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公園服務管理規範(試行)

各區縣(功能區)園林和林業綠化主管部門,機關各處室,濟南天下第一泉風景區服務中心,市屬各公園(景區),各有關單位:

現將《濟南市公園服務管理規範(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濟南市園林和林業綠化局

2020年11月11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濟南市公園服務管理規範(試行)
  • 頒布時間:2020年11月11日
  • 實施時間:2020年11月11日
  • 發布單位:濟南市園林和林業綠化局
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蘭市備照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全市公園服務管理工作,加快打造“環境優美、秩序優良、服務優質、文化優秀”的魅力公園,根據《濟南市城市綠化條例》《城市公園配套服務項目經營管理暫行辦法》《公園服務基本要求》、《公園設計規範》、《園林綠化養護標準》等相關法規規章和標準規範,結合全市公園服務管理實際,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本規範所稱公園,是指城市建設用地內,國有投資建設管理的綜合公園和專類公園。
第三條 市、區縣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園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公園管理機構負責公園日常服務和管理工作。
本規範所稱公園管理機構,是指負責公園日常服務和管理的公園服務中心或管理運營單位。
第四條 公園服務管理基本要求:
(一)以民為本,以服務遊客為宗旨,以自然和諧為目標,注重景觀特色和地域文化的保護與發展;
(二)保持環境整潔、景觀優美、秩序井然、設施完善、安全平穩;
(三)注重傳統民俗、歷史人文、紅色文化等的傳承和發揚以及科學知識的普及;
(四)加強對老年人、兒童、殘障人士等特殊群體的接待與服務;
(五)工作人員應儀表整潔、語言文明、待人禮貌、著裝規範;
(六)公園管理機構應明確職能,制定符合公園功能定位、規模現狀的各項服務管理制度,完善監督與檢查機制。
第五條 公園服務管理工作除執行本規範外,還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規範,有專門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章 綠化養護
第六條 健全園林綠化養護管理制度,制定切實可行的管養計畫,落實澆水、排水、施肥、修剪、病蟲害防治、鬆土、除草、補植等各項養護措施,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樹木應樹形優美,樹冠完整,植株生長良好,修剪及病蟲害防治及時,無明顯缺株和枯枝死叉,無明顯有害生物危害狀;定期對園路、廣場、員閥欠景點周邊大樹進行安全檢查,及時處理斷枝、倒伏樹、枯樹和危樹,清除殘留樹樁;加強古樹名木的保護和養護管理,建立古樹名木圖文檔案和電子信息資料庫;
(二)灌木應生長旺盛、冠型完整,做到無枯枝、無病蟲枝,對殘缺、老化的灌木及綠籬應及時補植、更新。其中:整形灌木及綠籬不脫腳,應適時修剪,保持輪廓清晰、整齊美觀;
(三)花卉應株(叢)形美觀,花色正常,生長良好,殘花及枯死株修剪、清理及時,生長季節無明顯缺株、倒伏現象,無明顯有害生物危害狀;
(四)草坪應修剪及時,整齊一致,邊緣清晰,生長良好,無積水、明顯斑禿和有害生物危害狀。觀賞草坪不準遊人進入踩踏;遊憩草坪應定期輪流關閉養護管理,無人為踩踏的道路和板結的地塊;
(五)地被植物應做到同種(品種)、同一地段規格一致,生長良好,覆蓋度高,無明顯斑禿和有害生物危害狀;
(六)水生(濕生)植物應生長良好,無明顯有害生物危害狀;挺水植物生長季節無大面積倒伏現象,在秋冬季及時割除,防止枯槓婆良巴萎莖葉落入水體,造成二次污染;
(七)竹類應林相完整、更新及時,無明顯死竹、枯竹、破損竹和有害生物危害狀。
第七條 建立植物資源台賬,加強植物物候期、病蟲害、生長勢的動態觀測,精準掌握植物生長狀況。
第八條 注重提升園藝水平,積極推進植物新品種、新技術、新工藝的套用和特色植物景觀打造,杜絕過度設計、過度綠化。
第九條 根據綠化景觀提升需要,編制年度綠化植物栽植、補植、更換計畫。對需經常、反覆補植的區域,因地制宜、統籌兼顧,研究制定長效治理方案。
第十條 不得擅自伐移樹木。因栽植過密、存在安全隱患等原因確需伐移樹木的,公園管理機構應按嬸戀芝有關規定和技術規範實施。
第十一條 完善澆灌設施,實行科學灌溉,推廣套用噴灌、滴灌等節水灌溉設施;加快實施立體綠化、清潔能源、雨水收集、中水利用、園林廢棄物二次利用等環境保護新措施,倡導生態節約型園林綠化。
第三章 園容衛生
第十二條 出入口、廣場、園路、遊覽區每日清潔不少於兩次,並做到隨時保潔,無果皮、紙屑、菸蒂、塑膠袋、痰跡或其他污物,無垃圾雜物亂堆亂放現象,無衛生死角殼仔頌。加強綠地日常保潔管理,提倡公園枯枝、落葉就地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處理和科學循環利用,無焚燒垃圾樹葉等污染環境現象。
第十三條 各類建(構)築物牆面整潔,無破損脫落、亂塗亂畫、亂張貼現象,無明顯污漬,牆角榜遙備無蛛網。
