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民事訴訟法

《澳門特別行政區民事訴訟法》是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而設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澳門特別行政區民事訴訟法
  • 外文名:Código de Processo Civil
內容解讀,全文目錄,

內容解讀

澳門回歸中國以前,由於歷史的原因,沒有自己獨立的法律體系,也沒有制定自己的民事訴訟法,施行的是葡萄牙法律,屬於大陸法系。在澳門過渡期內,葡澳當局開展了澳門法律本地化工作。完成本地化後的《澳門民事訴訟法典》於1999年11月1日開始實施。這部法典分5卷,各卷下有若干編、章,總計1 284條。1999年12月20日澳門回歸後,這部法典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145條處理澳門原有法律的決定》進行變動,刪去公布時的序言和簽署部分,條文5卷不變。核准後的《澳門民事訴訟法典》共5卷,1 284條。第一卷訴訟,包括基本規定、法院、當事人3編;第二卷訴訟程式一般規定,包括訴訟行為、訴訟程式、保全程式、訴訟形式和訴訟費用、罰款及損害賠償5編;第三卷普通宣告訴訟程式,包括通常訴訟程式、簡易訴訟程式2編;第四卷普通執行程式,包括一般規定、支付一定金額之執行、交付一定物之執行、作出事實之執行;第五卷特別程式,包括推定死亡之宣告、禁治產及準禁治產、關於檔案及卷宗之程式、提交賬目、關於債之特別擔保之訴訟程式、提存、有關不動產租賃之程式、共有物之分割、訴訟離婚、扶養之特別執行、財產清冊、財產之清算、共同海損之理算、對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或仲裁員所作裁判之審查、非訟事件之程式等15編。澳門回歸中國以前,澳門法院體系一直是葡萄牙法院體系的附屬部分。澳門地區法院僅作為里斯本的一個法區法院。澳門回歸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84條規定了澳門的法院系統,澳門設立初級法院、中級法院和終審法院,終審權屬於終審法院。澳門民事訴訟法對訴訟應遵循的原則作了明確規定。這些原則主要有:訴諸法院保障原則、禁止自力救濟原則、當事人進行原則、辯論原則、當事人平等原則、處分原則、訴訟程式之領導權及到場原則、形式合適原則、合作原則、善意原則等。

