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吳法學先賢文叢:潘漢典法學文集(潘漢典法學文集)

東吳法學先賢文叢:潘漢典法學文集

潘漢典法學文集一般指本詞條

東吳法學先賢文叢:潘漢典法學文集》反映了先生在比較法領域耕耘數十年的足跡和收穫,也記錄了中國法治發展曲折和艱辛的歷程。本文集中的某些作品,顯然並非出於先生的手眼,而是迫於當時的政治時勢,此點誠可體諒。從這個意義上講,這部文集本身也是一部中國當代比較法學術史。

基本介紹

  • 書名:潘漢典法學文集
  • 作者潘漢典 
  • ISBN:9787511834485 
  • 類別:法律隨筆 
  • 頁數:1134 
  • 定價:138元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12年09月01日 
  • 裝幀:平裝 
  • 開本:16開 
基本介紹,內容簡介,作者簡介,圖書目錄,精彩書摘,

基本介紹

內容簡介

《東吳法學先賢文叢:潘漢典法學文集》內容簡介:東吳法學在中國現代法學教育史上有極其重要的地位,時有“南東吳、北朝陽”之美稱。是法學界公認的一個品牌,是中國法學的驕傲。東吳法學是中國英美法和比較法教學與研究的象徵,雲集和培養了一大批法律人才,如王寵惠、吳經熊、盛振為、李浩培、楊兆龍、孫曉樓、丘漢平、潘漢典等等,他們的著述為中國現代法學研究和法律實踐積累了豐富的資源。研究和總結東吳法學的成就和經驗,繼承和弘揚東吳法學的傳統和精神,是中國法學界一項急迫而光榮的使命。

作者簡介

潘漢典,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政法大學比較法研究所創建人、原所長;著名法學家、法學翻譯家,1948年畢業於東吳大學比較法研究所,獲法學碩士學位。精通英、法、日、德、俄等多種語言。多年來一直致力於比較法研究與探索,翻譯了一系列著作與文章。先後在北京大學、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中國政法大學從事科研和教學工作,為新中國法學的創建做出了巨大貢獻。主要譯著有《比較法總論》、《英吉利憲法》、《英格蘭狀況》等。

