漵浦縣農業農村局

漵浦縣農業農村局

漵浦縣農業農村局,是漵浦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漵浦縣農業農村局(中共漵浦縣委農村工作辦公室)與縣農業技術推廣中心(正科級事業單位)合署辦公,內設辦公室、綜合調研室、機構編制和人事股、行政審批股、新農村建設股、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股、農業產業化指導股、糧油作物股、經濟作物股、發展計畫與財務股、監察室、植保站、經作站、土肥站、糧油站、科教站等16個職能股室站,下轄1個行政股級單位縣農村能源辦,縣農民素質教育辦公室(縣農廣校)、縣種子管理站、縣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站、縣信息站、縣農業資源與環境保護管理站、引資辦、丘崗辦等7個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及縣園藝場、縣良種場、縣農科所等3個自收自支事業場所。全局共有在職人員487人,其中局機關行政人員30人,全額撥款事業人員75人,自收自支事業單位(農業三場)有職工382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漵浦縣農業農村局
  • 辦公地址:漵浦縣盧峰鎮靈翠山公園西大門旁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現任領導,

主要職責

1、負責全縣農業、農村工作的協調和綜合工作,組織研究全縣農業、農村發展和改革中的問題,提出農業、農村發展和改革的政策建議,指導農村發展和改革工作。
2、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城鄉經濟社會發展一體化體制機制改革的建議,指導協調縣域經濟發展和新農村建設,研究提出縣域經濟發展和新農村建設的政策與規劃建議,參與農村小城鎮規劃和建議的有關工作,參與農村社會事業發展工作。
3、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種植業、畜牧業、漁業、農業機械化、農產品加工業、農墾等農業各產業(以下簡稱農業)發展的方針政策,擬訂全縣農業發展的政策和規劃並指導實施,參與涉農的財稅、價格、金融保險、進出口等政策制定,組織起草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地方性政策規定草案,推進農業依法行政。
4、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權流轉和承包糾紛仲裁管理,指導、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村民籌資籌勞管理工作,檢查監督惠農政策的落實,指導村級集體經濟發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設和資產財務管理,擬訂全縣農業產業化經營的發展規劃與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扶持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和農產品行業協會的建議與發展。
5、指導糧食等主要農產品生產,組織落實促進糧食等主要農產品生產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和產品品質改善,會同有關部門指導農業標準化、規模化生產;提出農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縣級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建議,按許可權審批、核准規劃和計畫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編報部門預算並組織執行,提出扶持農業農村發展的財政政策和項目建議,經批准後與財政部門共同制訂實施方案並指導實施;擬訂農業開發規劃並監督實施;配合財政部門組織實施農業綜合開發項目。
6、促進農業產前、產中、產後一體化發展,組織擬訂促進農產品加工業發展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提出農業產業保護政策建議,指導農產品加工業結構調整、技術創新和服務體系建議;提出促進大宗農產品流通的政策建議,研究制定大宗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組織協調“菜籃子”工程。
7、承擔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的責任,依法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發布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信息,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貫徹執行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標準和技術規範,負責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和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會同有關部門貫徹執行農產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參與制定農產品質量安全地方標準並指導實施;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議和工作考核;依法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品認證和監督管理;組織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負責畜禽屠宰的監督管理。
8、組織、協調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依法開展農作物種子(種苗)、草種、種畜禽、農藥、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食用菌菌種的許可及監督管理;貫徹執行獸藥質量、獸藥殘留限量和殘留檢測方法國家標準;依法負責漁船、漁港、漁機、網具的監督管理,指導漁業安全生產;會同有關部門貫徹執行農業生產資料標準;開展獸醫醫療器械和有關肥料的監督管理;指導農業機械化發展和農機安全監理,組織實施農機惠農政策。
