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二)檢查並處理市委、市政府各部門,各縣、區黨的組織和市管的領導幹部違反黨的章程及其他黨內法規的案件,決定或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受理
黨員的控告和申訴,必要時直接查處下級黨的紀律檢查機關管轄範圍內的比較重要或複雜的案件。
(三)查處市政府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和縣、區政府及其市管的領導成員違反國家政策、法律法規以及政紀的行為;受理監察對象不服政紀處分的申訴和個人或單位對監察對象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
(四)作出維護黨紀的決定,制定
黨風黨紀政紀教育規劃;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紀檢、行政監察工作方針、政策的宣傳和對黨員、國家工作人員遵紀守法、為政清廉的教育工作。
(五)開展紀檢監察工作理論及有關問題的調查研究;提出執行黨紀條規和政策規定的具體辦法和措施。
(六)調查研究市政府各部門和各縣、區政府制定有關政策、法規的情況,對其違反國家
法律和有損國家利益的條款,提出修改、補充建議;變更或撤銷下級行政監察機關不適當的決定和規定。
(七)會同有關部門抓好執法監察工作、綜合治理工作以及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工作。
(八)會同市有關部門以及各縣、區黨委、政府管理紀檢監察幹部,審核各縣、區紀檢監察機關領導班子和市紀委監察局各派駐(出)機構以及市直單位紀檢、監察機構主要領導幹部人選;組織和指導紀檢監察系統幹部的培訓工作。
(九)承辦市委、市政府和省紀委、省
監察廳授權和交辦的其他事項。
派駐機構
工作範圍
1.市直紀工委、行政監察室:領導市直單位的紀檢監察工作;負責管理市政府辦公室、市科學技術局、市司法局、市人口計畫生育局、市審計局、市外事僑務局、市統計局、市法制局及其下屬單位的紀檢監察工作。
2.市紀委派駐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紀檢組分別負責管理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和該系統的紀檢工作;市監察局派駐市公安局監察室負責管理市公安局及其直屬單位和該系統的監察工作。
3.市紀委監察局派駐市直單位第一至第四紀檢監察組負責管理相應市直單位的紀檢監察工作。具體單位是:
第一組:市發展和改革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交通運輸局、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市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下屬單位。
第二組:市教育局、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市衛生局、市文物旅遊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及其下屬單位。
第三組:市國土資源局、市環境保護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城鄉規劃局、市城市綜合管理局及其下屬單位。
第四組:市民政局、市水務局、市
農業局、市林業局、市海洋與漁業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及其下屬單位。
工作職責
1.監督檢查駐在部門及直屬單位、所屬系統和授權管理單位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家法律、法規及政府的決定、命令的情況。
2.對駐在部門及直屬單位、授權管理單位的黨組(黨委、黨工委)及其成員和行政領導幹部,履行《黨章》和中央紀委、監察部檔案規定情況進行監督,對發現的違反黨紀政紀的行為,進行初步核實,發現問題嚴重的及時向市紀委、市監察局報告。
3.協助駐在部門和授權管理單位黨組(
黨委、黨工委)抓好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各項任務的落實,會同有關部門對黨員、幹部進行黨紀、政紀和法紀教育。
4.監督檢查駐在部門及直屬單位、所屬系統和授權管理單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執行情況,對涉及追究責任問題,及時報告市紀委。
5.督促駐在部門和授權管理單位研究制訂本系統、本行業加強標本兼治,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的有效措施。
6.調查處理授權管理單位黨員、監察對象違反黨紀政紀的案件和市紀委、市監察局交辦的案件,受理對黨員、監察對象的檢舉、控告及其申訴。
7.完成市紀委、市監察局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