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中玉

潘中玉,男,漢族,1963年5月出生,吉林長嶺人,在職研究生學歷,1986年7月參加工作,1992年7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吉林省投資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總經理。

2020年12月30日,吉林省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潘中玉受賄案一審宣判。對被告人潘中玉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潘中玉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籍貫:吉林長嶺
  • 出生日期:1963年5月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免去職務,依法雙開,提起公訴,一審宣判,

人物履歷

1996年10月,任吉林省計畫委員會國民經濟綜合處副處長;
1996年12月,任吉林省政府辦公廳綜合二處副處長;
2000年10月,任吉林省政府金融辦公室銀行證券保險處處長;
2004年12月,任吉林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理事會秘書、辦公室主任、機關黨委副書記;
2005年04月,任吉林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紀委書記、黨委委員;
2008年05月,任吉林省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
2013年11月,任安華農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2016年06月,任吉林省投資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總經理。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9年10月15日,據吉林省紀委監委訊息:吉林省投資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總經理潘中玉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免去職務

2019年11月,吉林省人民政府免去潘中玉的吉林省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職務。

依法雙開

2020年6月,經吉林省委批准,吉林省紀委監委對吉林省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副書記、總經理潘中玉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潘中玉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發放並領取獎金;違反組織紀律,違規任用幹部並收受財物;違反廉潔紀律,違規從事營利活動、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收受禮金;違反工作紀律,未按規定管理、使用省養老服務產業基金,違規發放貸款。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涉嫌受賄犯罪。
潘中玉身為國有企業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宗旨意識淡漠,違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相關規定,利用集團投資的平台,大搞權錢交易,損公肥私,且在黨的十八大後頂風違紀違法,其行為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吉林省紀委常委會議研究並報吉林省委批准,決定給予潘中玉開除黨籍處分;由吉林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提起公訴

2020年7月,吉林省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副書記、總經理潘中玉(正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吉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吉林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潘中玉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吉林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潘中玉分別利用擔任吉林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紀委書記、吉林省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的職務便利,先後為多個單位或個人謀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宣判

2020年12月30日15時,吉林省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吉林省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原總經理潘中玉受賄案一審宣判。對被告人潘中玉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依法追繳受賄贓款及孳息,上繳國庫。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6年9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潘中玉利用擔任吉林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紀委書記、吉林省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的職務便利,為相關單位及個人在合作投資、工作調動等方面提供幫助,多次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966萬餘元,其中未遂210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潘中玉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有索賄情節,應依法懲處。鑒於潘中玉能夠如實供述辦案機關已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有坦白情節,部分受賄犯罪系未遂,且認罪悔罪,積極退繳違法所得,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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