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飛行高度劃分
飛行高度劃分一般分為600m,飛行器座艙艙壓相當於600m海拔高度,一般指乘坐
直升機飛行;2400m,飛行器座艙艙壓相當於2400m海拔高度,一般指乘坐民航客機飛行。
飛行要求分類
根據不同的潛水類型和減壓病病情分為:不減壓潛水、減壓潛水、飽和潛水和減壓病。
不減壓潛水:(1)單次不減壓空氣潛水後(飛行前12h內,在高氣壓下暴露的總時間不超過1h),飛行高度不高於600m時,飛行前地面間隔時間應不小於2h;飛行高度不高於2400m時,飛行前地面間隔時間應不小於8h。(2)單次不減壓空氣潛水(飛行前12h內,在高氣壓下暴露的總時間超過1h),或多次或連續多天不減壓空氣潛水後,飛行高度不高於600m時,飛行前地面間隔時間應不小於12h; 飛行高度不高於2400m時,飛行前地面間隔時間應不小於24h。
減壓潛水:(1)
空氣潛水、氮氧混合氣潛水或
氦氧混合氣潛水後(在高氣壓下暴露的總時間不超過4h),飛行高度不高於600m時,飛行前地面間隔時間應不小於12h;飛行高度不高於2400m時,飛行前地面間隔時間應不小於24h。(2)空氣潛水、氮氧混合氣潛水或氦氧混合氣潛水後(在高氣壓下暴露的總時間超過4h),飛行前地面間隔時間應作相應延長或諮詢潛水醫師。
飽和潛水:(1)氦氧
飽和潛水後,飛行高度不高於600m時,飛行前地面間隔時間應不小於12h;飛行高度不高於2400m時,飛行前地面間隔時間應不小於24h。(2)空氣、氮氧、氦氮氧飽和潛水後,飛行高度不高於600m時,飛行前地面間隔時間應不小於24h;飛行高度不高於2400m時,飛行前地面間隔時間應不小於48h。
減壓病:(1)I型
減壓病(相當於GBZ 24-2002的輕度和中度)經治療後症狀完全消除者,飛行高度不高於600m時,飛行前地面間隔時間應不小於24h;飛行高度不高於2400m時,飛行前地面間隔時間應不小於48h。(2)II型減壓病(相當於GBZ 24-2002的重度)經治療後症狀完全消除者,飛行高度不高於600m時,飛行前地面間隔時間應不小於48h;飛行高度不高於2400m時,飛行前地面間隔時間應不小於72h。(3)治療後仍有減壓病殘餘症狀或體徵者,飛行高度和飛行前最小地面間隔時間應聽從潛水醫師的建議。(4)在飛行途中如有減壓病發生、復發或加重,應諮詢潛水醫師。
飛行要求查詢表
分類
| 最小地面間隔時間(h) |
飛行高度<600m | 飛行高度<2400m |
不減壓潛水 | 單次不減壓空氣潛水(飛行前12h內,在高氣壓下暴露的總時間不超過1h) | 2 | 8 |
單次不減壓空氣潛水(飛行前12h內,在高氣壓下暴露的總時間超過1h)、多次或連續多天不減壓空氣潛水 | 12 | 24 |
減壓潛水 | 空氣潛水、氮氧混合氣潛水、氦氧混合氣潛水(在高氣壓下暴露的時間不超過4h)* |
飽和潛水
| 氦氧飽和潛水 |
空氣、氮氧、氦氮氧飽和潛水 | 24 | 48 |
減壓病
| I 型減壓病經治療後症狀完全消除者 |
II 型減壓病經治療後症狀完全消除者 | 48 | 72 |
治療後仍有殘餘症狀或體徵這 | 應聽從潛水醫師的建議
|
* 在高氣壓下暴露的總時間超過4h後,應適當延長地面間隔時間或諮詢潛水醫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