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全縣社區居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建立健全社區居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制度,擴大城市基層民主,保障社區居民依法行使民主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潢川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潢川縣第三屆社區居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實施方案的通知
- 地區:潢川縣
- 時間:二OO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 年齡要求:年滿18周歲
基本信息,詳細內容,
基本信息
潢川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於印發潢川縣第三屆社區居民委員會
換屆選舉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和《河南省實施〈居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為規範全縣社區居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建立健全社區居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制度,保障社區居民依法行使民主權利,現將《潢川縣第三屆社區居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二OO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詳細內容
潢川縣第三屆社區居民委員會
換屆選舉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年滿18周歲的城市社區居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未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的,均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由居民直接、差額、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社區居民委員會每屆任期3年,屆滿時應當及時換屆選舉,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的具體職數按照本轄區內居民戶數確定,原則上300戶設1個職數,社區居民委員會由單數組成。
(三)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由本社區內全體有選舉權的居民通過以下方式選舉產生:
1、全體居民直接選舉。各街道辦事處、各鄉鎮實施居民直選的社區所占比例應不少於20%。
2、戶代表選舉。各街道辦事處、各鄉鎮實施戶代表選舉的社區所占比例不少於20%。
3、居民代表選舉。各街道辦事處、各鄉鎮其它社區可採取居民代表選舉產生。
(四)全縣換屆選舉時間安排及步驟:
1、準備工作階段(4月22日—4月30日);
2、宣傳發動階段(5月1日—5月4);
3、依法選舉階段(5月5日—6月3日);
4、工作移交和建章立制階段(6月4日—6月10日);
5、總結驗收階段(6月11日—15日)。
(五)街道辦事處、鄉鎮要對社區居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所需經費給予保障。
二、選舉工作機構
(六)社區居民委員會換屆選舉時,各街道辦事處、各鄉鎮應當成立社區居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領導小組,指導選舉工作。領導小組的組長、副組長由主要領導兼任。
(七)街道辦事處、鄉鎮社區居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組織室或黨政辦公室。社區居民委員會換屆選舉領導小組辦公室主要職責是:
1、宣傳社區居民委員會的有關法律、法規;
2、制定社區居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計畫,確定選舉日程;
3、組織培訓選舉工作人員;
4、受理有關選舉工作中的舉報和來信來訪;
5、辦理有關選舉工作的其他事項。
(八)社區居民委員會換屆選舉時,各社區應成立社區換屆選舉委員會。社區換屆選舉委員會由5人至7人單數組成,並從中推選1人主持工作。社區換屆選舉委員會的推選工作由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指導,其成員由居民代表推選產生,其主要職責是:
1、宣傳有關法律、法規;
2、依照本辦法制定具體換屆選舉工作方案;
3、組織培訓選舉工作人員;
4、確定選舉日並予以公布;
5、組織選民登記,審查選民資格,公布選民名單;
6、依法組織產生候選人、公布候選人名單;
7、公布選舉時間和選民投票地點;
8、推選總監票人、監票人和唱票人、計票人等工作人員;
9、在正式選舉日,組織投票選舉,公布選舉結果,並上報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備案;
10、總結換屆選舉工作,整理、建立選舉工作檔案。
社區換屆選舉委員會履行職責任期,自組成之日起至新的社區居民委員會召開第一次會議為止。
三、選民登記
(九)年滿18周歲的社區居民應在其戶籍所在地社區進行選民登記。在非戶籍所在地社區連續居住1年以上、本人要求登記的其他社區(村民委員會)戶籍人口,經戶籍所在地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出具選民資格證明和戶籍所在地開具的未參加選舉證明,可以在非戶籍地社區登記。
對具有豐富社區工作經驗、能力素質突出的非戶籍所在地的優秀人才,經社區換屆選舉委員會確認,可不受連續居住1年以上的限制參選。此類人才的參選,每個社區不應超過2人,為方便日後工作,其戶籍應在同一街道辦事處轄區之內。
喪失行為能力的精神疾病患者不列入選民名單。
離開本社區2年以上,並且在選舉日前無法與之取得聯繫不能進行選民登記的,不計入本屆選民基數。
(十)社區居民年滿18周歲者的人數計算以本社區居民委員會的正式選舉日為準。選民的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證為準,尚未辦理居民身份證的,以戶籍為準。
(十一)在正式選舉日的20日前張榜公布選民名單。社區居民對公布的選民名單有異議的,可向社區換屆選舉委員會提出,該委員會應當在選舉日的3日以前做出解釋或調整;距離選舉日不足3日的,必須在選舉日以前做出解釋或調整。
實行居民代表選舉的社區,每個居民小組推選的居民代表人數應為2人至3人。實行居民代表選舉的社區在公布選民名單時,需同時公布居民代表名單。
四、候選人產生
(十二)社區居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委員組成;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中,多民族居民居住的社區,應當有人數較少的民族的成員。
(十三)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黨的政策,身體健康,具有一定的組織領導能力和科學文化知識,辦事公道,奉公守法,作風正派,熱心為社區居民服務。
(十四)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可以由社區黨組織推薦、居民自薦(自薦人需向社區換屆選舉委員會提交自薦申請書)、居民小組推薦、10人以上選民聯合提名(填寫聯名提名候選人表)等四種方式產生。