9、負責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貫徹執行國家動植物防疫檢疫法律法規和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地方性動植物防疫政策建議並指導實施,指導動植物防疫和檢疫體系建設;組織、監督對市內動植物的防疫檢疫工作,發布疫情並組織撲滅;組織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普查;承擔境外引進農作物種子(種苗)檢疫審批工作;組織獸醫醫政、獸藥藥政藥檢工作;負責執業獸醫的管理。
10、承擔農業防災減災的責任,監測、發布農業災情,組織種子、化肥等救災物資儲備和調撥,提出生產救災資金安排建議,指導緊急救災和災後生產恢復。
11、管理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監測分析農業、農村經濟運行,開展相關農業統計工作;採集、發布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負責農業信息體系建設,指導農業信息服務。
12、制定農業科研、農技推廣的規劃、計畫和有關政策並指導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全縣農業科技創新和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建設,會同有關部門實施科教興農戰略,按分工組織實施農業科研重大專項;組織實施農業領域的高新技術和套用技術研究、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負責農業科技成果管理,組織引進境外農業先進技術,指導農技推廣體系改革與建設。
13、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協調農民教育培訓,指導農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開發工作,參與實施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工程,承擔農村勞動力就地就近就業培訓工作,會同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農業農村人才專業技術資格和從業資格管理。
14、組織農業資源區劃工作,指導農用地、漁業水域、草原、宜農灘涂、宜農濕地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負責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擬訂耕地及基本農田質量保護與改良政策並指導實施,依法管理耕地質量,發展節水農業。
15、制定並實施農業生態建設規劃,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與利用,指導農業生物質產業發展和農業農業村節能減排,承擔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有關工作;劃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指導生態農業、循環農業等發展;負責保護漁業水域生態環境;牽頭管理外來物種。
16、參與組織開展農業貿易促進和有關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協助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農業援外項目。
17、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督查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安全、保密、信訪、宣傳、計生、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後勤服務管理等工作;承擔政務公開和重大突發事件應急綜合管理工作;承擔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辦理工作。
(二)綜合調研股
承擔全縣農業、農村工作的協調和綜合工作,組織研究全縣農業、農村發展和改革中的問題,擔出農業、農村發展和改革的政策建議,指導農村發展和改革工作;擬訂農業農村經濟發展規劃、項目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起草農業和農村工作方面的重要檔案和綜合性材料;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和組織實施農業、農村工作的考核評價;負責收集、綜合、反映農業農村工作動態與信息;承擔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的績效考核工作;指導協調縣域經濟發展,研究提出縣域經濟發展的政策與規劃建議,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縣域經濟年度考核工作,抓好縣域經濟情況綜合和典型推介。
(三)機構編制和人事股(加掛科技教育股牌子)
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和隊伍建設等工作;承擔農業職業技能開展工作;參與擬訂農業農村人才隊全建設規劃和有關政策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農業農村人才專業技術資格和從業資格管理;配合有關部門指導農村基層黨的建設、基層政權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指導全縣農業勞動模範管理、農民體協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科教興農戰略,擬訂並指導實施農業生態建設規劃,承辦農業科技創新體系和產業技術體系建設相關工作,承擔農業科研、技術引進、成果轉化和推廣工作,指導協調農民教育培訓和農業教育工作,組織農民從業技能和農村勞動力就地就近就業培訓工作;組織農業資源區劃和遙感監測;承擔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和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承擔指導農用地、宜農灘涂、宜農顯地、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工作,承擔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有關工作,劃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承擔指導生態農業、循環農業行裝發展,承辦外來物種管理的相關工作。
(四)行政審批服務股(加掛法規股牌子)