全文目錄

第一卷 訴訟
第一編 - 基本規定
第二編 - 法院
第一章 - 管轄權
第一節 - 一般規定
第二節 - 執行事宜上之管轄權
第二章 - 管轄權之延伸及變更
第三章 - 管轄權之保障
第一節 - 無管轄權
第二節 - 管轄權之衝突
第三編 - 當事人
第一章 - 當事人能力
第二章 - 訴訟能力
第三章 - 正當性
第一節 - 一般規定
第二節 - 執行事宜上之正當性
第四章 - 訴之利益
第五章 - 在法院之代理
第二卷 訴訟程式一般規定
第一編 - 訴訟行為
第一章 - 行為之一般規定
第一節 - 共同規定
第二節 - 當事人之行為
第三節 - 司法官之行為
第四節 - 辦事處之行為
第五節 - 訴訟程式之公開及卷宗之查閱
第六節 - 行為之告知
第七節 - 行為之無效
第二章 - 特別行為
第一節 - 分發
第一分節 - 一般規定
第二分節 - 在初級法院之分發
第三分節 - 在上級法院之分發
第二節 - 傳喚及通知
第一分節 - 共同規定
第二分節 - 傳喚
第三分節 - 待決訴訟程式中之通知
第四分節 - 訴訟以外之通知
第二編 - 訴訟程式
第一章 - 一般規定
第一節 - 訴訟程式之開始及進行
第二節 - 訴訟程式之中止
第三節 - 訴訟程式之中斷
第四節 - 訴訟程式之消滅
第二章 - 訴訟程式之附隨事項
第一節 - 一般規定
第二節 - 案件利益值之確定
第三節 - 第三人之參加
第一分節 - 主參加
第一目 - 自發參加
第二目 - 誘發參加
第二分節 - 輔助參加
第一目 - 誘發參加
第二目 - 輔助
第三分節 - 對立參加
第一目 - 自發之對立參加
第二目 - 誘發之對立參加
第三目 - 透過第三人異議之對立參加
第四節 - 確認資格
第五節 - 結算
第六節 - 迴避
第七節 - 聲請迴避
第三編 - 保全程式
第一章 - 普通保全程式
第二章 - 特定保全程式
第一節 - 占有之臨時返還
第二節 - 法人決議之中止執行
第三節 - 臨時扶養
第四節 - 裁定給予臨時彌補
第五節 - 假扣押
第六節 - 新工程之禁制
第七節 - 製作清單
第四編 - 訴訟形式
第一章 - 一般規定
第二章 - 宣告訴訟程式
第三章 - 執行程式
第五編 - 訴訟費用、罰款及損害賠償
第一章 - 訴訟費用
第二章 - 罰款及損害賠償
第三卷 普通宣告訴訟程式
第一編 - 通常訴訟程式
第一章 - 訴辯書狀
第一節 - 起訴狀
第二節 - 答辯
第一分節 - 一般規定
第二分節 - 抗辯
第三分節 - 反訴
第三節 - 原告之反駁及被告之再答辯
第四節 - 嗣後之訴辯書狀
第二章 - 訴訟程式之清理及準備
第三章 - 訴訟之調查
第一節 - 一般規定
第二節 - 書證
第三節 - 透過當事人陳述之證據
第四節 - 鑑定證據
第一分節 - 鑑定人之指定
第二分節 - 鑑定證據措施之提出及其標的
第三分節 - 鑑定之進行
第四分節 - 第二次鑑定
第五節 - 勘驗
第六節 - 人證
第四章 - 案件之辯論及審判
第五章 - 判決
第一節 - 判決之作出
第二節 - 判決之瑕疵及糾正
第三節 - 判決之效力
第六章 - 抗訴
第一節 - 一般規定
第二節 - 平常抗訴
第一分節 - 向中級法院抗訴
第一目 - 抗訴之提起及效力
第二目 - 陳述書之提交及抗訴之移送
第三目 - 對抗訴之審判
第二分節 - 向終審法院抗訴
第一目 - 抗訴之提起及效力
第二目 - 陳述書之提交及抗訴之移送
第三目 - 對抗訴之審判
第四目 - 對抗訴之擴大審判
第三節 - 非常抗訴
第一分節 - 再審抗訴
第二分節 - 基於第三人反對而提起之抗訴
第二編 - 簡易訴訟程式
第四卷 普通執行程式
第一編 - 一般規定
第一章 - 執行名義
第二章 - 執行之初步階段
第二編 - 支付一定金額之執行
第一章 - 通常程式
第一節 - 傳喚及反對
第二節 - 查封
第一分節 - 可查封之財產
第二分節 - 財產之指定
第三分節 - 對不動產之查封
第四分節 - 對動產之查封
第五分節 - 對權利之查封
第六分節 - 對查封之反對
第三節 - 對債權人之傳召及對債權之審定
第四節 - 支付
第一分節 - 一般規定
第二分節 - 金錢交付
第三分節 - 判給
第四分節 - 收益用途之指定
第五分節 - 分期支付
第六分節 - 變賣
第一目 - 一般規定
第二目 - 司法變賣
第三目 - 非司法變賣
第四目 - 變賣非有效之情況
第五節 - 贖回
第六節 - 執行之終止及撤銷
第七節 - 平常抗訴
第二章 - 簡易程式
第三編 - 交付一定物之執行
第四編 - 作出事實之執行
第五卷 特別程式
第一編 - 推定死亡之宣告
第二編 - 禁治產及準禁治產
第三編 - 關於檔案及卷宗之程式
第一章 - 檔案
第一節 - 債權證券之撤銷
第二節 - 檔案之再造
第二章 - 卷宗之再造
第四編 - 提交帳目
第一章 - 一般帳目
第二章 - 特別帳目
第五編 - 關於債之特別擔保之訴訟程式
第一章 - 提供擔保
第二章 - 債之特別擔保之加強及代替
第三章 - 抵押權之消除及優先受償權之消滅
第六編 - 提存
第七編 - 有關不動產租賃之程式
第一章 - 勒遷之訴
第二章 - 租金之存放
第八編 - 共有物之分割
第九編 - 訴訟離婚
第十編 - 扶養之特別執行
第十一編 - 財產清冊
第一章 - 一般規定
第二章 - 待分割財產管理人之聲明及利害關係人之反對
第三章 - 財產之羅列
第四章 - 利害關係人會議
第五章 - 財產之出價競投及評估
第六章 - 分割
第七章 - 分割之訂正及撤銷
第八章 - 特別情況下之財產分割
第十二編 - 財產之清算
第一章 - 為本地區利益對無人繼承之遺產作清算
第二章 - 為股東或合伙人利益作清算
第三章 - 為債權人利益作清算
第一節 - 一般規定
第二節 - 避免宣告破產之方法
第一分節 - 召集債權人
第二分節 - 對債權之臨時審定
第三分節 - 和解
第四分節 - 債權人之協定
第三節 - 宣告破產及透過異議表示反對
第四節 - 破產之效力
第一分節 - 破產對於破產人所產生之效力
第二分節 - 破產對於破產人作出之法律行為所產生之效力
第五節 - 保全財產之措施
第六節 - 破產財產之管理
第七節 - 資產之清算
第八節 - 負債之審定及財產之返還與劃分
第九節 - 對債權人之支付
第一分節 - 一般規定
第二分節 - 衍生破產時之支付
第十節 - 破產管理人之帳目
第十一節 - 中止破產程式之方法
第十二節 - 破產對於破產人所產生效力之終止
第十三節 - 無償還能力
第十三編 - 共同海損之理算
第十四編 - 對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或仲裁員所作裁判之審查
第十五編 - 非訟事件之程式
第一章 - 一般規定
第二章 - 人格權之保護
第三章 - 失蹤人或不能作出行為之人之財產保佐
第四章 - 已消滅法人之財產之給予
第五章 - 給付或價金之確定
第六章 - 通知行使優先權
第七章 - 物或檔案之出示
第八章 - 期間之訂定
第九章 - 由共有人以法定多數通過之決議之取代
第十章 - 分層建築物管理機關據位人之任命及免職
第十一章 - 同意之取代
第十二章 - 家庭居所之確定或變更
第十三章 - 承擔家庭負擔
第十四章 - 使用姓氏之批准或姓氏使用權之剝奪
第十五章 - 兩願離婚
第十六章 - 家庭居所之給予
第十七章 - 對成年或已解除親權之子女之扶養
第十八章 - 對某些行為之許可或確認
第十九章 - 親屬會議
第二十章 - 待繼承之遺產
第二十一章 - 許可轉讓受信託處分拘束之財產或在該財產上設定負擔
第二十二章 - 遺囑執行人之推辭或撤職
第二十三章 - 股東或合伙人權利之行使
第一節 - 對公司或合夥之檢查
第二節 - 公司或合夥機關據位人之委任、停職及解任
第三節 - 公司或合夥機關職務之授職
第四節 - 對公司或合夥合併及分立之反對
第五節 - 債權證券之附註及轉換
第六節 - 股東或合伙人出資價值之評估
第二十四章 - 有關船舶或其貨物之措施
第十六編 - 輕微案件訴訟程式*
* 附加 - 請查閱:第9/2004號法律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