第十四條 座椅坐凳、垃圾箱、健身器材、遊船等設施應每日清潔危精,定期消毒;小品雕塑、花架、護欄、標牌、景牆等設施應定期清潔,保持乾淨美觀。
第十五條 合理確定垃圾箱數量和位置,並按照垃圾分類有關規定設定。垃圾箱應套袋並日產日清,無污物外露,箱體乾淨整潔,周圍地面無污漬。
第十六條 健全廁所管理制度,確保制度上牆、專人保潔,做到“四淨四無兩通一明”(即地面淨、牆壁淨、廁位淨、周邊淨,無溢流、無蚊蠅、無異味、地面無積水,水通、電通,燈明)。廁所內嚴禁堆放雜物和垃圾,保潔工具和用品不能外露。廁所開放時間應與公園開放時間同步。
第十七條 公園水體應無異味,水面無廢棄物、藻類等漂浮物,水底無垃圾;景觀用水水質應達到《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水域功能Ⅳ類的質量標準;遊客接觸的景觀用水水質應達到《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水域功能Ⅲ類的質量標準。嚴禁各種污水、廢水排入公園湖泊、水池、河道等水域。
第十八條 衛生保潔操作文明規範。清掃中注意防揚塵,保潔工具存放在指定位置,不得影響公園景觀。具備條件的公園宜採用機械化清掃作業,提升保潔效率和保潔效果。
第十九條 雨雪後及時清掃出入口、廣場、園路、遊覽區,公園內禁止使用化學融雪劑。
第四章 設施設備
第二十條 服務、遊憩、管理等設施應符合《公園設計規範》,樣式、風格應與公園景觀、歷史文化特點相協調。遇特殊天氣、重大節日、文化活動等,應適當增設臨時性設施。
第二十一條 主園路、出入口、廁所、停車場及其它遊憩和服務建築應設定無障礙設施,並符合《山東省無障礙環境建設辦法》《無障礙設計規範》等有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 根據公園規模及需要配備消防設備、器具和火警監控系統,設定消防通道並保持暢通,消防設施完好率達100%。
第二十三條 承擔應急避險功能的公園應以城市綜合防災要求、公園安全條件和資源保護價值要求為依據,合理設定應急避險標識和設施,確保出現災情時及時開放、功能完好。
第二十四條 公園內建(構)築物、各類櫥窗、指示牌、雕塑、桌凳椅、垃圾箱、護欄、洗手台池等設施應保持整潔、完好,仿古建(構)築物漆面無脫落現象,道路、廣場、路沿石、台階、汀步等平整完好,無坑窪積水、無缺失破損現象。
第二十五條 公園內有保護價值的古建築、歷史建築、傳統風貌建築、紀念物、石刻、字碑等,應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法律法規及規定予以保護,設定保護標誌及說明牌;書畫、匾額、楹聯、雕刻等藝術品要登記造冊,妥善保管。
第二十六條 加強對園內設施的檢查、檢測、維護、維修,確保正常使用並符合相關技術安全規範:
(一)設施應完好無損,無結構、裝修等安全隱患;發生故障和正在維護的設施應有明顯的禁止使用標識;
(二)活動場地、園路等鋪裝面應防滑,損壞部分應及時修補,消除安全隱患;
(三)雨水控制利用設施應完整無損,運行正常;外露的檢查井、進水口、給水口、噴灌等保持清潔、完整無損,冬季應採取防凍裂保護措施;
(四)主要道路、出入口、河湖水面等危險地段、警示標識等周邊區域應有完好照明設施設備,滿足夜間遊園安全需要。照明設施設備應有足夠照度,無帶電裸露部位;
(五)建立功能齊全、布局合理、連線順暢、相互呼應的導覽標識系統。各類標識標牌應製作規範美觀,體量、尺度、色彩、風格等與公園風貌、文化特色相協調,中外文標識準確無誤,指示清晰明顯;及時更換破損、缺失的標識標牌,健全完善植物二維碼等識別標識;安全警示標誌應設定於明顯位置;
(六)座椅坐凳應舒適、穩固、無損壞,維修或油漆未乾時,應設定醒目警示標誌;
(七)安保監控設施應完整無損,運行正常;
(八)廁所內設施應齊備、完好,維修維護及時,保證上下水、電路、空氣交換等暢通,使用功能正常。每個廁位間應設定堅固、耐腐蝕的掛鈎;坐(蹲)位左側或右側為牆體的廁位間應設定方便老年人使用的扶手,並確保牢固、安全。保潔、維修時設定提示標誌,雨、雪等特殊天氣應放置防滑墊、提示牌;
(九)免費健身設施和兒童遊樂設施應確保功能完善、使用安全,在醒目位置設定使用須知、安全提示。兒童遊樂設施周邊醒目位置還應設定禁止成年人使用的提示牌;
(十)動物園的動物安全防護設施及各項常規設施的設定應符合《動物園設計規範》。
第二十七條 房屋和設施修繕、維護應科學及時,保證房屋和設施處於良好使用狀態,不得違規建設、加蓋、加建房屋和設施。
第二十八條 加強智慧公園建設,對服務、管理、養護過程進行數位化表達、智慧型化控制和管理。其中:有較大規模停車場的公園宜建設智慧型停車管理系統,實現對停車位的實時監測和停車空位智慧型引導;人流量較大的公園宜設定智慧型廁所,可通過智慧型手機、多媒體觸控螢幕等各類智慧型終端查詢廁所位置及實時使用狀態,實現廁所內部智慧型維護。
第二十九條 結合實際,科學確定5G基站建設總量,合理選址布局,並採用景觀化或隱蔽化建設方式,確保基站等通信基礎設施與建(構)築物和周邊環境相協調,與公園風貌相融合。公園內5G基站宜採用“微基站”類型,並推進其與路燈桿、監控桿和管線等設施的整合及雙向共享利用。
第五章 經營管理
第三十條 根據公園總體規劃和功能定位,本著安全、公平、優質原則,圍繞面向大眾開放、符合大眾消費水平的公共服務屬性,編制經營業態規劃。公園經營業態規劃應符合《城市公園配套服務項目經營管理暫行辦法》和省、市有關規定。
第三十一條 禁止任何與公園公益屬性及服務宗旨相違背的經營行為。禁止在公園內設立為少數人服務的會所、高檔餐館、茶樓等,以及健身、美容、住宿、接待等場所;禁止將公園內以參觀遊覽為主要功能的亭、台、樓、閣等園林建築以租賃、承包、買斷等形式轉交營利性組織或個人經營。