圖書目錄

第一部分論著
一、論文對美國實在主義法學的“法院判決即法律”的批判(3)
比較法在中國:回顧與展望(11)
論世界法律體系分類的若干問題(26)
英美法系的基本原理及其對我國立法的啟示(30)
二、譯序等[意]尼科洛·馬基雅維里《君主論》譯者序(35)
[意]尼科洛·馬基雅維里《君主論》譯後記(45)
茨威格特、克茨《比較法總論》中譯者序(46)
元照英美法詞典緣起(50)
三、中文序言
《中美產品缺陷法律制度比較研究》序言(55)
《香港基本法解釋問題研究》序言(57)
第二部分譯著
一、[意]尼科洛·馬基雅維里著《君主論》
君主論(61)
目錄(61)
尼科洛·馬基雅維里上洛倫佐·梅迪奇殿下書(63)
第一章 君主國有多少種類?是用什麼方法獲得的?(63)
第二章 世襲君主國(64)
第三章 混合君主國(65)
第四章 為什麼亞歷山大大帝所征服的大流士王國在亞歷山大死後沒有背叛其後繼者(71)
第五章 對於占領前在各自的法律下生活的城市或君主國應當怎樣統治(73)
第六章 論依靠自己的武力和能力獲得的新君主國(74)
第七章 論依靠他人的武力或者由於幸運而取得的新君主國(77)
第八章 論以邪惡之道獲得君權的人們(82)
第九章 論市民的君主國(85)
第十章 應該怎樣衡量一切君主國的力量(87)
第十一章 論教會的君主國(88)
第十二章 論軍隊的種類與僱傭軍(90)
第十三章 論援軍、混合軍和本國的軍隊(93)
第十四章 君主關於軍事方面的責任(96)
第十五章 論世人特別是君主受到讚揚或者受到責難的原因(98)
第十六章 論慷慨與吝嗇(99)
第十七章 論殘酷與仁慈,被人愛戴是否比被人畏懼來得好些(100)
第十八章 論君主應當怎樣守信(102)
第十九章 論應該避免受到蔑視與憎恨(104)
第二十章 堡壘以及君主們每日做的其他許多事情是有益的還是無益的(110)
第二十一章 君主為了受人尊敬應當怎樣為人(113)
第二十二章 論君主的大臣(116)
第二十三章 應該怎樣避開諂媚者(117)
第二十四章 義大利的君主們為什麼喪失了他們的國家(118)
第二十五章 命運在人世事務上有多大力量和怎樣對抗(119)
第二十六章 奉勸將義大利從蠻族手中解放出來(121)
本譯本使用和參考的主要書目(123)
二、[德]茨威格特、克茨著《比較法總論》比較法總論(譯文選)(126)
目錄(126)
第一章 比較法的概念(126)
第二章 比較法的效用和目的(138)
第三章 比較法的方法(152)
第四章 比較法的歷史(171)
第五章 法系式樣論(185)
第二十二章 斯堪的納維亞法的演進及其當代形態(197)
第二十九章 伊斯蘭法概說(206)
第三十章 印度教法(215)
第三部分譯文
一、20世紀50年代國際民主法律工作者協會重要檔案彙編(第一集)(225)
英吉利憲法(282)
英吉利憲法(續)(291)
英格蘭狀況(301)
法國司法制度(315)
美國憲法的崩潰和公民自由的破壞(320)
二、20世紀60年代二十年來美國反動立法措施對公民自由的蹂躪和對美國共產黨的迫害(326)
西德司法機關中納粹法官充任要職(336)
附屬檔案:西德法院的1000名納粹法官(342)
美國法院訴訟費用驚人,文牘主義嚴重(343)
社會主義民主國家南斯拉夫·序言(344)
摩洛哥王國憲法(349)
索馬里共和國憲法(359)
坦噶尼喀共和國憲法(379)
三、20世紀70年代
從美國最高法院院長《一九七五年司法狀況》報告看美國司法窘境(402)
南斯拉夫議會制和代表制的基本原理(407)
南斯拉夫社會制度若干基本概念簡釋(416)
美國憲法最新修正案:《平等權利修正案》(418)
南斯拉夫檢察制度(419)
南斯拉夫青少年犯罪問題(428)
[德意志民主共和國]關於國際民事、家庭和勞動法律關係以及國際經濟契約適用法律的條例(436)
南斯拉夫經濟立法簡介(441)
關於在國外從事經濟活動的法律(442)
關於破壞經濟犯罪的法律(443)
法國青少年司法制度(444)
南斯拉夫的社會自治律師(454)
日本刑事犯罪動向(461)
西德刑事制裁的法律與理論(463)
[美國]在陽光下的政府法(474)
比較法概說(482)
法國對於法律合憲性的監督(493)
四、20世紀80年代
富勒教授的法理學和在美國占統治地位的法哲學(496)
在羅馬尼亞社會主義共和國的外國人管理法(505)
認真地看待權利問題(513)
馬克思主義和比較法(527)
法國法律上的企業報告(534)
美、英、日、西德、法、意六國的審判官、檢察官、律師與人口的比率(537)
日本警察簡況(539)
日本少年司法制度(541)
南斯拉夫產品責任法概述(552)
關於南斯拉夫社會主義联邦共和國憲法最後草案的報告(557)
不同的經濟制度與比較法(574)
羅馬尼亞憲法發展的新趨勢(585)
羅馬尼亞社會主義共和國憲法(590)
波蘭修改憲法概述(607)
南斯拉夫律師職業及其他法律幫助方式(611)
[美國]情報自由法(621)
國家豁免法的新發展(626)
[法國]人和公民的權利宣言(638)
日本國憲法(640)
西歐的犯罪趨勢和預防犯罪戰略(655)
法國憲法的立法原則及其制定與修改(661)
法蘭西共和國憲法(664)
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681)
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續完)(704)
西德企業中工人的共同決定(729)
亞洲各國犯罪趨勢和預防犯罪戰略(736)
論規則的模式(756)
論規則的模式(續完)(775)
比較法的效用和目的(783)
美國法的結構(793)
專利制度和向開發中國家轉讓技術(803)
憲法與法國的法院(813)
1982年加拿大憲法檔案(819)
義大利共和國憲法(837)
比較法的各種理論問題(862)
比較法的各種理論問題(續完)(879)
支配國際契約的法律(886)
美國憲法修正案第二十八條(895)
德沃金其人及其思想(896)
美國國會年輕化的趨勢(899)
美國行政法的最近發展(900)
比較法的概念(913)
英國“依循判例”理論與實踐的新發展(921)
三權分立的基本原理:分離與分配(930)
比較法在立法上的運用(935)
美國司法責任論(947)
美國法務部門現狀(957)
瑞典的新憲法(966)
瑞典監察員制度(977)
伊斯蘭法概說(984)
法律信息自動化與英國法學教育(992)
論美國的法律文化(998)
權利鬥爭論(1006)
美國憲法男女平等權利修正案失敗的剖析(1012)
法系式樣論(1015)
社會的聚合力與法律危機(1023)
社會的聚合力與法律危機(續完)(1029)
馬克思主義與法的分析(1034)
馬克思主義和法的分析(續完)(1042)
資本主義制度下的國家和法律秩序(1046)
資本主義制度下的國家和法律秩序(續完)(1054)
正義的基本原則(1059)
正義的基本原則(續完)(1067)
論法律文化和美國人對法律的依賴性(1071)
比較法律傳統序論(1076)
[美國]個人隱私法(1082)
[巴西]國家信息政策及其他措施法(1091)
論不同類型法律體系的比較(1101)
當代英國的法社會學(1108)
五、20世紀90年代
英國的比較法(1117)
潘漢典先生年譜(1125)
編後記(1133)

