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邁縣住房救助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我縣的社會救助體系,逐步解決本縣城鎮、農村困難民眾住房問題,改善困難家庭居住條件,根據國務院《社會救助暫行辦法》、《關於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以及海南省住建廳、省民政廳、財政廳《關於做好住房救助工作的意見》,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縣住房救助水平以保障困難民眾基本住房需求為原則,根據財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狀況合理確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住房救助對象是指在我縣轄區內,符合我縣城鎮低收入、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農村五保、低保、貧困殘疾和其他農村貧困標準的住房困難家庭。
第四條 住房救助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
(二)堅持屬地管理,因地制宜原則;
(三)堅持民眾自願自主與政府資助相結合的原則;
(四)堅持統籌規劃,分步實施的原則。
第五條 縣住建局負責指導全縣住房救助工作,與上級部門的銜接以及對該項工作的監督檢查等。
縣民政局負責核定全縣城鎮、農村符合我縣低收入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分散供養特困人員。
縣財政局負責城鎮居民住房租賃補貼資金、農村困難民眾住房救助資金的籌措安排工作。
縣審計局負責對住房救助資金的預算安排和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縣房管局依照公共租賃住房(並軌前原廉租住房)管理辦法負責核定城鎮住房困難家庭,安排符合配租條件住房救助對象實物配租及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相關工作。
縣危改辦依照縣農村危房(土坯房)改造的有關政策負責核定各鎮人民政府上報的符合農村危房(土坯房)改造資格農村住房救助對象。
各鎮人民政府必須成立住房救助服務機構,承擔轄區住的房救助對象申請的受理、初審等相關工作。同時,接受縣民政局、縣房管局以及危改辦的業務指導,對轄區內尚待實施住房救助對象進行調查摸底,負責受理住房救助對象的申請和初審工作。
第六條 由縣房管局和縣危改辦辦結合職能工作分別牽頭,於每年10月15日前完成對全縣轄區內當年已實施住房救助情況和尚待實施住房救助規模進行調查摸底工作,並將相關情況報縣住建局匯總上報省住建廳。
各鎮人民政府成立的住房救助服務機構須協助縣房管局和縣土坯辦完成對轄區內當年已實施住房救助情況和尚待實施住房救助規模進行調查摸底工作,並依時上報轄區內住房救助相關情況。
第二章救助對象
第七條 住房救助的對象,分為農村住房救助對象和城鎮住房救助對象。
(一)農村住房救助對象:不宜實行集中供養的農村五保戶;農村低保戶和低收入戶中的無房戶、危房戶、因災倒房戶、住房困難戶(指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在12平方米以下或住房殘破簡陋、不禦寒冷和風雨、不具備基本居住條件的家庭);屬優先實施農村危房改造的對象;
(二)城鎮住房救助對象:符合我縣公共租賃住房(並軌前原廉租住房)管理辦法規定的保障對象(即為城鎮低保或低收入家庭,且住房困難標準為人均住房建築面積13平方米以下。如今後出台新政策,標準變更,則按新政策規定標準實施)。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拒絕管理審批部門調查的;
(二)未按規定提供有關證件、證明,或證件、證明提供不全的;
(三)2011年以來已實施過修繕、拆除重建住房補助的。
第三章方式和標準
第九條 農村住房救助對象:根據住房實際狀況、村鎮建設規劃以及受助對象的意願,採取新建、改建、擴建、重建、修繕、置換等方式進行住房救助,具體方式按照縣政府年度印發的土坯房(農村危房)改造工作實施方案執行。
城鎮住房救助對象:實行貨幣補貼和實物配租等方式相結合,主要通過發放租賃補貼,增加低收入家庭在市場上承租住房的能力。
租賃補貼標準按《澄邁縣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實施辦法》(澄府2008 37號)第二十二、二十四條規定的標準執行。如今後出台新政策,標準變更,則按新政策規定標準實施。
第四章工作程式
第十條 住房救助實行屬地管理,逐級申報審批。
(一)農村住房救助按照以下程式執行:
1.申請。符合農村住房救助條件的家庭向所在村(居)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填寫《澄邁縣農村住房救助申請表》,並提交下列資料:
(1)家庭成員身份證及複印件和戶籍證明;
(2)縣民政部門核發的低保證明、低收入家庭證明、農村五保供養證等及複印件;
(3)舊房平面簡圖及照片;
(4)救助項目要求的其他相關材料。