第三十二條 公園管理機構不得以任何方式將國有資產無償提供給非行政事業單位使用。
第三十三條 建立健全對外租賃經營項目信用評價機制,加強對承租方安全生產、規範經營、文明服務、衛生秩序等方面的監督管理。對存在油煙、噪音等污染的餐飲項目,要從嚴防治、從緊管控,引導其逐步退出公園,加快建立以簡餐、小食品售賣為主的餐飲服務格局。
第三十四條 建立健全各類遊樂設施(備)維護管理制度。遊樂設施(備)應設定乘坐須知、安全圍欄,標明出入口;操作人員應持證上崗,並嚴格遵守操作規程,確保遊客安全。
第六章 遊園秩序
第三十五條 建立健全遊園秩序管理制度,做到制度落實、組織落實、人員落實,加強日常巡查,確保巡查全覆蓋。
第三十六條 及時勸阻制止下列不文明遊園行為:
(一)攜帶寵物以及易燃易爆等各類危險物品入園;
(二)除殘疾人輪椅、嬰兒推車、應急救援車輛及工作車輛外,其他車輛未經允許入園;
(三)隨地吐痰、便溺,亂丟果皮(核)、菸頭、口香糖等廢棄物,向泉池、河道、湖泊亂倒污水污物;
(四)踩踏草坪、攀折花木、採摘果實,損毀樹木、損壞公園設施;
(五)在建(構)築物、設施、樹木上亂塗濫刻,隨意張貼噴塗廣告、亂掛物品;
(六)遊園時袒胸赤膊,穿著不合時宜;
(七)在座椅坐凳上躺臥,擅自進入噴泉內嬉戲打鬧;
(八)使用超分貝音響唱歌跳舞、甩響鞭、吹奏、喊山等噪音擾民行為;
(九)散發或張貼傳單、反宣品,兜售物品、隨意放生,算卦、測字及其他封建迷信活動;
(十)在禁菸區吸菸,營火燒烤、擅自搭設帳篷和吊床;
(十一)在泉池、河道、湖泊等水域內游泳、洗涮衣物、垂釣、撒網,捕捉傷害鳥禽、魚蝦等行為;阻塞河道、航道及其他妨礙遊船通航安全的行為;
(十二)跨越圍欄護網,驚擾、追趕、恐嚇、投打和在非投餵區投餵等傷害動物的行為;
(十三)遊客之間發生肢體衝突或互相辱罵,不尊老愛幼等行為;
(十四)不遵守社會公德和公園管理規定,影響園容園貌和遊園秩序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七條 建立入園機動車、非機動車及滑板車、平衡車等各類車輛管理制度,對準許進園的施工作業、貨品配送、大型活動、駐園單位等車輛,應限定進出時間、車速、路線、停放地點,確保遊園秩序和遊人安全。
第三十八條 加強公園噪聲管控,噪聲控制應符合《聲環境質量標準》及相關規定。
第三十九條 不得擅自使用“低慢小”航空器進行飛行活動和施放氣球活動。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四十條 認真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嚴格執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體系,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員,完善安全生產管理台帳,加強重點部位、重點環節、重點時段的安全管理,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
第四十一條 建立應急預案,配備相應安全保衛人員和安防設施,加強應急演練,有效應對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
第四十二條 按照疫情防控有關規定和規範要求,嚴格落實“一米線、戴口罩、測體溫、亮綠碼”等防控措施,做好常態化疫情防控工作。
第四十三條 遇有節假日及大型遊園活動,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控制客流量,加強遊客疏導,避免擁擠踩踏事故發生,並嚴格落實防暴防恐措施。
第四十四條 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定期開展消防宣傳和演習。
第四十五條 公園用電應嚴格執行有關標準,保證用電安全。
第四十六條 嚴禁在綠地、古建築等重點區域記憶體放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必需的易燃易爆等化學危險品應在規定區域記憶體放,設定必要的安全隔離帶和警示標識,並實行專人保管。
第四十七條 公園遊覽車、遊船、索道等交通遊覽及遊樂設施、特種設備須經有關部門進行質量和安全檢驗。指定專人負責日常安全質量管理工作,發現問題及時處置,確保質量安全達標。
第四十八條 地形險要地段的園路應設定安全防護設施,在假山、水體等危險區域及大型養護、維修作業、施工工地區域應設定警示標誌,在防火區、禁菸區以及禁止游泳、攀爬、釣魚等區域設定明顯的禁止標誌,並視情落實隔離防護措施。
第四十九條 噴施病蟲害防治藥劑前,應通過張貼通告等形式告知遊客,避開晨晚練及遊客較多的時間段,分區域、分時段封閉實施,具備條件的可在夜間實施;對掛果樹木噴藥後應予以警示說明。
第五十條 密切關注天氣預報預警,遇有大風、雷電、強降雨等極端天氣,及時啟動應急預案,強化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確保遊園安全。
第八章 服務保障
第五十一條 通過公園電子信息屏、多媒體觸控螢幕系統、入口網站、手機應用程式、微信公眾號、微博賬號等渠道向遊客推送遊園信息,信息內容可包括公園(景點)簡介、遊園須知、服務電話、乘車路線、電子導覽圖、活動預告、遊客量信息、出行提示等。
第五十二條 主要出入口應公示開放時間、門票優惠政策、公園(景點)簡介、遊園須知、導覽圖、投訴電話等內容。