負責本部門所有行政審批和社會事項的統一受理、登記、申報資料初審及辦結事項的繳費、制證(文)、蓋章、發證(文)等服務工作,並派員進駐縣政務服務中心辦公;牽頭協調需送其它股室、單位審核,或需經現場勘查、專家論證、集體研究的行政審批和社會服務事項,督促相關股室和單位在承諾期限內完成相關審核工作;負責本部門進駐縣政務服務中心的行政審批服務事項及人員的動態管理;負責本部門行政審批專用章的保管和使用。指導、推進、實施農村綜合改革工作,組織擬訂農業、農村經濟發展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承辦農業農村經濟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貫徹落實和執法監督工作,指導實施農業農村行政執法工作,指導農業農村行政執法體系建設,配合組織實施農業農村法制宣傳和普法工作;承擔相關行政複議和農業生產經營者的法律指導與服務工作,組織行政應訴工作;承擔局機關規範性檔案、重大行政決策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推進農業依法行政參與組織開展農業貿易促進和有關經濟、技術交流和合作,承辦農業對外援助的有關事宜,參與接受農業援助工作,承辦協調管理我縣與有關國際農業組織或機構的合作與交流事務,承辦涉及與港澳台地區有關的農業事務,配合有關部門協調農產品出口事務。
(五) 新農村建設股
指導協調新農村建設,研究提出新農村建設的政策與規劃建議,抓好新農村建設示範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新農村建設考核工作,參與指導農村全面小康建設和農村社會事業發展工作;承擔指導村級集體經濟發展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設、資產財務管理和審計工作;配合做好行業扶貧等有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城鄉經濟社會發展一體化體制機制改革的建議,參與農村小城鎮規劃和建議的有關工作。
(六)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股
承擔組織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承擔組織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的工作;承擔實施農產品及相關農業生產資料國家標準的有關工作;承擔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和信息發布工作;承擔組織、指導農業檢驗測體系建設的考核工作;承擔依法實施行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認證和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承擔畜禽屠宰的監督管理工作。
(七)農業產業化指導股
擬訂全縣農業產業化經營的發展規劃與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全縣農業產業化統籌協調和綜合管理,指導全縣農業產業化經營;指導協調休閒農業、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發展;參與指導農業產品物流物業發展。擬訂促進我 縣農產品加工業發展的政策、規劃、計畫並組織實話,指導農產品加工業結構調整、技術創新和服務體系建設,指導協調農產品加工園區建設。承擔農業市場與經濟信息工作,提出大宗農產品和重要農業生產資料的流通及價格政策建議;擬訂農業農村經濟信息體系、大宗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監測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運行,承擔農業統計有關工作,採集、發布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指導農業農村信息服務;承擔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有關工作。
(八)糧油作物股(加掛種子管理股牌子)
擬訂糧油作物發展的政策、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種植作物結構和布局調整、標準化生產工作;承擔耕地質量管理和發展節水農業的相關工作,監測、發布農情信息,組織抗災救災和救災化肥等生產資料的儲備和調撥,提出生產救災安排建議,指導災後生產恢復,承擔肥料、農藥登記及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承辦縣內和進出境植物檢疫的有關事宜,組織植物檢疫性有關生物的普查,承辦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事宜。負責擬定我縣農作物種業的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農作物種質資源保護和管理;承擔農作物種子(種苗)審批及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組織抗災救災和救災備荒種子的儲備和調撥。
(九)經濟作物股
擬定經濟作物發展的政策、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種植作物結構和布局調整、標準化生產工作;承辦協調組織城鎮蔬菜生產工作,參與組織城鎮蔬菜流通工作,組織實施城鎮蔬菜質量安全體系建設工作,組織協調“菜籃子“工程。
(十)發展計畫與財務股
提出全縣農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方向和縣級財政性資金安排建議,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規劃和計畫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擬訂農業開發規劃並監督實施;承辦組織實施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的有關工作;提出扶持農業、農村發展的財政、信貸、保險等有關政策建議;編報部預算並組織執行;承擔提出扶持農業農村發展的財政政策和項目建議,經批准後與財政部門共同制定實施方案並指導實施;指導監督局系統財務、國有資產、政府採購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內部審計。
紀檢(監察)機構按照有關規定設定。

現任領導

局長:劉中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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