漣源市公安局始建於1951年9月。在市委市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的領導下,忠實履行職責,依照黨的政策和國家憲法、法律,緊緊依靠人民民眾,有力維護了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為保衛和服務漣源的各項社會主義建設作出了較大貢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漣源市公安局
- 始建於:1951年9月
- 辦事機構:19個
- 職責: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
領導班子,職能職責,辦事機構,辦理事項,收費項目,辦事依據,
領導班子
姓名 | 職務 | 分管單位 |
謝劭 | 局長 | - |
黨委書記、 政委 | 協助全盤工作、主管黨群、人事、 工青婦工作 | |
李革新 | 黨委委員、 副局長 | |
黨委委員、 副局長 | 分管巡警、人口與出入境管理工作、聯繫 安平、古塘派出所 | |
黨委委員、 副局長 | ||
黃靜波 | 黨委委員、 副局長 | 分管指揮中心工作、交警工作、聯繫橋頭河、 七星街、渡頭塘派出所 |
劉如德 | 黨委委員、 紀委書記、 督察長 | |
劉學習 | 黨委委員、 副局長 | |
黨委委員、 政工室主任 | 分管政工、工青婦工作,聯繫楊市、荷塘派出所 | |
黨委委員、 副局長 | 分管刑偵、網監工作,聯繫藍田、石馬山、六畝塘派出所 | |
肖玉和 | 黨委委員、 副政委 |
水洞底鎮派出所
易志強 所長
黃四紅 副所長
金祥富 副所長
李俊傑 副所長
職能職責
1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公安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根據市委市政府和婁底市公安局的統一部署,研究制訂全市公安工作計畫和措施,並抓好落實。
2 收集掌握信息,調查、綜合、分析全市社會治安情況和動態,並及時處置突發性問題。
3 負責或參與組織偵察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偵查刑事案件和查處治安案件。
4 依法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負責110接處警和組織巡邏防暴等工作;依法管理戶口、居民身份證、邊境通行證、槍枝彈藥、危險爆炸物品、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等。
5 依法管理國籍、出境、入境事務和外國人、華僑、港澳台同胞在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
漣源市公安局
6 依法管理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維護交通秩序;負責機動車輛的管理、檢測,駕駛員考核發證及管理工作,負責路障管理和交通安全設施的設定與管理等;調查處理交通事故。
7 依法履行對全市公共信息網路的安全監察職能。
8 組織開展禁毒、緝毒工作;組織偵破境內涉毒案件;承擔市禁毒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9 指導、監督全市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以及民眾性治安保衛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指導企事業單位保衛組織、經濟民警隊伍的建設和業務工作。
10 依法實行逮捕、移送起訴、勞動教養和治安處罰等。
11 對被判處管制、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執行刑罰;對被宣告緩刑、假釋的罪犯實行監督考察;指導看守所、拘留所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12 組織實施對來我市的黨和國家領導人以及重要外賓、重要會議、上級組織指定目標的公安警衛工作。
13 組織實施全市公安的行動技術偵察,以及機要通信的安全保護、監督管理和裝備建設、公安科學技術推廣套用。
14 組織實施全市公安機關後勤裝備、被裝配備的計畫、申報和管理工作。
15 組織實施全市消防工作,依法進行消防監督,領導和指揮全市消防部隊和武警部隊擔負的公安任務和維護社會治安的工作。
16 組織、指導全市公安隊伍建設,負責公安宣傳、教育、培訓、獎勵和民警警銜管理等工作,按規定許可權考察、考核、管理幹部。
17 組織、指導全市公安機關督察工作,按規定許可權實施對幹部的監察,指導、督促、檢查全市公安隊伍的執法活動,查處公安隊伍違法違紀案件。
18 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辦事機構
(一)政治工作辦公室