第五十三條 主要出入口、遊客服務中心應設定便民服務點,配備便民服務設施(如輪椅、雨傘、藥箱等),並確保正常使用。
第五十四條 加強對安保、門崗、保潔、養護等一線工作人員的崗位培訓和監督管理,樹牢服務意識,約束從業行為。對服務態度惡劣、服務效果差的,綜合採取經濟處罰、終止契約、信用懲戒等措施予以處理。
第五十五條 建立完善服務投訴化解反饋機制,在公園主要出入口、餐飲門店、廣場等醒目位置公示公園服務投訴電話,並安排專人協調落實、解決反饋,確保“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著落”。
第五十六條 建立完善志願服務機制及激勵保障機制,推進文明遊園、環境保護等志願服務制度化、常態化,營造崇德向善、誠信互助的良好社會風尚。

政策解讀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公園服務管理工作,加快打造“環境優美、秩序優良、服務優質、文化優秀”的魅力公園,我局牽頭組織,在深入調研、反覆論證、廣泛徵求意見建議的基礎上,研究起草並正式印發了《濟南市公園服務管理規範(試行)》。
一、出台背景和過程
眾所周知,公園是市民遊客踏青賞花、避暑納涼、休憩健身、親近自然的綠色公共場所,是城市綠地系統的核心組成部分,承載著改善生態、美化環境、休閒遊憩、健身娛樂、傳承文化、保護資源、科普教育、防災避險等重要功能,也是展示城市形象、助力營商環境提升的重要視窗,更是創建全國文明城市必查的測評點。
近年來,市委、市政府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秉承“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發展理念,將民生工程與生態工程相結合,將公園建設管理服務作為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質、創造宜業宜居宜樂宜游良好環境的重要舉措,有序規劃建設新公園、合理改造提升老公園,初步構建了泉城特色的公園體系,全市公園形象面貌顯著提升,特別是雪野風景名勝區專項整治、魚翅皇宮建築群拆除等工程實施後,公園及其周邊環境更加優美、景色更加靚麗、周邊市民生活更加幸福,更好地滿足了人民民眾對美好生活的新期待。
2020年6月16日,市委市政府印發了《深化文明城市創建加快打造魅力泉城行動方案》,全文13次提及公園,明確指出了打造城市綠色空間、做好城市節慶裝扮、倡導文明健康行為等公園發展若干標準。市委市政府的檔案精神為加快推進魅力公園建設敲下了“定音錘”,給廣大市民遊客吃下了“定心丸”,傳遞了比黃金更珍貴的信心,同時也對全市園林綠化部門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如何更好地滿足人民民眾對美好生活的新期待,加快打造“環境優美、秩序優良、服務優質、文化優秀”的公園新形象、新面貌,成為擺在我們面前的最緊迫、最重大的政治任務和最崇高、最光榮的歷史使命。
客觀的講,我市公園建設和管理工作雖然取得了可喜的成績,但與高質量發展的要求相比、與先進省市相比、與人民民眾的期盼相比,依然存在著不少差距和不足,面臨著一些新問題、新挑戰,比如:隨著社會老齡化速度的加快、公園的逐步免費開放,遊客量的急速增長,公園的安全、服務、維護以及文化傳承培育等方面壓力不斷加大,以往的服務管理標準難以適應新形勢、新發展、新要求,如何高標準、高水平、高質量做好公園服務管理工作成為亟待研究解決的一大課題。
鑒於以上原因,我們本著堅持問題導向、目標導向,堅持細化舉措、務實管用,堅持破解難題、狠抓落實的原則,在對全市公園(景區)服務管理工作進行全面摸底、充分調研,借鑑北京、成都、廣州等先進城市經驗做法的基礎上,研究起草了《濟南市公園服務管理規範(試行)》。初稿形成後,為增強規範標準的針對性、精準性和可操作性,先後多次徵求了市屬各公園(景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市民代表、風景園林專家、廣大遊客的意見建議,召開了《濟南市公園服務管理規範(試行)》研討會反覆溝通協商,充分吸納了諸多合理化的意見建議。最終,圍繞總則、綠化養護、園容衛生、設施設備、經營管理、遊園秩序、安全管理、服務保障等八個方面提出56條規範標準,目前《規範》已正式印發。
二、《規範》主要內容
《規範》正文共分為八章,56條。
第一章總則。明確了制定規範的目的、依據,主管部門、公園管理機構職責,服務管理基本要求,以及適用範圍等。其中,本規範所稱公園,是指城市建設用地內,國有投資建設管理的綜合公園、專類公園。目前,街頭遊園、社區公園、山體公園等其他公園,因其定位不同、規模偏小或用地性質等原因,不屬於本《規範》管理範疇。
第二章綠化養護。分門別類的規定了喬木、灌木、花卉、草坪、地被、水生植物、竹類等苗木的養護質量標準等;對建立植物資源台賬、注重提升園藝水平、編制長效治理方案、嚴格樹木伐移程式、倡導生態節約型園林綠化等工作進行了細化。
第三章園容衛生。規定了出入口、廣場、園路、遊覽區等重點區域清潔頻次和保潔要求,規範了綠地衛生狀況質量、公廁管理、水體和水質的標準;對垃圾分類處理、衛生保潔操作規範等進行了細化完善。特彆強調了廁所開放時間應與公園開放時間同步,公園內禁止使用傷害植物的化學融雪劑。
第四章設施設備。規定了服務設施、遊憩設施、管理設施的設定布局,規範了房屋和設施檢查修繕、質量安全標準,明確了保護維修歷史古建築、無障礙設施、應急避難設備、導覽標識系統、動物籠舍等管理要求,創新提出了智慧型廁所、5G基站、智慧型停車等智慧化景區建設內容,強調了設施設備要保持完善,樣式風格與公園景觀、歷史、文化特點相協調,不得違規建設、加蓋、加建房屋和設施。
