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郾城區民政局

漯河市郾城區民政局

根據《中共漯河市郾城區委、漯河市郾城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漯河市郾城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郾發〔2010〕7號),設立漯河市郾城區民政局,為區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稱:漯河市郾城區民政局
  • 類別:國家機關
  • 地點:漯河市郾城區
  • 成立時間:2010
一、職責調整,二、主要職責,三、內設機構,(一)辦公室,(二)社會救助與社會事務股,(三)優撫安置股,四、人員編制,五、其它事項,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區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服務事項。
(二)將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行政管理職能劃給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三)加強社會救助職責,統籌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國家、省、市民政工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全區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民政工作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承擔依法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管理和監察責任。
(三)擬訂全區優撫政策規定;組織指導擁軍優屬工作;監督實施各類優撫標準;審核報批、褒揚革命烈士;負責有關人員的傷殘評定工作;指導光榮院和烈士紀念建築物保護單位的管理工作。
(四)落實全區軍隊離退休幹部、退休士官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簡稱軍休人員)、復員退伍軍人安置工作政策;負責退役士兵、轉業士官、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落實軍隊離退休幹部、軍工(遺屬)的有關政治、生活待遇;指導協調復員退伍軍人穩定工作。
(五)擬訂全區救災工作政策規定;負責組織、協調全區救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組織核查並統一發布災情,籌措、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
(六)擬訂全區社會救助規劃和政策規定,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協調跨區及鄉鎮救助管理工作。
(七)擬訂全區行政區劃管理和行政區域界線、地名管理辦法;負責全區行政區域的設立、命名、變更工作;負責跨縣區和重要自然地理實體命名、更名的審報工作;負責區界勘定和管理工作。
(八)擬訂全區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政策規定並指導實施;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村務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九)擬訂全區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和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組織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政策規定;落實全區收養工作;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和救災捐贈工作;指導孤兒、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工作。
(十)擬訂全區婚姻管理、殯葬管理政策規定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區婚姻登記、殯葬管理工作,負責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
(十一)擬訂全區老齡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規定並組織實施;指導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十二)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區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規定和職責規範,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三)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以上職責,區民政局設3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秘、政務信息、機要保密、檔案、安全、信訪、精神文明建設、後勤保障和信息化工作;承擔機關及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離退休幹部管理及黨群、計畫生育等工作;負責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相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承辦相關新聞發布和新聞宣傳工作;承擔民政科技管理和民政行業標準化工作;開展民政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擬訂全區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民政基礎設施建設標準;指導、監督中央、省、市、區財政撥付的民政事業資金管理工作;負責機關財務工作;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負責民政統計管理工作;會同有關方面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範,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

(二)社會救助與社會事務股

組織擬訂全區社會救助政策意見並監督實施;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組織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農村五保供養、城市低收入家庭資格認定和臨時救助工作;承擔中央、省和市級財政投入城鄉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農村五保供養等資金的分配和監管工作;參與擬訂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關辦法;承擔全市社會救助信息管理工作;擬訂全區救災工作政策規定和減災規劃;承擔救災組織、協調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承擔全區災情核查和統一發布工作;承擔中央、省、市、區救災款物的分配及監管使用工作;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災民、農村災民毀損房屋恢復重建補助和災民生活救助;承擔區級生活類救災物資儲備和救災捐贈工作;承擔區救災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擬訂全區婚姻、殯葬管理和城市生活無關人員管理的政策規定;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協調跨鄉鎮間生活無關人員救助工作;承擔全區婚姻登記信息管理工作;指導全區婚姻、殯葬、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擬訂全區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管理政策規定並組織實施;按照管理許可權進行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查處民間組織的違法行為和非法的民間組織;承擔民間組織信息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全區民間組織的登記管理工作;擬訂全區行政區劃管理和行政區域界線、地名管理辦法;負責全區鄉鎮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命名、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的申報工作;負責跨縣區和重要自然地理實體命名、更名的申報工作;負責區界勘定和管理工作;組織、協調、指導鄉鎮行政區域界線勘定和管理工作;負責協調處理鄉鎮間的邊界糾紛;擬訂全區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政策意見並組織實施;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負責推動村務公開、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承擔區農村村務公開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擬訂全區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規定;落實國家、省、市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以及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護政策;落實全區收養工作;擬訂社會福利企業扶持政策措施;組織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政策規定,指導慈善工作;組織和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指導殘疾人特殊教育和康復工作。

(三)優撫安置股

落實全區優撫和軍休人員服務管理及軍隊退役義務兵、退役士官、轉業士官、復員幹部、1—4級傷殘軍人的接收安置政策規定;審核報批、褒揚革命烈士;負責有關人員的傷殘評定工作;指導全區光榮院和烈士紀念建築物保護單位的工作;組織軍休人員接收安置工作;指導、督促落實軍休人員政策、生活待遇;指導實施待分配期間退役士兵的管理教育、職業技能培訓、就業服務和生活補助費發放工作;指導、協調復員退伍軍人穩定工作;指導軍休人員服務管理機構日常管理工作;承擔區處理復員退伍軍人信訪突出問題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人員編制

區民政局機關行政編制9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紀檢組長1名;股級領導職數3名。
駕駛員編制1名。

五、其它事項

(一)區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領導小組和區復員退伍軍人安置領導小組的有關具體工作由區民政局承擔。
(二)區擁軍優屬擁政愛民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區民政局。
(三)區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區民政局。
(四)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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