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融資租賃稅務鼓勵法是1994年5月23日頒布的鼓勵融資租賃業務的法規。該法規規定,出租人 (融資租賃機構) 將其所擁有的物業通過融資租賃的方式租給承租人的經營活動 (包括承租人自住的房屋),可減免20%的物業轉移稅。出租人支付物業轉移稅後,方可按契約將出租物交給承租人。承租人在契約期滿時,按照契約條款,對租賃的物業行使購買權,可免交物業轉移稅,但融資租賃契約有效期5年內,如將出租標的物用作他途,則將取消上述的物業轉移稅的優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澳門融資租賃稅務鼓勵法
- 頒布時間:1994年5月23日
根據1987年的 《所得補充稅章程》(純利稅)第三條第四款規定,融資租賃活動所帶來的收益,不視為都市性房地產收益。此外,融資租賃機構應遵守下列記賬原則; 融資租賃資產金額記入應收賬; 融資租賃所得租金記入資本攤置及收益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