執法人員依法行使職權時,應當佩戴土地監察標誌,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否則,被檢查人有權拒絕接受檢查。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土地管理部門應當發出《責令停止土地違法行為通知書》,並送達當事人:
(一)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的;
(二)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或在耕地上挖沙、取土、採石、採礦破壞種植條件、造成土地沙化、鹽漬化、水土流失等嚴重毀壞耕地的;
(三)擅自改變原批准土地用途的;
(四)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規定開發、利用土地的;
(五)國有土地使用權被依法收回後拒不交出土地的,經批准的臨時用地到期不交還的,或在臨時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築物的;
(六)閒置、撂荒耕地,不履行或不按規定履行土地開發復墾義務的;
(七)土葬占用耕地的,或占用耕地建粘土磚瓦窯的;
(八)擅自出讓、轉讓、出租集體土地使用權,用於非農業建設的;
(九)農村居民超占宅基地拒不交回的;
(十)不依法進行土地登記的;
(十一)侵犯他人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
(十二)其它違反土地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十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土地違法案件,土地管理部門應當立案:
(一)有明確行為人;
(二)有違反土地法律、法規的事實;
(三)依照土地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追究法律責任的;
(四)屬本部門管轄和職責範圍內處理的。
第十一條 市、縣(市)土地管理部門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十日內立案。按照《土地違法案件查處辦法》調查處理,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將原因告知案件移送人或舉報人。
第十二條 土地執法人員查處違法案件與當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當事人認為執法人員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有權提出迴避申請,是否迴避,由土地管理部門審核決定。
第十三條 案件調查終結,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一)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依法作出《土地違法案件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二)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發出《撤銷立案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三)對責任人應給予行政處分的,應當提出書面建議和有關材料證據,並移送其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處理;
(四)責任人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土地管理部門有權對拒不停止違反土地法律、法規行為的單位或個人依法查封其繼續施工的設備、建築材料,並向當事人發出經批准機關負責人簽發的《查封決定書》,送達當事人簽名蓋章。
第十五條 土地管理部門對依法查封的財物應妥善保管,也可以委託有關單位保管,保管費由被查封人支付。但查封錯誤的,保管費由土地管理部門支付。造成經濟損失的,當事人有權依法提出賠償要求。
被依法查封的財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挪用。
第十六條 拒絕、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或個人都有權檢舉、控告。各級政府及土地管理部門對舉報有功人員和單位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八條 土地管理部門執法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秉公執法;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規定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市土地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