第五章經營管理。圍繞面向大眾開放、符合大眾消費水平的公共服務屬性,規範了公園經營業態、禁止經營行為、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等內容;規定了對承租方安全生產、規範經營、文明服務、衛生秩序等方面的監督管理,提出了建立健全對外租賃經營項目信用評價機制,特彆強調了對存在油煙、噪音等污染的餐飲項目,要從嚴防治、從緊管控,引導其逐步退出公園,加快建立以簡餐、小食品售賣為主的餐飲服務格局。
第六章遊園秩序。對標對表上位規範、文明城市創建標準、魅力公園新要求,系統梳理出近年來多發易發的不文明行為和禁止行為,並將其列為重點勸阻和制止範圍。結合百姓訴求,嚴格限定了機動車、非機動車等各類車輛的出入園,最大限度確保遊園秩序和遊人安全。明確了噪音管控、擺攤設點、“低慢小”航空器、氣球施放等管理要求。
第七章安全生產。明確了建立安全責任制,嚴格執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體系,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員,完善各類安全生產管理台帳,加強重點部位、重點環節、重點時段的安全管理,定期組織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具體規定了常態化疫情防控、節假日及大型活動、極端天氣期間的有關要求。強調了未經檢驗合格的遊覽車、遊船、索道等遊樂設施及鍋爐、發電車等特種設備不得營運,機械設備操作人員持證上崗;加強了水面安全、危化品安全、施工安全、消防安全、防蟲藥劑安全、用電安全等。
第八章服務保障。明確了安保、門崗、保潔、養護等一線服務人員的崗位培訓和監督管理,對冷、硬、蠻、橫等服務態度問題,嚴格採取經濟處罰、終止契約、信用懲戒等措施予以處理。規定了服務投訴化解反饋機制、引導標識系統、志願服務及激勵保障機制等,著重強調了服務保障提前跟進、矛盾糾紛靠前化解等新要求。
(七)竹類應林相完整、更新及時,無明顯死竹、枯竹、破損竹和有害生物危害狀。
第七條 建立植物資源台賬,加強植物物候期、病蟲害、生長勢的動態觀測,精準掌握植物生長狀況。
第八條 注重提升園藝水平,積極推進植物新品種、新技術、新工藝的套用和特色植物景觀打造,杜絕過度設計、過度綠化。
第九條 根據綠化景觀提升需要,編制年度綠化植物栽植、補植、更換計畫。對需經常、反覆補植的區域,因地制宜、統籌兼顧,研究制定長效治理方案。
第十條 不得擅自伐移樹木。因栽植過密、存在安全隱患等原因確需伐移樹木的,公園管理機構應按有關規定和技術規範實施。
第十一條 完善澆灌設施,實行科學灌溉,推廣套用噴灌、滴灌等節水灌溉設施;加快實施立體綠化、清潔能源、雨水收集、中水利用、園林廢棄物二次利用等環境保護新措施,倡導生態節約型園林綠化。
第三章 園容衛生
第十二條 出入口、廣場、園路、遊覽區每日清潔不少於兩次,並做到隨時保潔,無果皮、紙屑、菸蒂、塑膠袋、痰跡或其他污物,無垃圾雜物亂堆亂放現象,無衛生死角。加強綠地日常保潔管理,提倡公園枯枝、落葉就地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處理和科學循環利用,無焚燒垃圾樹葉等污染環境現象。
第十三條 各類建(構)築物牆面整潔,無破損脫落、亂塗亂畫、亂張貼現象,無明顯污漬,牆角無蛛網。
第十四條 座椅坐凳、垃圾箱、健身器材、遊船等設施應每日清潔,定期消毒;小品雕塑、花架、護欄、標牌、景牆等設施應定期清潔,保持乾淨美觀。
第十五條 合理確定垃圾箱數量和位置,並按照垃圾分類有關規定設定。垃圾箱應套袋並日產日清,無污物外露,箱體乾淨整潔,周圍地面無污漬。
第十六條 健全廁所管理制度,確保制度上牆、專人保潔,做到“四淨四無兩通一明”(即地面淨、牆壁淨、廁位淨、周邊淨,無溢流、無蚊蠅、無異味、地面無積水,水通、電通,燈明)。廁所內嚴禁堆放雜物和垃圾,保潔工具和用品不能外露。廁所開放時間應與公園開放時間同步。
第十七條 公園水體應無異味,水面無廢棄物、藻類等漂浮物,水底無垃圾;景觀用水水質應達到《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水域功能Ⅳ類的質量標準;遊客接觸的景觀用水水質應達到《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水域功能Ⅲ類的質量標準。嚴禁各種污水、廢水排入公園湖泊、水池、河道等水域。
第十八條 衛生保潔操作文明規範。清掃中注意防揚塵,保潔工具存放在指定位置,不得影響公園景觀。具備條件的公園宜採用機械化清掃作業,提升保潔效率和保潔效果。
第十九條 雨雪後及時清掃出入口、廣場、園路、遊覽區,公園內禁止使用化學融雪劑。
第四章 設施設備
第二十條 服務、遊憩、管理等設施應符合《公園設計規範》,樣式、風格應與公園景觀、歷史文化特點相協調。遇特殊天氣、重大節日、文化活動等,應適當增設臨時性設施。
第二十一條 主園路、出入口、廁所、停車場及其它遊憩和服務建築應設定無障礙設施,並符合《山東省無障礙環境建設辦法》《無障礙設計規範》等有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 根據公園規模及需要配備消防設備、器具和火警監控系統,設定消防通道並保持暢通,消防設施完好率達100%。
第二十三條 承擔應急避險功能的公園應以城市綜合防災要求、公園安全條件和資源保護價值要求為依據,合理設定應急避險標識和設施,確保出現災情時及時開放、功能完好。
