潼關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潼關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潼關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處理重要日常工作機構是主任會議,由主任、副主任組成。 根據工作需要,潼關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設辦公室、人事代表工作委員會、財經工作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教科文衛工作委員會等工作機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潼關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地點:潼關縣
現任領導,主要職責,

現任領導

主 任
李勤俠
副主任
周建華 趙慰 呂迪 王同強

主要職責

潼關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處理重要日常工作機構是主任會議,由主任、副主任組成。
根據工作需要,潼關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設辦公室、人事代表工作委員會、財經工作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教科文衛工作委員會等工作機構。
潼關縣人大常委會是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對縣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1、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
2、領導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3、召集縣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4、討論、決定縣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5、根據縣人民政府的建議,決定對縣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的部分變更;
6、監督縣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工作,聯繫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理人民民眾對上述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
7、撤銷鄉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不適當的決議;
8、撤銷縣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9、在縣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副縣長的個別任免,在縣長和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時,從縣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副職領導人員中決定代理人選;決定代理檢察長,須報渭南市人民檢察院和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10、根據縣長的提名,決定縣人民政府組成部門各主任、局長的任免,報渭南市人民政府備案;
11、按照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任免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
12、在縣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撤銷個別副縣長職務;決定撤銷由縣人大常委會任命的縣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和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職務;
13、在縣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補選渭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出缺的代表和罷免個別代表;
14、決定授予地方的榮譽稱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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