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台商投資區企業網上技術交易項目專項補助政策實施辦法(試行)

為進一步推動和完善漳州台商投資區科技創新服務體系建設,提高漳州台商投資區企業科技創新能力和競爭力,進一步促進科技市場的發展,推動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升級,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動完善漳州台商投資區科技創新服務體系建設,提高漳州台商投資區企業科技創新能力和競爭力,進一步促進科技市場的發展,推動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升級,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技術交易是指通過漳州台商投資區網上科技服務交易平台交易,且階段性交易履行完成。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技術交易,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關於技術交易的有關規定,並簽訂規範、完整的技術交易契約,包括技術開發、技術轉讓以及與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業務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以樣品、樣機、設備等貨品為載體提供技術和開發成果的,貨品價值不計入技術交易補助範疇。
第四條 凡稅收歸屬漳州台商投資區的企業,通過平台引進高校、科研院所、非關聯企業和個人的技術成果實現技術交易,按交易額的8%給予買方獎勵。單個項目獎勵不超過10萬元,單個企業每一年度獎勵額度不超過30萬元。
第五條 凡幫助稅收歸屬漳州台商投資區的企業在平台實現技術交易的技術經紀機構(經紀人)和企業科技專員,按交易額的1%分別給予獎勵,單個項目獎勵不超過3萬元。技術經紀機構(經紀人)的上述獎勵由平台運營機構負責實施;企業科技專員獎勵的50%發放給專員所屬企業,作為企業科技專員培養經費,剩餘50%直接落實到科技專員本人,由平台運營機構負責實施。
第六條 技術經紀機構(經紀人)、企業科技專員要掛靠平台運營機構,接受相關培訓,並提交身份信息進行備案,並對技術交易切實起到中介作用,才可獲得獎勵。技術經紀機構(經紀人)要求與企業簽訂技術經紀委託契約。
第七條 按每年實際發生的技術交易額的一定比例獎勵“漳州台商投資區網上科技服務交易平台”運營商(科易網),具體標準按照雙方契約執行。
第八條 獎勵補助申請常年受理,於次年元月31日之前兌現前一年完成的技術交易獎勵。由區經濟發展局會同區財政局組織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確定擬獎勵補助的企業、機構和金額標準。
第九條 為規範事後管理與追蹤獎勵成效,實行獎勵監測措施,即企業每隔半年(每年的6月份和12月份為報備日期),將該技術交易項目的投資、落地、產出等情況進行定期上報區經發局旅遊科技科。不及時上報的企業將視為異常,可要求追回獎勵款項,並且在三年內不得享受該獎勵政策。每個項目監測時限為兩年。
第十條 對弄虛作假、虛報冒領獎勵補助資金的企業、機構和個人,除予以通報批評外,追回全額獎勵補助資金,並取消其三年內的申請資格,違反法律的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試用期一年。試用期滿若無另行發文,本辦法繼續試行。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漳州台商投資區管委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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