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永其(浙江省平湖市新埭鎮原人大副主席)

潘永其(浙江省平湖市新埭鎮原人大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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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永其,男,漢族,1965年3月9日出生於浙江省平湖市,大學文化,戶籍地浙江省平湖市。1993年10月參加工作,1987年4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原系平湖市新埭鎮人大副主席,曾任平湖市林埭鎮人民政府副鎮長、曹橋街道辦事處副主任、新埭鎮人民政府副鎮長。

2018年5月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2018年5月24日被留置,同年7月19日被依法逮捕。2018年8月11日被提起公訴。2018年8月2日,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2018年9月28日,平湖市人民法院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5萬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潘永其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浙江平湖
  • 出生日期:1965-03-09
  • 性別:男
  • 戶籍地:浙江省平湖市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違法被查,強制措施,雙開處分,提起公訴,一審宣判,

人物履歷

1993年10月-1994年3月 平湖市勝利鄉政府工作;
1994年3月-1998年11月平湖市林埭鎮政府工作,歷任工業助理、司法助理、黨委秘書、組織幹事、黨委委員等職;
1998年11月-1999年7月 平湖市黃姑鎮黨委委員;
1999年7月-2006年8月 平湖市林埭鎮政府工作,歷任黨委委員、鎮長助理(副鎮級)、副鎮長等職;
2006年8月-2011年8月 平湖市曹橋街道辦事處副主任;
2011年8月至案發 平湖市新埭鎮政府工作,歷任鎮長助理(副鄉鎮級)、副鎮長、副鄉鎮級領導幹部、人大副主席等職。

人物事件

違紀違法被查

2018年5月,平湖市新埭鎮人大副主席潘永其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強制措施

因涉嫌犯受賄罪,於2018年5月24日被平湖市監察委員會留置,同年7月19日被依法逮捕。

雙開處分

2018年8月2日,據東湖清韻訊息:2018年5月,經平湖市委批准,平湖市紀委、監委對平湖市新埭鎮人大原副主席潘永其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監察調查。
經查,潘永其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接受宴請並收受禮品;違反組織紀律,不按規定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反廉潔紀律,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消費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夥同他人非法收受財物,數額巨大,涉嫌受賄犯罪。
潘永其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和公職人員,理想信念喪失,法紀意識淡薄,嚴重違反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其行為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給黨的事業和形象造成嚴重損害。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經平湖市委批准,平湖市紀委、監委決定給予潘永其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潘永其違紀所得;將潘永其涉嫌受賄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提起公訴。
審查調查期間,潘永其在本人撰寫的懺悔錄中剖析,由於自己的貪慾之心和僥倖心理,在收受財物時,從推諉到不拒,從第一次收錢時的擔心害怕,到後來的心安理得。而每次收受財物後的僥倖,最終將自己送上犯罪之路。

提起公訴

平湖市人民檢察院以平檢公訴刑訴[2018]60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潘永其犯受賄罪,於2018年8月11日向平湖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一審宣判

2018年9月28日,平湖市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潘永其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單獨或夥同他人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受賄數額總計人民幣54.41萬元(其中個人實得42.51萬元)及2000美元、5萬日元,屬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部分系共同犯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應予支持。據此,為懲治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相關條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潘永其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5萬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留置或羈押的,留置或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24日起至2022年1月23日止;罰金款限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潘永其退繳的贓款人民幣441803.9元依法予以沒收,並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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