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質量技術監督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指導監督本市質量技術監督系統的行政執法工作。
二、管理質量監督工作;對產品質量實施監督檢查;管理產品質量仲裁的檢驗、鑑定;組織協調依法查處生產和經銷
假冒偽劣商品活動中的質量違法行為。負責市打擊生產和經銷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三、巨觀管理和指導全市質量工作;組織實施國家、省有關質量振興的政策措施和市質量振興實施計畫;研究制訂提高全市產品質量水平的發展戰略和計畫;推廣先進質量管理經驗和方法;根據分級管理分工,組織產品質量重大事故和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防爆電器等特種設備事故的調查分析,並提出整改處理意見;依法管理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工作。
四、負責管理標準化工作;按省局授權組織制訂地方農業標準規範;管理企業產品標準備案;監督標準的貫徹執行。推行採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開展和指導農業、工業及其他領域標準化工作;受省局委託管理全市組織機構代碼和商品條碼工作。
五、統一管理計量工作;推行國家法定計量單位,組織執行國家計量法律法規;建立市級計量標準;組織量值傳遞;推行工業計量現代化;對企業計量檢測保證能力進行考核;規範和監督商品量的計量行為。
六、統一管理和監督認證認可工作;協調與監督實行強制性管理和安全認證;依法對質量檢驗機構進行監督管理;協助省局對與質量技術監督相關的社會中介組織實行資格認可和監督管理。
七、綜合管理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廠內機動車輛、
客運索道、遊藝機、遊樂設施和防爆電器等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和質量監督工作。依法行使國家監察職權,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安全規章、技術標準和管理辦法,組織實施監督監察。
八、組織擬定和實施市質量技術監督事業發展規劃;組織協調行業和專業的質量技術監督工作;管理和指導質量技術監督科技工作;管理防偽技術產品工作;管理局直屬單位和派出單位、指導掛靠的學會、協會工作。
九、組織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的宣傳、教育、培訓、信息等有關工作;受省局委託組織開展質量技術監督的對外交流。
十、受省局委託對市質量技術監督系統的機構編制、人員調配、財務經費、勞動工資、
專業技術職務、國有資產、社會保險、基本建設、技術改造等實行垂直管理。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做好各縣(市、分局)局領導班子配備、考核、任免、獎懲等管理工作;負責全市質量技術監督系統的精神文明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