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供銷社2012年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報告

全文包括概述、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辦理情況、政府信息公開的收費及減免情況、因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措施、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與附表

一、概述
2012年,市供銷社社信息公開工作在市政府信息公開科指導及領導的重視下,克服各種困難,精心組織,保證了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順利開展,目前,總體進展良好,呈現了“公開意識增強,組織機構健全,職責分工明確,形式豐富多樣,公開重點突出”的基本特點。現將工作總結如下。
(一)加強組織領導,部署準備工作
1、領導重視,機構健全。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是一項新的工作,市社領導非常重視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成立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對做好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做了具體的要求:一要抓緊制訂和完善政府信息公開的相關制度,二要加快推進政府信息公開的平台建設,三要落實政府信息公開的人員和經費保障。做到科室保障提供信息,準確落實到位,辦公室具體負責以確保信息公開的有效開展。
2、內容設定全面,規章制度健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具體規定和市政府關於信息公開的要求,我單位按《條例》的規定內容設定:內設機構及主要職能、為農服務、改革發展政策法規、黨建工作、工作動態等與老百姓相關項目,辦理程式,數據時限,網頁更新;政府信息公開所規定的檔案為長久性,行情、動態為短期,一般以一年為準。分為規範性信息、農資類信息和其他公開信息等,以檔案、簡報的形式錄入“中國漳州”的“漳州市供銷社”網頁。
(二)開展培訓宣傳,營造公開氛圍
一是組織信息公開辦人員學習《條例》,傳達了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會議主要精神,提出了市社的貫徹建議,對準備工作進行了任務分解。
二是印發通知,將關於做好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部署和要求貫徹到各科室,要求配合該項工作。
三是針對存在的問題,舉辦培訓班,對參與該項工作的人員進行網上公開操作培訓。
四是通過保密教育會議,對全體幹部開展了政府信息公開的保密教育,要求在公開信息中保證“公開不泄密、涉密不公開”。
(三)推進制度建設,規範工作流程
規範辦文程式,先後制定完善了《漳州市供銷社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工作制度》《漳州市供銷社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制度》《漳州市供銷社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制度》,有效地提高了政府信息公開的質量;檔案、供銷社信息、簡報、為農服務、改革發展等須公開的內容,由各職能科室擬稿,經辦公室審核,分管領導同意後錄入“漳州市供銷社”網頁。
(四)、建設公開平台,及時公開信息
抓好政府網站建設。按照要求在“中國漳州·漳州市供銷社子網站”設定了“政府信息公開”專欄標識與入口連結,並建立了“政府信息公開”的專頁,專頁中設定了“指南與目錄”、“依申請公開”、“信息公開制度”、“信息公開意見箱”“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報告”等5個二級欄目。實現功能齊全、操作簡單、易學易用。
二、主動公開政府信息情況
(一)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
市供銷社2012年主動公開政府信息數量37條。
(二)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主要類別
主動公開檔案類政府信息,其中包括規範性信息、規劃計畫、統計信息、資金信息、人事信息、農資類信息、其他信息公開。及時更新與老百姓相關,讓公眾知情的政務信息,主要包括供銷社工作動態、工作制度、工作要求和工作進度等。確保市供銷社網點各類動態信息及時、準確地公開。
(三)主動公開政府信息形式
入口網站,“中國漳州”的“漳州市供銷社”,每季度15日前,及時報送圖書館和檔案館,“兩館”以增加準確度、透明度。
三、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辦理、政府信息公開的收費及減免和因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
在網上辦事方面,市社認真執行有關規定,我單位沒有受理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信息公開均未收取任何費用。沒有發生因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訴訟、申訴等事件。
四、政府信息公開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措施
政府信息公開內容的廣度和深度需要拓展;公開形式的便民性和處理程式需要加強和改進;工作人員均屬兼職。
改進措施:
積極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是行政機關、公共企事業單位的一項基本職能、基本義務,做好這項工作,意義重大,影響深遠。今年(2012年)要著重做好以下工作:
條例的實施,使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法定化、規範化、常態化、便民化了。下一步的工作將按這些要求,努力實現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常態化、規範化的目標。
1、加強政府網站政府信息公開專欄建設,充分發揮其第一平台的作用。
2.建立長效機制。把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納入績效考評的內容,建立和完善政府信息公開內容審查和更新維護、考核評估、監督檢查評議、培訓宣傳和工作年報等工作制度,促進信息公開工作制度化、規範化發展,深入、持續、高效地開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3、抓好學習培訓。針對隊伍現狀和工作中存在的實際問題,繼續組織人員參加培訓,提高工作人員水平。正確把握和處理公開與例外、公開與保密之間的關係的能力,確保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及時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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