負責全市公安隊伍建設、黨群、思想政治、戰術訓練和考核工作。按規定許可權協助做好領導班子的考察考核和民警的調配、選拔工作;辦理人民警察錄用、審核、審批和呈報工作;管理、審核、呈報警銜;會同有關部門呈報、評定公安系統技術職稱;組織開展公安民警體育工作和警察基金會工作;組織、指導全市公安宣傳和新聞報導工作;承辦全市公安機關表彰獎勵工作;負責全局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工資福利、勞動和社會保障、計畫生育、離退休幹部管理以及黨、工、青、婦工作;組織全局民警進行戰術訓練,積極開展好省廳調訓、市局輪訓和本局隨崗培訓工作,組織晉職、晉銜、新任、調任等培訓工作;組織對局屬各單位和全局民警、職工的精細化管理考核。
(二)紀律檢查委員會(加掛監察室、審計室牌子)
負責全市公安機關黨風黨紀、紀檢監察和內部審計工作。組織全局民警開展黨風黨紀和警風警紀教育;受理民眾舉報和投訴,承辦民警違法違紀案件;按許可權負責領導幹部任期審查審計,對全局各單位的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和審計調查。
(三)警務督察隊
負責全市公安機關警務活動督察和隊伍建設工作。受理民眾舉報和投訴,承辦民警違法違紀案件;開展警務督察,糾正各類違章,督促全市公安機關和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遵守紀律;受理民警申訴並調查核實,依法維護民警的合法權益。
(四)警務保障室
負責全市公安警務保障工作。管理全局行政經費、基建經費,負責財務會計工作;計畫、採購、發放和管理全局警用裝備、被裝配備、辦公用品;編制、管理全局經費預、決算和國有資產,監督局屬各單位經費預、決算;負責局機關的安全保衛、基建、環境衛生、綠化及其他後勤保障服務工作。
(五)法制大隊(加掛信訪工作辦公室牌子)
負責全市公安法制和信訪工作。組織開展公安內部法制宣傳工作;組織開展執法監督、執法考評和執法檢查工作;負責行政複議、應訴、國家賠償工作;審核勞動教養案件、行政案件;負責全市公安機關刑事拘留、監視居住、取保候審等刑事強制措施的法律審核;負責全市公安機關強制戒毒、行政處罰案件的法律審核;負責規範性檔案法律審核工作;負責民眾信訪工作。
(六)指揮中心
負責全局警務信息收集、處理和指揮調度工作。掌握全市公安工作情況,綜合分析敵、政、社情和治安情況;收集、分析、研判、反饋和溝通公安情報信息;組織開展調查研究;負責接報警和指揮處警工作;組織實施應急預案;實施授權的警務指揮及協調工作;審核、起草檔案、報告;組織會議、機要通信、檔案收發、打字文印、檔案管理、保密等工作。
(七)國內安全保衛大隊
負責全市國內安全保衛工作。掌握影響國內安全的動態,蒐集、整理上報和反饋影響社會政治穩定、危害國家安全的情報信息,組織和參與偵查發生在本市的間諜、邪教、反動會道門、反動組織復辟案件和現行危害國家安全案件,偵察、調查、及時打擊處理境內非法組織、刊物、境外宗教滲透與境內宗教中的非法違法活動和邪教組織,組建涉外單位、三資企業和其他有關單位的國家安全領導小組,開展國家安全宣傳教育。
(八)治安管理大隊
負責全市治安管理工作。協調、指導、查處全市重大治安案件和治安災害事故,承擔全市治安案件和治安災害事故的統計匯總工作,偵破治安部門管轄的刑事案件和上級交辦的案件;指導和直接參與群體性事件的處置;依法管理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依法管理槍枝彈藥、危爆物品和傳染放射性物品;指導、組織、實施大型活動和會議的安全保衛工作和上級下達的保衛任務,指導民眾性治安保衛組織建設,指導、組織、實施全市黨政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重點建設工程的安全保衛工作,組織、管理保全隊伍建設;指導派出所業務、基礎建設;維護信訪秩序,依法打擊纏訪、鬧訪和其他違法行為;受理、審批集會、遊行示威申請。
(九)刑事偵查大隊
負責全市刑事偵查工作。掌握刑事犯罪動態,收集、分析、研判、反饋刑事情報作息,偵破重、特大刑事案件,並承擔相應的報捕、移送起訴工作,組織、實施對有組織犯罪的打擊,承擔全市刑事案件的統計匯總工作,承辦上級交辦的案件,指導、管理全市刑事技術工作和司法鑑定工作,規劃刑事技術工作的發展。
(十)禁毒偵查大隊
負責全市禁毒宣傳、毒品預防教育和毒品違法犯罪偵查和指導工作。掌握毒品違法犯罪活動動態,研究、制訂預防、打擊對策;偵辦販毒、製毒、種毒、吸毒案件,打擊毒品犯罪;組織、指導、監督麻醉、精神藥品安全管理和易製毒化學品預防教育工作;協助市禁毒委員會辦公室處理日常工作。
(十一)人口與出入境管理大隊
負責全市戶政管理和公安出入境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檢查派出所的人中管理工作;管理、調查暫住人口、流動人口和工作對象;承辦全市人口統計工作;審核、辦理戶口遷移工作;管理全市人口信息。受理中國公民出入境申請,管理中國公民因私出國、往來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實施管理;受理審批華僑、港、澳、台同胞的定居手續;依法對處國人入境、居留、旅行實施管理,保護外國人的合法權益、人身和財產安全,發現、制止和處理外國人的違法犯罪活動;依法處理違反出入境管理的行為,組織和協助查處涉外案件;負責全市公安外事工作。
(十二)公共信息網路安全監察大隊(加掛科技管理大隊牌子)
