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背景
1984年初,聯合國的一個調查小組發現,伊拉克違反《1925年
日內瓦議定書》,在兩伊戰爭中使用了化學武器,而且,在其用於研製化學武器的化學前體與原料中,至少有一部分來自合法的貿易渠道。有鑒於此,一些國家針對可能被用於製造化學武器的一些化學品實施了出口管制。
但這些管制措施缺乏協調一致性,而且,試圖規避這些措施的企圖很快昭然若揭。面對這種情況,澳大利亞建議實施出口管制的國家舉行一次會議,以協調各國的出口許可措施並增進相互合作。於是,1985年6月,後來以“澳大利亞集團”著稱於世的組織在布魯塞爾舉行了第一次會議。會上,15個與會國和歐洲委員會都同意:提高現有出口管制措施的成效、預防化學武器擴散是一項有價值的探索工作。
自此,澳大利亞集團定期召開會議。集團的年會在巴黎舉辦。而集團所探討的出口管制的範圍已不斷深化,以應對層出不窮的各種新威脅、新挑戰。20世紀 90年代初,面對兩用原料被轉用於生物武器研製計畫的相關證據,各參加國決定對特定的生物用品採取出口管制措施。澳大利亞集團所制定的出口管制清單也擴大了管制範圍,將可用於製造或處理生化武器的技術和設備均涵蓋在內。
組織宗旨
澳大利亞集團是一家非官方組織,其成立宗旨在於幫助出口國或轉運國最大程度地降低為生化武器(CBW)擴散推波助瀾的風險。集團每年舉行例會,探討如何通過提高各參加國出口許可措施的有效性,來防止潛在的擴散分子獲得研製生化武器所需的各種原料。
組織目標
澳大利亞集團各參加國的主要目標是:通過出口許可措施的採用,確保某些化學品、生物用品以及用於製造化學和生物兩用品的設施和設備的出口不為生化武器的擴散為虎作倀。集團通過協調各參加國的出口許可措施來實現這一目標。鑒於國際化工和生物技術行業已成為生化武器擴散者獲得研製生化武器所需原料的目標來源之一,澳大利亞集團所開展的各項活動的重要性也就愈顯突出。
自成立伊始,各參加國即已認識到:出口許可措施並不能取代締約國對《1925年日內瓦議定書》、《1972年關於禁止發展、生產和儲存細菌(生物)及毒素武器和銷毀此種武器的公約》 (BWC或BTWC,簡稱《禁止生物武器公約》)的普遍嚴格的遵守。而澳大利亞集團的所有參加國都是《禁止化學武器公約》 (CWC)和《禁止生物武器公約》 (BWC)的締約國。支持這些公約及其宗旨仍然是澳大利亞集團各參加國至高無上的目標。各參加國所制定的出口許可措施有助於協助實施《禁止生物武器公約》(第一條第一款(a) 項和 (d)項)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第一條與第三條)下的主要義務。
出口許可措施的制定也表明,參加國不僅決心避免直接涉足或因疏忽而涉足生化武器的傳播,而且堅決反對使用生化武器。對於商業企業、研究機構及其所在國的政府而言,確保其沒有因疏忽而提供用於製造生化武器的化學品、化學設備、生物用品或生物設備,是符合其切身利益的正確選擇。全球生化行業已在堅定不移地支持這一原則。
組織活動
所有參加國都已經對63種化學武器前體採取了許可措施。參加國還要求對以下特定產品的出口採取許可措施:
化學兩用品的製造設施、設備及相關製造技術;
植物病原體;
動物病原體;
生物用品;
生物兩用設備。
上述各項構成了澳大利亞集團“一般管制清單”的基礎。澳大利亞集團通過內部磋商,確定了這些清單,並隨時對清單進行調整,以確保其持續有效性。集團會議協商通過的各種措施在國家層面上付諸實施。但集團所有參加國一致認為:如果相關化學品、生物用品和設備的所有潛在出口商和潛在轉運國家都引入類似措施,那么這些措施的效果將會得到大幅度提高。根據澳大利亞集團的管制措施,只有在有充分理由擔心有關物品可能會被轉用於研製生化武器之目的時,才能禁止該種物品的出口。