2.評議。所在村(居)民委員會對收到的住房救助申請,在7個工作日內通過召開村(居)民會議或村(居)民代表會議的方式進行評議,經評議符合救助條件的,張榜公示7個工作日,公示期間無異議的,由村(居)委會在7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意見並上報鎮人民政府(農場)。對不符合救助條件的,退回申請並說明理由。
3.審核。鎮人民政府(農場)接到住房救助申請7個工作日內對申請農戶全面入戶核查認定,符合改造條件的拍攝危房原貌相片,公示7個工作日,公示期間無異議的,對符合改造條件的農戶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各鎮(場)在審批前要將擬審批的名單和危房原貌相片報縣土坯辦審核和備案,縣土坯辦要嚴格把關,採取不低於30%的比例進行抽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和整改,不得把不符合改造條件的農戶列入改造範圍。
(二)城鎮住房救助按照以下程式執行:
1.申請。申請家庭應當由戶主向戶口所在地居委會和鎮政府提出書面申請,填寫《澄邁縣城鎮住房救助申請表》,並提供下列材料:
(1)縣民政部門出具的《城鎮低收入家庭證明書》;
(2)家庭住房狀況的證明材料;
(3)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口簿;
(4)家庭中有行動不便的高齡老人、高度殘疾人的,還應當提供相關證明;
(5)縣政府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
2.受理。申請家庭戶口所在居委會和鎮政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 15 日內,就申請家庭的家庭收入、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初審,並提出初審意見。初審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家庭原因;申請材料不全的,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家庭需要補交的相關材料。初審符合規定條件的,將申請家庭基本情況在所屬社區或者單位內公示,並將公示結果、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一併報縣房管局。
3.覆核。縣房管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 日內,就申請家庭的基本情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覆核,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公示等方式對申請家庭的住房狀況等進行核實。申請人及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經覆核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家庭,並說明理由。申請家庭對覆核結果有異議的,在收到書面覆核告知 15日內可以向縣監察局申訴,由縣監察局會同縣房管局在15 日內出具申訴處理意見。在申訴期限內縣房管局不得進行下一步工作。申請家庭逾期未提出申訴的視為無異議。縣監察局會同縣房管局逾期未出具申訴處理意見的視為認同申訴家庭符合條件。
4.登記。經覆核,符合規定條件的,由縣房管局在新聞媒體或政府網站上公示,公示內容包括家庭收入、住房狀況、家庭人口等,公示期限為 15 日。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作為公共租賃住房(並軌前原廉租住房)保障對象予以登記並向社會公開登記結果。
第五章資金管理
第十一條 住房救助資金由以下來源組成:
(一)省財政下撥的專項資金;
(二)縣財政安排的專項資金;
(三)社會捐贈資金。
縣房管局和縣危改辦結合職能工作,依據每年住房救助調查摸底工作數據,做好次年的住房救助資金預算工作,並及時向縣財政局列入年度預算,以保證住房救助工作的有效運行。
第十二條 住房救助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專款專用,按規定渠道下撥。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對採取虛報、隱瞞等手段,騙取住房救助的,由各鎮人民政府負責追回救助款。對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管理審批單位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濫用職權,違規辦理住房救助,構成違紀、違法的,按有關規定追究其紀律、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縣住建局、縣民政局、縣房管局、縣危改辦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與今後國家、省發布的政策有牴觸的,以國家、省的政策規定為準。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