負責全市公安科技管理、公共信息網路安全監察和技偵工作。擔負全市公安機關計算機信息系統建設、套用、網路管理和項目開發;組織實施公共信息網路和國際網際網路的安全保護工作;掌握信息網路違法犯罪動態,偵辦網路犯罪和行政案件;指導並組織實施信息網路安全監察工作;規劃、協調和指導全市科技強警和“金盾工程”工作;負責全市重大公安科技立項、成果鑑定和技術推廣工作;對公共安全防範產品和工程實施技術監督;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公安系統技術職稱評定工作;負責全市公安技偵工作。
(十三)交通警察大隊
負責全市的交通管理工作。執行國家有關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的法律、法規、政策,實施和指導全市城鄉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交通指揮、維護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進行車輛安全檢驗、駕駛員審驗、發牌發證等工作,承擔道路治安巡邏任務,參與道路建設和道路安全設施規劃,開展交通安全信息監控工作。
(十四)巡邏警察大隊
負責城區街道、廣場巡邏執勤和處警工作,辦理執勤和處警中發現的一般刑事案件與治安案件;參與處置突出性群體事件等。
(十五)市看守所
負責依法承擔執行刑罰工作;負責對在押人員的看管、教育和轉化工作,開展對策研究,制訂教育計畫;負責做好監所安全防範工作,防止發生各類事故;負責對發生在監所內案件的偵查和深挖犯罪工作;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組織余刑犯生產勞動,發展生產;依法保護在押人員的合法權益。
(十六)市拘留所
負責對被拘留人員的看管、教育和轉化工作,開展對策研究,制訂教育計畫;負責做好監所安全防範工作,防止發生各類事故;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組織被拘留人員開展生產勞動;依法保護被拘留人員的合法權益。
(十七)經濟犯罪偵查大隊
負責偵破全市所有經濟犯罪案件、涉稅犯罪案件的偵破工作以及上級交辦案件的偵破工作。指導和審核派出所承辦經濟犯罪案件和協調外出辦理經濟犯罪案件;掌握、統計全市經濟、涉稅犯罪案件情況,研判經濟犯罪規律和特點,組織實施預防對策;協外偵破經濟犯罪案件。
(十八)市戒毒所
負責對全市強制戒毒人員的看管、治療和教育工作,嚴格制度,做好監所安全防範工作,防止發生各類事故;做好監所衛生工作,防止各類疾病、傳染病在監區擴散流行,教育吸毒人員遠離毒品,組織開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
(十九)各公安派出所
共有二十一個派出所。分別為藍田水陸派出所、六畝塘派出所、石馬山派出所、三甲派出所、安平派出所、古塘派出所、龍塘派出所、伏口派出所、湄江派出所、七星街派出所、橋頭河派出所、渡頭塘派出所、楊市派出所、楓坪派出所、斗笠山派出所、水洞底派出所、荷塘派出所、金石派出所、白馬派出所、茅塘派出所、虎溪橋派出所。
負責轄區內戶口管理;組織實施治安安全防範工作,對特種行業和危險物品實行治安管理,維護公共場所治安秩序;指導轄區內基層企事業單位的治安保衛工作和治安保衛委員會的工作;負責轄區內一般刑事案件的偵察工作,協助偵破重、特大案件;打擊和處理違法犯罪人員,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穩定。、
辦理事項
(一)出生登記
辦理部門:戶政管理部門 辦理條件:新生兒戶口登記
辦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管理條例》
辦理程式:1本人申請;2村居委會簽署意見;3落戶(三歲以內到派出所落戶;三歲以上經派出所審查到縣市公安局審查再到市州公安機關審批)。
申報資料:1父母雙方戶口簿;2結婚證;3準生證;4出生證;5落戶單位證明(父母雙方不在一處的另一方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在該地未落戶證明)。
辦理時限:即時辦理
收費標準:不收費
(二)辦理身份證
辦理部門:戶政管理部門
辦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管理條例》
辦理程式:派出所直接辦理(申請、核對、照相)
申請資料:戶口本或身份證,本人到辦理現場
辦理時限:普證自受理第二日起算90天;快證自受理第二日起7個工作日。
收費標準:普證初次辦證20元;補換辦證40元;快證60元。
收費依據:湘價費〔2004〕172號、湘價費〔2006〕11號
(三)戶口遷移
辦理部門:戶政管理部門
辦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管理條例》
辦理程式:1本人申請;2單位(村居委會)簽署意見;3縣市內遷移的到派出所辦理遷移手續;4跨縣市遷移的由①派出所簽署意見;②到縣市公安機關審批;③遷入地派出所開出遷移文書;④遷入地派出所辦理遷入手續。
申報資料:1本人申請;2相關單位(村居委會)證明;3?相關人員的戶口簿和身份證,證實其遷移理由正當的有關資料。
辦理時限:即時辦理
收費標準:遷移證每證5元;準遷證每證5元;家庭戶口簿每簿8元;集體戶口簿每簿20元。
收費依據:湘價費〔2000〕23號
(四)辦理護照審批
辦理部門:出入境管理部門