澳大利亞集團各參加國鼓勵所有國家採取必要措施,確保它們及其國內產業不為生化武器的傳播推波助瀾。出口許可措施的制定表明:澳大利亞集團各參加國決心避免冒國際法和國際規範之大不韙而涉足生化武器擴散活動。除了遵守《禁止生物武器公約》(BWC)以及《禁止化學武器公約》(CWC)的不擴散規定之外,所有國家還應實施上述措施,以確保遵守聯合國安理會第1540號決議。
組織作用
澳大利亞集團的參加國並不承擔任何具有法律約束力的義務。其合作的有效性純粹依賴於它們對不擴散生化武器目標的共同承諾及其各自所採取的相應措施的力度。在制訂其出口許可措施時,參加國主要考慮:
1 這些措施應當能夠有效阻止生化武器的生產;
2 這些措施應當行之有效,且易於實施;而且
3 對於用於合法目的的原料與設備,這些措施不應成為其正常貿易的障礙。
澳大利亞集團的所有參加國都是《
禁止化學武器公約》(CWC)以及《
禁止生物武器公約》(BWC)的締約國,都強烈支持根據這些公約開展的、旨在全世界消除生化武器的各項努力。
組織成員
現有成員
共有43個。
其中包括:阿根廷、澳大利亞、奧地利、比利時、保加利亞、加拿大、克羅地亞、賽普勒斯共和國、捷克共和國、丹麥、愛沙尼亞、歐洲委員會、芬蘭、法國、德國、希臘、匈牙利、冰島、愛爾蘭、義大利、日本、韓國、拉脫維亞、立陶宛、盧森堡、馬爾他、荷蘭、紐西蘭、挪威、波蘭、葡萄牙、羅馬尼亞、斯洛伐克共和國、斯洛維尼亞、西班牙、瑞典、瑞士、土耳其共和國、烏克蘭、英國、美國。
成員資格
對於希望申請成為澳大利亞集團成員的國家而言,作為申請的第一步,它們應當向澳大利亞集團主席呈交一份以第三人稱撰寫的、表示其加盟意向的正式檔案。其後,主席將通知澳大利亞集團的各成員方,並徵求他們的意見和/或將其列為澳大利亞集團下一次全體會議的討論事項。在澳大利亞集團各成員同意考慮該申請之後,主席將與候選國聯絡,要求其提交一份正式申請,其中應當包括該國與澳大利亞集團宗旨相關的出口管制立法與政策的詳細信息,以確保其符合加盟標準。候選國必須滿足所有的標準,無任何保留或豁免可用。
澳大利亞集團各成員將仔細審閱申請書,並可以就具體事項和問題進行雙邊磋商,也可通過澳大利亞集團主席進行磋商。主席將針對申請的審閱情況徵求澳大利亞集團各成員的意見,並確定澳大利亞集團何時可以做出關於是否批准該候選國加入澳大利亞集團的決定。該決定將通過一致同意的方式做出,即只有在澳大利亞集團所有成員都同意接納該候選國時集團才能做出吸收申請國加盟的決定。
加入的標準包括但不限於:
防止生化武器擴散的承諾,包括以締約國的身份恪守《取締生物和毒素武器公約》(BTWC) 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CWC) 的規定。
是澳大利亞集團管制產品的生產國、出口國或轉運國。
採納並實施《澳大利亞集團敏感生化產品交易指南》。
實施有效的出口管制體系,該體系為澳大利亞集團一般管制清單上的所有產品提供國家管制,並得到本國許可和執法制度的支持。
對違反管制的行為確定法律處罰和制裁,並願意執行上述規定。
為信息交流建立相關的渠道,包括:同意對所交流的信息進行保密;為專家間的探討建立聯絡渠道;創建拒絕通知體系,保護商業秘密。
同意以有助於加強澳大利亞集團防止生化武器擴散能力的方式加入澳大利亞集團。
與華關係
中方重視與“集團”發展關係。雙方分別於2004年3月、2005年3月、2006年6月、2008年6月、2011年5月和2013年2月共舉行了六輪磋商。2015年6月,中方應邀出席在澳大利亞珀斯舉行的“澳大利亞集團”非成員對話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