第二十四條 公園內建(構)築物、各類櫥窗、指示牌、雕塑、桌凳椅、垃圾箱、護欄、洗手台池等設施應保持整潔、完好,仿古建(構)築物漆面無脫落現象,道路、廣場、路沿石、台階、汀步等平整完好,無坑窪積水、無缺失破損現象。
第二十五條 公園內有保護價值的古建築、歷史建築、傳統風貌建築、紀念物、石刻、字碑等,應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法律法規及規定予以保護,設定保護標誌及說明牌;書畫、匾額、楹聯、雕刻等藝術品要登記造冊,妥善保管。
第二十六條 加強對園內設施的檢查、檢測、維護、維修,確保正常使用並符合相關技術安全規範:
(一)設施應完好無損,無結構、裝修等安全隱患;發生故障和正在維護的設施應有明顯的禁止使用標識;
(二)活動場地、園路等鋪裝面應防滑,損壞部分應及時修補,消除安全隱患;
(三)雨水控制利用設施應完整無損,運行正常;外露的檢查井、進水口、給水口、噴灌等保持清潔、完整無損,冬季應採取防凍裂保護措施;
(四)主要道路、出入口、河湖水面等危險地段、警示標識等周邊區域應有完好照明設施設備,滿足夜間遊園安全需要。照明設施設備應有足夠照度,無帶電裸露部位;
(五)建立功能齊全、布局合理、連線順暢、相互呼應的導覽標識系統。各類標識標牌應製作規範美觀,體量、尺度、色彩、風格等與公園風貌、文化特色相協調,中外文標識準確無誤,指示清晰明顯;及時更換破損、缺失的標識標牌,健全完善植物二維碼等識別標識;安全警示標誌應設定於明顯位置;
(六)座椅坐凳應舒適、穩固、無損壞,維修或油漆未乾時,應設定醒目警示標誌;
(七)安保監控設施應完整無損,運行正常;
(八)廁所內設施應齊備、完好,維修維護及時,保證上下水、電路、空氣交換等暢通,使用功能正常。每個廁位間應設定堅固、耐腐蝕的掛鈎;坐(蹲)位左側或右側為牆體的廁位間應設定方便老年人使用的扶手,並確保牢固、安全。保潔、維修時設定提示標誌,雨、雪等特殊天氣應放置防滑墊、提示牌;
(九)免費健身設施和兒童遊樂設施應確保功能完善、使用安全,在醒目位置設定使用須知、安全提示。兒童遊樂設施周邊醒目位置還應設定禁止成年人使用的提示牌;
(十)動物園的動物安全防護設施及各項常規設施的設定應符合《動物園設計規範》。
第二十七條 房屋和設施修繕、維護應科學及時,保證房屋和設施處於良好使用狀態,不得違規建設、加蓋、加建房屋和設施。
第二十八條 加強智慧公園建設,對服務、管理、養護過程進行數位化表達、智慧型化控制和管理。其中:有較大規模停車場的公園宜建設智慧型停車管理系統,實現對停車位的實時監測和停車空位智慧型引導;人流量較大的公園宜設定智慧型廁所,可通過智慧型手機、多媒體觸控螢幕等各類智慧型終端查詢廁所位置及實時使用狀態,實現廁所內部智慧型維護。
第二十九條 結合實際,科學確定5G基站建設總量,合理選址布局,並採用景觀化或隱蔽化建設方式,確保基站等通信基礎設施與建(構)築物和周邊環境相協調,與公園風貌相融合。公園內5G基站宜採用“微基站”類型,並推進其與路燈桿、監控桿和管線等設施的整合及雙向共享利用。
第五章 經營管理
第三十條 根據公園總體規劃和功能定位,本著安全、公平、優質原則,圍繞面向大眾開放、符合大眾消費水平的公共服務屬性,編制經營業態規劃。公園經營業態規劃應符合《城市公園配套服務項目經營管理暫行辦法》和省、市有關規定。
第三十一條 禁止任何與公園公益屬性及服務宗旨相違背的經營行為。禁止在公園內設立為少數人服務的會所、高檔餐館、茶樓等,以及健身、美容、住宿、接待等場所;禁止將公園內以參觀遊覽為主要功能的亭、台、樓、閣等園林建築以租賃、承包、買斷等形式轉交營利性組織或個人經營。
第三十二條 公園管理機構不得以任何方式將國有資產無償提供給非行政事業單位使用。
第三十三條 建立健全對外租賃經營項目信用評價機制,加強對承租方安全生產、規範經營、文明服務、衛生秩序等方面的監督管理。對存在油煙、噪音等污染的餐飲項目,要從嚴防治、從緊管控,引導其逐步退出公園,加快建立以簡餐、小食品售賣為主的餐飲服務格局。
第三十四條 建立健全各類遊樂設施(備)維護管理制度。遊樂設施(備)應設定乘坐須知、安全圍欄,標明出入口;操作人員應持證上崗,並嚴格遵守操作規程,確保遊客安全。
第六章 遊園秩序
第三十五條 建立健全遊園秩序管理制度,做到制度落實、組織落實、人員落實,加強日常巡查,確保巡查全覆蓋。
第三十六條 及時勸阻制止下列不文明遊園行為:
(一)攜帶寵物以及易燃易爆等各類危險物品入園;
(二)除殘疾人輪椅、嬰兒推車、應急救援車輛及工作車輛外,其他車輛未經允許入園;
(三)隨地吐痰、便溺,亂丟果皮(核)、菸頭、口香糖等廢棄物,向泉池、河道、湖泊亂倒污水污物;
(四)踩踏草坪、攀折花木、採摘果實,損毀樹木、損壞公園設施;
(五)在建(構)築物、設施、樹木上亂塗濫刻,隨意張貼噴塗廣告、亂掛物品;
(六)遊園時袒胸赤膊,穿著不合時宜;
(七)在座椅坐凳上躺臥,擅自進入噴泉內嬉戲打鬧;
(八)使用超分貝音響唱歌跳舞、甩響鞭、吹奏、喊山等噪音擾民行為;
(九)散發或張貼傳單、反宣品,兜售物品、隨意放生,算卦、測字及其他封建迷信活動;
(十)在禁菸區吸菸,營火燒烤、擅自搭設帳篷和吊床;
(十一)在泉池、河道、湖泊等水域內游泳、洗涮衣物、垂釣、撒網,捕捉傷害鳥禽、魚蝦等行為;阻塞河道、航道及其他妨礙遊船通航安全的行為;
(十二)跨越圍欄護網,驚擾、追趕、恐嚇、投打和在非投餵區投餵等傷害動物的行為;
(十三)遊客之間發生肢體衝突或互相辱罵,不尊老愛幼等行為;
(十四)不遵守社會公德和公園管理規定,影響園容園貌和遊園秩序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七條 建立入園機動車、非機動車及滑板車、平衡車等各類車輛管理制度,對準許進園的施工作業、貨品配送、大型活動、駐園單位等車輛,應限定進出時間、車速、路線、停放地點,確保遊園秩序和遊人安全。