辦理條件:因私出國(境)、護照加注
辦理依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第七條之規定
辦理程式:個人申請,縣、市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市、州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審批,省公安廳出入境管理處制證、發證。
申報資料:持身份證、戶口本、二寸白底彩色照片2張,個人填寫申請表。
辦理時限:15個工作日
收費標準:200元/因私出國(境)、20元/護照加注
收費依據:計價格〔2000〕293號
(五)赴香港、澳門定居審批
辦理部門:出入境管理部門
辦理條件:赴香港、澳門定居
辦理依據:根據《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地區或澳門地區的暫行管理辦法》第二章第七條之規定
辦理程式:個人申請,縣、市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市、州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審核,省公安廳出入境管理處審批。
申報資料:合法資料證明,在港、澳永久居住資料證明,邀請信、申請人身份證、戶口本、二寸白底彩色照片2張。
辦理時限:40個工作日
收費標準:(由上級公安機關收費)
(六)赴香港、澳門探親審批
辦理部門:出入境管理部門
辦理條件:往來香港、澳門通行證,往來港、澳簽注(短期一年內多次,一年內二次,一年內一次)。
辦理依據:根據《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地區或者澳門地區暫行管理辦法》第二章第八條之規定
辦理程式:個人申請,縣、市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市州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審批、發證。
申報資料:在香港、澳門有定居的親屬證明、邀請信、申請人身份證、戶口本、二寸白底彩色照片2張。
辦理時限:20個工作日
收費標準:100元/通行證、100元/一年內多次、40元/一年內二次,20元/一年內一次
收費依據:計價格〔2002〕1097號
(七)護照遺失補辦審批
辦理部門:出入境管理部門
辦理條件:護照遺失補辦
辦理依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第十一條之規定
辦理程式:個人申請,縣、市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市、州公安局審批,省公安廳出入境管理處制證、發證。
申報資料:提交補辦的理由、個人申請、身份證、戶口本、二寸白底彩色照片2張。
辦理時限:3個半月
收費標準:400元
收費依據:計價格〔2000〕203號
(八)赴香港、澳門培訓、就業審批
辦理部門:出入境管理部門
辦理條件:赴香港、澳門培訓、就業
辦理依據:根據《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地區或者澳門地區的暫行管理辦法》第八條之規定
辦理程式:個人申請,縣、市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市、州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審核,省公安廳出入境管理處審批、發證。
申報資料:港、澳特區政府培訓、就業的函件,申請人身份證、戶口本、二寸白底彩色照片2張。
辦理時限:20個工作日
收費標準:100元
收費依據:計價格〔2002〕1097
收費項目
二代普證初次領證證/人20元湘價費〔2004〕172號行政代收
二代普證換證證/人40元湘價費〔2004〕172號行政代收
二代快證證/人60元湘價費〔2006〕11號行政代收
戶口遷移證證/人5元湘價費[2000]23號行政代收
戶口準遷證5元湘價費[2000]23號行政代收
戶口簿(居民家庭戶)次/本8元湘價費〔2000〕23號行政代收
戶口簿(集體戶)次/本20元湘價費〔2000〕23號行政代收
暫住證證5元湘價費〔2000〕23號行政代收
辦理護照本200元計價格〔2000〕293號行政代收
護照遺失補辦次400元計價格〔2000〕293號行政代收
護照加注或延期次20元計價格〔2000〕293號行政代收
往來港澳通行證證/人100元計價費〔2002〕269號行政代收
往來港澳簽注(短期一年內多次)每件100元計價格〔2002〕1097號行政代收
往來港澳簽注(短期一年內兩次)每件40元計價格〔2002〕1097號行政代收
往來港澳簽注(短期一年內一次)每件20元計價格〔2002〕1097號行政代收
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證/人30元湘價費〔2000〕23號行政代收
往來台灣地區一次有效簽注20元湘價費〔2000〕23號行政代收
往來台灣地區多次有效簽注100元湘價費〔2003〕57號?湘價費〔2000〕23號行政代收
大陸居民往來台灣地區通行證加注次20元湘價費〔2000〕23號行政代收