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民主進步青年促進會(Macau Democratic Progressive Youth Promotion Association),中文簡稱為“民促會”,英文簡稱DPA澳門民主進步青年促進會是澳門政府註冊社團之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澳門民主進步青年促進會
- 外文名:Macau Democratic Progressive Youth Promotion Association
- 簡稱:民促會
- 英文簡稱:DPA
- 主席兼法人:蘇少郎先生
- 會址:澳門萬國華庭第二座
- 成立時間:2014年
- 理事長:王子介
- 監事長:張嘯天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名稱及會址
1.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民主進步青年促進會”,中文簡稱為“民促會”,英文名稱為
“Macau Democratic Progressive Youth Promotion Association ”(以下稱本會);
第二條宗旨及存續
1.本會為非牟利組織,在學習、生活、文化和修養等方面為在澳學習之高校學生提供協
助;
2.為來澳學生謀取福利;
3.與其他機構發展友好合作關係;
4.本會為永久性社團,從註冊成立之日起開始運作;
5.解散本會或延長本會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二章會員
第三條會員資格
1.凡在澳學習之高校學生均有資格成為會員,入會方法由理事會決定;
2.其他人員入會資格亦由理事會決定。
第四條會員權利
凡本會會員享有之各項權利:
1.出席會員大會並就有關事項進行表決;
2.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3.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4.向本會提出批評、表揚和建議;
5.法律、章程及內部規章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五條會員義務
凡本會會員得遵守之各項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各項內部規章及規則,服從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決議;
2.積極參與、支持會務工作及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的相互合作;
3.維護本會聲譽及權益;
4.不得做出有損本會聲譽及利益的行為;
5.法律、章程及內部規章賦予的其他義務。
第六條會員資格之中止及喪失
1.會員自願退會者,須以書面形式向理事會申請;
2.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或決議,甚至做出有損本會聲譽或利益之會員,將由理事會
按照情節輕重予以勸告或警告;情況嚴重者可由理事會暫停其會員資格或開除會籍,並
提請會員大會確認。
第三章組織架構
第七條本會組織
1.本會之組織為:
a 會員大會;
b 理事會;
c 監事會。
2.上述各組織人員之職務,不得同時兼任。主席、理事長、監事長每屆之任期為二年,
且不可連選連任,由會員大會從候選會員中選出。
第八條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所組成;
2.會員大會由大會主席團負責,其中設一位大會主席,一位副主席及一位秘書;
3.大會主席之主要職責為召集及主持大會,如主席出缺,則由副主席接管。
第九條會員大會職責
會員大會除擁有法律所賦予之職權外,尚負責:
1.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2.選舉和罷免本會各機關成員之職務;
3.審議及通過理事會和監事會所提交之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意見書;
4.通過本會的政策,活動方針及對其它重大事項作出決定;
5.在會員紀律處分及開除會籍之問題上具最高決策權。
第十條會員大會會議
1.會員大會須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並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
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2.特別會員大會得由理事會三分之二成員贊成通過或監事會成員一致通過,又或不少於
三分之一會員大會成員請求召開,但必須以書面說明召開大會之目的及欲討論之事項;
3.會員大會在第一次召集,應最少有一半會員出席,大會方可召開及作出決議;
4.於第一次召集開會議時,如出席會員不足上述之法定人數,大會押後半小時後作第二
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大會都可以合法召開及有效地進行決議;
5.會員大會的一般決議,以超過出席者之半數贊同票通過;
6.修改會章、開除會員須經理事會通過後向大會提案,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通
過;
7.罷免應屆機關成員之職務,須由出席會員四分之三大多數贊同票通過。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主席團之許可權
1.會員大會主席團處理其會員大會日常事務,在必要時列席理事會會議或參與理事會工
作;
2.第九條第1 項、第3 項及第4 項之權責為會員大會專屬外,其餘由主席團代為執行。
第十二條理事會
1.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由最少七名或以上單數成員
組成,包括一名理事長、二名副理事長、一名秘書長、一名財務長、各部部長及副部長;
2.理事會得按工作需要,招募若干名幹事參與理事會工作,在編訂各部人員後,由理事
長委任;
3.理事會成員任期為二年,連選得連任,惟理事長不可連選連任。
第十三條理事會之職責
理事會除擁有法律所賦予之職權外,尚負責:
1.制定理事會的政策及活動方針,並提交會員大會審核通過;
2.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3.委任發言人,代表本會對外發言;
4.按會務之發展及需耍,設立各專責委員會、小組及部門,並有權委任及撤換有關之負
責人;
5.製作年度工作計畫及年度財政預算,並編制相關報告,提交監事會給予意見,及會員
大會審議;
6.草擬各項內部規章及規則,並提交會員大會審核通過;
7.審批入會申請;
8.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9.行使本章程第六條第2 款之處分權;
第十四條理事會之會議
1.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及主持,每月至少召開一次,需全體過半數或以上理事出席
方可召開,如出席人數不足,會議延期舉行;
2.會議具體日期、時間和地點由理事長決定,並必須於召開前五天通知所有理事;
3.理事會的決議取決於出席理事過半數的贊同票。倘票數相同時,理事長有決定性的表
決權;
4.如遇不可抗力自然災害或其他特殊情況,經理事會會議決議,可暫停召開該期會議。
第十五條監事會
1.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對會員大會負責;
2.監事會由至少11 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包括監事長、常務副監事長各一名、兩名
副監事長及八名監事;
3.監事會由監事長帶領,負責監察本會之運作及理事會之工作,對本會財產及帳目進行
稽核及對理事會之報告提供意見,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4.監事會成員得列席理事會議,監事會成員任期為二年,連選得連任,惟監事長不可連
任。
第十六條財政運作原則
1.本會的財政預算應以量入為出為原則,力求收支平衡,避免赤字,而開支應符合本會
的財政計畫;
2.具體財政運作由內部規章規範。
第十七條支出
本會之一切支出,包括日常及舉辦活動之開支,必須經由理事會通過確認,並由本會之
收入所負擔。
第十八條章程之解釋權
1.理事會對本章程在執行方面所出現之疑問具有解釋權,但有關之決定須由會員大會追
認;
2.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得按有關法律規定,經理事會建議,交由會員大會通過進行
修改。
第一次會員大會選舉出社團應屆機關成員
1. 主席團
主席:蘇少郎 副主席:羅藝
理事會
理事長:王子介 秘書長:王珏煒 副理事長:塗靖程
財務長:許益東
監事會
監事長:張嘯天 常務副監事長:胡南希 副監事長:鐘影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