第三十八條 加強公園噪聲管控,噪聲控制應符合《聲環境質量標準》及相關規定。
第三十九條 不得擅自使用“低慢小”航空器進行飛行活動和施放氣球活動。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四十條 認真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嚴格執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體系,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員,完善安全生產管理台帳,加強重點部位、重點環節、重點時段的安全管理,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
第四十一條 建立應急預案,配備相應安全保衛人員和安防設施,加強應急演練,有效應對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
第四十二條 按照疫情防控有關規定和規範要求,嚴格落實“一米線、戴口罩、測體溫、亮綠碼”等防控措施,做好常態化疫情防控工作。
第四十三條 遇有節假日及大型遊園活動,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控制客流量,加強遊客疏導,避免擁擠踩踏事故發生,並嚴格落實防暴防恐措施。
第四十四條 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定期開展消防宣傳和演習。
第四十五條 公園用電應嚴格執行有關標準,保證用電安全。
第四十六條 嚴禁在綠地、古建築等重點區域記憶體放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必需的易燃易爆等化學危險品應在規定區域記憶體放,設定必要的安全隔離帶和警示標識,並實行專人保管。
第四十七條 公園遊覽車、遊船、索道等交通遊覽及遊樂設施、特種設備須經有關部門進行質量和安全檢驗。指定專人負責日常安全質量管理工作,發現問題及時處置,確保質量安全達標。
第四十八條 地形險要地段的園路應設定安全防護設施,在假山、水體等危險區域及大型養護、維修作業、施工工地區域應設定警示標誌,在防火區、禁菸區以及禁止游泳、攀爬、釣魚等區域設定明顯的禁止標誌,並視情落實隔離防護措施。
第四十九條 噴施病蟲害防治藥劑前,應通過張貼通告等形式告知遊客,避開晨晚練及遊客較多的時間段,分區域、分時段封閉實施,具備條件的可在夜間實施;對掛果樹木噴藥後應予以警示說明。
第五十條 密切關注天氣預報預警,遇有大風、雷電、強降雨等極端天氣,及時啟動應急預案,強化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確保遊園安全。
第八章 服務保障
第五十一條 通過公園電子信息屏、多媒體觸控螢幕系統、入口網站、手機應用程式、微信公眾號、微博賬號等渠道向遊客推送遊園信息,信息內容可包括公園(景點)簡介、遊園須知、服務電話、乘車路線、電子導覽圖、活動預告、遊客量信息、出行提示等。
第五十二條 主要出入口應公示開放時間、門票優惠政策、公園(景點)簡介、遊園須知、導覽圖、投訴電話等內容。
第五十三條 主要出入口、遊客服務中心應設定便民服務點,配備便民服務設施(如輪椅、雨傘、藥箱等),並確保正常使用。
第五十四條 加強對安保、門崗、保潔、養護等一線工作人員的崗位培訓和監督管理,樹牢服務意識,約束從業行為。對服務態度惡劣、服務效果差的,綜合採取經濟處罰、終止契約、信用懲戒等措施予以處理。
第五十五條 建立完善服務投訴化解反饋機制,在公園主要出入口、餐飲門店、廣場等醒目位置公示公園服務投訴電話,並安排專人協調落實、解決反饋,確保“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著落”。
第五十六條 建立完善志願服務機制及激勵保障機制,推進文明遊園、環境保護等志願服務制度化、常態化,營造崇德向善、誠信互助的良好社會風尚。

政策解讀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公園服務管理工作,加快打造“環境優美、秩序優良、服務優質、文化優秀”的魅力公園,我局牽頭組織,在深入調研、反覆論證、廣泛徵求意見建議的基礎上,研究起草並正式印發了《濟南市公園服務管理規範(試行)》。
一、出台背景和過程
眾所周知,公園是市民遊客踏青賞花、避暑納涼、休憩健身、親近自然的綠色公共場所,是城市綠地系統的核心組成部分,承載著改善生態、美化環境、休閒遊憩、健身娛樂、傳承文化、保護資源、科普教育、防災避險等重要功能,也是展示城市形象、助力營商環境提升的重要視窗,更是創建全國文明城市必查的測評點。
近年來,市委、市政府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秉承“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發展理念,將民生工程與生態工程相結合,將公園建設管理服務作為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質、創造宜業宜居宜樂宜游良好環境的重要舉措,有序規劃建設新公園、合理改造提升老公園,初步構建了泉城特色的公園體系,全市公園形象面貌顯著提升,特別是雪野風景名勝區專項整治、魚翅皇宮建築群拆除等工程實施後,公園及其周邊環境更加優美、景色更加靚麗、周邊市民生活更加幸福,更好地滿足了人民民眾對美好生活的新期待。
