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中華龍多元文化協會

澳門中華龍多元文化協會

嚴格遵守澳門法律法規,嚴禁一切違法活動,聯繫世界各地愛國華僑同鄉及團體,在澳門推廣及舉辦國際間華人、華商文化論壇、文化展覽會、世界華商多元文化洽談會,積極參與促進中華民族間友誼。抓住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機遇,為促進國家和平統一、繁榮富強及澳門旅遊娛樂文化發展而奮鬥。維護大眾的權益和會員福利,積極參與舉辦多元文化的交流活動,依據國家“十二五”文化產業指導思想開展工作,全心全意為澳門旅遊娛樂文化產業作出貢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澳門中華龍多元文化協會
  • 屬性:協會
  • 地區:澳門
  • 成立時間:二零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基本信息,協會章程,

基本信息

澳門特別行政區印務局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中華龍多元文化協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二年二月十五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檔案內,檔案組1號20/2012。
澳門中華龍多元文化協會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澳門中華龍多元文化協會”,英文名稱為“The Chinese Dragon Multicultural Association of Macao”。
第二條——本會宗旨為熱愛祖國、熱愛人民、關心社會、服務社群、造福民眾,積極參與公益活動;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405號中國法律大廈27樓A座。經本會理事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承認本會章程的單位和個人,經申請並報本會理事會審核通過,均可成為本會單位會員或個人會員。
第五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各類活動的優先權。
第六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定,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二)按規定繳納會費,完成本會交辦的各項工作,積極宣傳和參加各類業務活動。
第七條——會員可自由退會。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單位會員及個人會員,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取消其會員資格:
(一)不按時繳納應繳的費用。
(二)嚴重違反本會章程及有關規定,給本會造成嚴重不良影響。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八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一)會員大會的許可權為:
a)制定和修改章程;
b)選舉和罷免本會各機關成員;
c)審核和通過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d)審核和通過本會活動計畫和年度預算;
e)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f)解散本會。
(二)會員大會的組成及運作方式:
a)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
b)會員大會由主席團主持,主席團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由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一名秘書組成。主席團各成員任期為三年,並得以連選連任;
c)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大會;
d)大會之召集需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e)修改章程的決議,需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f)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
(一)理事會的職權為:
a)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及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b)討論、通過有關提案、重大決議;
c)制定內部管理制度,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d)審定年度工作計畫、工作總結和財務預算、決案。
(二)理事會的組成、召集及運作:
a)理事會由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若干人及秘書長組成,總人數須為單數。理事會各成員任期為三年,並得以連選連任;
b)理事會每一年召開兩次平常會議。理事長認為必要時或經多數理事提出請求時,則召開特別理事會議;
c)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出席方能進行會議,其決議須經出席成員二分之一以上的贊成票方能通過,倘票數相同,理事長有權再投一票。
第十一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的許可權為:
a)監督會員遵守本會章程和倘有之內部守則;
b)審查本會帳目;
c)監督理事會的工作,並向會員大會報告;
d)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二)監事會的組成、召集及運作:
a)由一名監事長及兩名監事組成,各成員任期為三年,並得以連選連任;
b)監事會每年召開平常會議一次,由監事長召集。監事長認為必要時或多數成員提出請求時,則召開特別會議;
c)監事會會議須有過半數成員及監事長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會議之任何決議,須有出席者多數贊成方得通過。如表決時票數相等,則監事長有權再投一票。
第四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十二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企業資助;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三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其他原因需要消滅時,由理事會提出消滅的建議。
第十五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撥歸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其他社團。
第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
理事長簽署:肖興富
二零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二零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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