精彩書摘

歷史發展是確定現代法律體系式樣的要素之一,這是不待證明的。普通法也許是關於這一點的最清楚的例子,但是,如果要把歐洲大陸的各個法律體系加以歸類就不那么容易。它們從羅馬日耳曼法滋生,但是,是否應當把它們(除了公認北歐法律作為例外情況之外——因為它是獨立的)全部放在一個法系裡面,如同達維德和馬爾姆施勒姆那樣做,抑或應當有一個日耳曼法系(包括德國、奧地利、瑞士和幾個有關聯的法律體系)和羅馬法系(包括法國和採納法國民法典的所有法律體系,和西班牙、葡萄牙、南美一道)?阿曼戎、諾爾德和沃爾夫採取後一種抉擇,在我們看來是正確的。後來發生的各種事件可能消滅了共同來源在式樣上的重要意義。這裡有兩項後來發生的事件。第一件是法國民法典引起的重大的繼受《法國民法典》運動,而德國、奧地利和瑞士都沒有參加這一運動。第二件是十九世紀在羅馬法《學說彙纂》派的影響下,講德語的國家使用極為清晰明確的法律概念,使形式上的法律技術獲得發展,而法國的傳統則更注意政治的和法庭的領域,因此這種形式上的法律技術並沒有成為法國從事詳細的民法典編纂工作的基礎,簡直沒有在法國產生任何影響。如果把各個屬於羅馬法系的體系,把德國、奧地利和瑞士的法律,甚至北歐各國的法律體系,放進單獨的“羅馬日耳曼法系”,那就可能把人們引入歧途,把注意力集中到比較抽象的共同特點,這些特點使它們作為一個集團不同於另一集團,比如說不同於普通法;人們也可能很容易忽視在歐洲法律的合奏中,上述三個集團有著自己十分獨特的聲音。當然,羅馬體系、日耳曼體系和北歐體系彼此之間的關係確實比同普通法的關係較為密切;但是如果要簡單地提出它們最近的發展情況和在式樣上出現的與眾不同的特點,要把事情說清楚就要求我們把它們歸入不同的法系。普通法的獨立的歷史發展使得人們必須把它單獨地分為一類,伊斯蘭法和印度教法亦是如此。西方法律曾經被俄羅斯接受,但是俄羅斯的法律必須單獨分為一類,這是由於近代的大事件發生了,而且遠東非共產主義體系各國由於它們的特有的思想方法也必須這樣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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