2020年6月16日,市委市政府印發了《深化文明城市創建加快打造魅力泉城行動方案》,全文13次提及公園,明確指出了打造城市綠色空間、做好城市節慶裝扮、倡導文明健康行為等公園發展若干標準。市委市政府的檔案精神為加快推進魅力公園建設敲下了“定音錘”,給廣大市民遊客吃下了“定心丸”,傳遞了比黃金更珍貴的信心,同時也對全市園林綠化部門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如何更好地滿足人民民眾對美好生活的新期待,加快打造“環境優美、秩序優良、服務優質、文化優秀”的公園新形象、新面貌,成為擺在我們面前的最緊迫、最重大的政治任務和最崇高、最光榮的歷史使命。
客觀的講,我市公園建設和管理工作雖然取得了可喜的成績,但與高質量發展的要求相比、與先進省市相比、與人民民眾的期盼相比,依然存在著不少差距和不足,面臨著一些新問題、新挑戰,比如:隨著社會老齡化速度的加快、公園的逐步免費開放,遊客量的急速增長,公園的安全、服務、維護以及文化傳承培育等方面壓力不斷加大,以往的服務管理標準難以適應新形勢、新發展、新要求,如何高標準、高水平、高質量做好公園服務管理工作成為亟待研究解決的一大課題。
鑒於以上原因,我們本著堅持問題導向、目標導向,堅持細化舉措、務實管用,堅持破解難題、狠抓落實的原則,在對全市公園(景區)服務管理工作進行全面摸底、充分調研,借鑑北京、成都、廣州等先進城市經驗做法的基礎上,研究起草了《濟南市公園服務管理規範(試行)》。初稿形成後,為增強規範標準的針對性、精準性和可操作性,先後多次徵求了市屬各公園(景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市民代表、風景園林專家、廣大遊客的意見建議,召開了《濟南市公園服務管理規範(試行)》研討會反覆溝通協商,充分吸納了諸多合理化的意見建議。最終,圍繞總則、綠化養護、園容衛生、設施設備、經營管理、遊園秩序、安全管理、服務保障等八個方面提出56條規範標準,目前《規範》已正式印發。
二、《規範》主要內容
《規範》正文共分為八章,56條。
第一章總則。明確了制定規範的目的、依據,主管部門、公園管理機構職責,服務管理基本要求,以及適用範圍等。其中,本規範所稱公園,是指城市建設用地內,國有投資建設管理的綜合公園、專類公園。目前,街頭遊園、社區公園、山體公園等其他公園,因其定位不同、規模偏小或用地性質等原因,不屬於本《規範》管理範疇。
第二章綠化養護。分門別類的規定了喬木、灌木、花卉、草坪、地被、水生植物、竹類等苗木的養護質量標準等;對建立植物資源台賬、注重提升園藝水平、編制長效治理方案、嚴格樹木伐移程式、倡導生態節約型園林綠化等工作進行了細化。
第三章園容衛生。規定了出入口、廣場、園路、遊覽區等重點區域清潔頻次和保潔要求,規範了綠地衛生狀況質量、公廁管理、水體和水質的標準;對垃圾分類處理、衛生保潔操作規範等進行了細化完善。特彆強調了廁所開放時間應與公園開放時間同步,公園內禁止使用傷害植物的化學融雪劑。
第四章設施設備。規定了服務設施、遊憩設施、管理設施的設定布局,規範了房屋和設施檢查修繕、質量安全標準,明確了保護維修歷史古建築、無障礙設施、應急避難設備、導覽標識系統、動物籠舍等管理要求,創新提出了智慧型廁所、5G基站、智慧型停車等智慧化景區建設內容,強調了設施設備要保持完善,樣式風格與公園景觀、歷史、文化特點相協調,不得違規建設、加蓋、加建房屋和設施。
第五章經營管理。圍繞面向大眾開放、符合大眾消費水平的公共服務屬性,規範了公園經營業態、禁止經營行為、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等內容;規定了對承租方安全生產、規範經營、文明服務、衛生秩序等方面的監督管理,提出了建立健全對外租賃經營項目信用評價機制,特彆強調了對存在油煙、噪音等污染的餐飲項目,要從嚴防治、從緊管控,引導其逐步退出公園,加快建立以簡餐、小食品售賣為主的餐飲服務格局。
第六章遊園秩序。對標對表上位規範、文明城市創建標準、魅力公園新要求,系統梳理出近年來多發易發的不文明行為和禁止行為,並將其列為重點勸阻和制止範圍。結合百姓訴求,嚴格限定了機動車、非機動車等各類車輛的出入園,最大限度確保遊園秩序和遊人安全。明確了噪音管控、擺攤設點、“低慢小”航空器、氣球施放等管理要求。
第七章安全生產。明確了建立安全責任制,嚴格執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體系,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員,完善各類安全生產管理台帳,加強重點部位、重點環節、重點時段的安全管理,定期組織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具體規定了常態化疫情防控、節假日及大型活動、極端天氣期間的有關要求。強調了未經檢驗合格的遊覽車、遊船、索道等遊樂設施及鍋爐、發電車等特種設備不得營運,機械設備操作人員持證上崗;加強了水面安全、危化品安全、施工安全、消防安全、防蟲藥劑安全、用電安全等。
第八章服務保障。明確了安保、門崗、保潔、養護等一線服務人員的崗位培訓和監督管理,對冷、硬、蠻、橫等服務態度問題,嚴格採取經濟處罰、終止契約、信用懲戒等措施予以處理。規定了服務投訴化解反饋機制、引導標識系統、志願服務及激勵保障機制等,著重強調了服務保障提前跟進、矛盾糾紛靠前化解等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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