被提名的候選人過多時,應當由社區換屆選舉委員會組織預選,確定正式候選人。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用指派方式確定正式候選人。
(十五)社區居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的正式候選人人數應當比應選人數多1名,委員的正式候選人人數應當比應選人數多1-2人。
提名候選人時應區分主任、副主任和委員職務分別提名,不允許把不同職務混合提名。
(十六)確定正式候選人後,在正式選舉日的5日以前,按姓名筆劃排序向居民張榜公布正式候選人名單。
(十七)社區換屆選舉委員會成員被確定為正式候選人,其在選舉委員會中的職務自行終止,其缺額人選按照推選社區換屆選舉委員會成員時的得票多少依次遞補。
(十八)社區換屆選舉委員會可以通過各種公開形式向選民介紹候選人情況。
候選人可以在社區換屆選舉委員會的組織下,發布競選演說,回答選民的詢問,但其內容不得違背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不得詆毀他人。違反以上規定,社區換屆選舉委員會有權加以制止或取消其候選人資格。
五、選舉程式
(十九)社區換屆選舉委員會應當在正式選舉日的10日以前張榜公布選舉時間和投票地點。
(二十)社區換屆選舉委員會在正式投票日前應做好以下準備工作:印製選票,製作投票箱,發放選民證,布置選舉會場,設立秘密寫票處。
(二十一)選票由正式候選人名單和填寫選票注意事項兩部分組成,候選人名單按姓名筆劃排序。候選人名單後應當留有空格欄。選票分主任、副主任、委員和空格4欄,採取一次性投票的方式進行。
(二十二)選舉可設中心會場和分會場,投票站附近應當設立秘密寫票處,文盲或因殘不能填寫選票的選民,由本人申請,經社區換屆選舉委員會同意,可以委託除候選人以外的其他選民代為填寫選票,代寫選票不得違背委託人的意願。接受代寫委託的選民代寫不得超過3票;因行動不便不能到投票站投票的,每個社區可設1個至2個流動投票箱進行投票;每個投票箱需配3名監票人。
(二十三)選民在選舉期間外出的,由本人申請,經社區換屆選舉委員會同意,可以書面形式委託候選人以外的其他選民代為投票。選民接受委託投票不得超過3票。
(二十四)社區居民委員會選舉由社區換屆選舉委員會主持。投票選舉前,應當先驗收選民證,社區換屆選舉工作委員會提名總監票人、監票人、計票人、唱票人,並經選舉大會現場通過。正式候選人及其配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監票、計票、唱票工作人員。
(二十五)選舉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選票由選民本人填寫。每個選民在一次選舉中只有一次投票權。選民對正式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反對票,也可以投棄權票。
選民填寫選票時,任何人不得擅自接近秘密寫票處或以任何方式干擾、影響選民填寫選票。
(二十六)投票結束後,社區換屆選舉委員會成員和選舉工作人員應當立即將投票箱集中到中心會場,當天、當眾統一開票箱,公開唱票和計票,當場宣布選舉結果,由總監票人、監票人、唱票人、計票人當場簽字並封存選票。
(二十七)選舉社區居民委員會,有選舉權的居民、戶的代表、居民代表投票超過半數,選舉有效。總票數等於或少於投票人數的選舉有效,總票數多於投票人數的選舉無效。
每一選票上所選的人數,等於或少於規定應選人數的有效,多於規定應選名額的為廢票;在候選人當中進行差額選舉時,不同意候選人的可以另選他人,另選他人的名字寫在選票的空格欄中,選票符合規定人數的應視為有效票;在選票中無法辯認和不按規定符號填寫及多於候選人名額的選票無效。
選舉開始時,候選人突然辭選,造成候選人數與應選職位數相等的情況,選舉不能視為等額選舉,應允許居民在選票空格欄中另選他人。
(二十八)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選民、戶的代表、居民代表超過半數的贊成票始得當選。
獲得超過半數贊成票的候選人的人數多於應選名額時,以得票多者當選。如遇選票選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對票數相等的候選人再次投票。
當選人不足應選名額的,可在30日內舉行另行選舉。另行選舉需按未當選人的得票的多少順序確定候選人,上述人選中有不符合候選人條件的,可由其他未當選人按得票多少依次遞補。另行選舉以得票多者當選,但是得票不得少於參加投票的居民、戶代表的1/3。
經過兩次以上投票選舉,當選人數已達3人以上但仍不足應選名額時,不足名額可暫缺;當選人數不足3人,無法組成新一屆社區居民委員會的,暫由原社區居民委員會或辦事處、鄉鎮下派人員主持工作,直到依法補齊為止。
新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一經選舉產生,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換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
(二十九)選舉結果由社區換屆選舉委員會確認有效後,應在選舉日正式張榜公布,並於3日內形成書面的選舉報告,上報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和縣民政局備案;選票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保管,期限3年。
縣民政部門應在收到選舉報告的15日內,向當選的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頒發全省統一印製的《當選證書》。
(三十)社區居民對違反國家相關選舉法律、法規和本實施方案的行為,可向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民政部門提出申訴,接到申訴的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受理。
六、法律責任
(三十一)社區居民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情節輕微的,由社區換屆選舉委員會或社區居民委員會制止、批評教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或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或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1、以威脅、賄賂、偽造選票等不正當手段,妨礙社區居民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破壞社區居民委員會選舉的;
2、對檢舉社區居民委員會換屆選舉中違法行為的居民,或者對提出要求罷免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的社區居民進行壓制、打擊、報復的;
3、破壞社區居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的其他違法行為。
(三十二)單位或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單位或其上級機關予以制止並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1、擅自調整、變更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的;
2、擅自停止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工作的;
3、指定、委派、撤換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